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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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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為與德國之法律實證主義(Gesetzespositivismus)區分,嚴格上稱為法實證主義),或稱法實證論實證法學概念法學派,是當代的一種法理學法哲學流派。此主義指出法律是人定的規則,和道德沒有必然的關係。

法律實證主義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論針鋒相對。自然法認為在法律和公正之間存在著本質的關聯性,而法實證主義則認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無關。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問世之後,英美的法律實證主義與牛津語言哲學緊密結合;其所依賴之「描述社會學」的方法,被認為源自約翰·奧斯丁與後期維根斯坦的語言哲學理論,並與馬克斯·韋伯的社會學方法有耦合之處。在新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認真對待權利》發表之後,法實證主義在回應德沃金「法律原則說」的過程中,分裂為以哈特、科爾曼為代表的「包容的法實證主義」(soft legal positivism)與以約瑟夫·拉茲為代表的「排他的法實證主義」(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張法律與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聯繫,後者則認為法律與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歐陸方面,凱爾森亦被認為是法實證主義的代表,其純粹法學理論被認為法律作為「規範」,是與事實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領域。

實質上實證法學與法實證主義仍有一段差距,凱爾森創立法律位階最高階為基本規範,雖未真正闡述基本規範的內涵,但一般認為基本規範即為公平正義。而法實證主義則忽視法律文字以外的社會、文化、價值等因素,強調法律的規範。因此,難以認為實證法學等同於法實證主義。

法實證主義乃當今英美法律理論的主流理論,上述兩派皆為有力說。不過,法實證主義理論亦有諸多弱點,比如,無法完備解釋法律之合法性-正統性來源,無論是哈特的「承認規則」還是凱爾森的「基礎規範」皆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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