河泊所,元明清掌管河泊事務的衙門。
歷代沿革
- 安慶等處河泊所,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 建康等處三湖河泊所,提領、大使、副使、相副官各一員。
- 池州等處河泊所,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河泊所官,掌收魚稅;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河北只鹽山縣有[3]。
河泊所大使一人。未入流。掌徵魚稅。
參考資料
- ^ 《元史》卷八十九 志第三十九/百官五/儲政院/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
- ^ 《明史》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職官四/河泊所
- ^ 《明史》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食貨五/商稅
- ^ 《清史稿》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職官三 外官/庫倉稅課河泊各大使牐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