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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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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一種犯罪狀態。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1]

犯罪預備行為不同於犯意表示[2]。通常對於預備犯追究責任時,應當根據其所預備施行的犯罪性質,其次根據刑罰規定的量刑,可以比照犯罪既遂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徵包括有:

  • 已經實施了預備行為,即包括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
  • 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為通說[3]
  • 未能著手實施犯罪的原因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區分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4]

參考

  1. ^ 准备抢劫被发现犯罪预备须获刑. 邯鄲日報. [2014-12-12]. [永久失效連結]
  2. ^ 林亞剛.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03年, (04期) [2014-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3. ^ 王國棟. 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未遂. 《法學》. 1992年, (02期) [2014-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4. ^ 馬英輝 張華鋒. 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法制與社會》. 2009年, (18期) [2014-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