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提請審議機關 |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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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16年1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16年7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國務院部門規章 |
立法歷程 | |
(2016年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號發布) | |
被取代 | |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 |
現狀:施行中 |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通常被稱為 China RoHS)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16年1月6日通過的一項部門規章,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內容主要用於規範在中國大陸地區生產、銷售和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中有害物質的使用,以降低產品廢棄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該管理辦法施行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1]
規範對象
管理辦法的所規定的電器電子產品指額定工作電壓為直流電大於1500V、交流電小於1000V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其中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除外。
對有害物質界定及限制用量:
- 鉛(Pb)及其化合物(0.1%)
- 汞(Hg)及其化合物(0.1%)
- 鎘(Cd)及其化合物(0.01%)
- 六價鉻(CrVI)化合物(0.1%)
- 聚溴聯苯(PBB)(0.1%)
- 聚溴二苯醚(PBDE)(0.1%)
- 國家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未界定)
限制用量以國家標準《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進行規定。
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將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採用目錄管理的方式,符合管理目錄中的產品都應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目前僅發布了管理目錄草案,暫未開始實施。[2]
環保使用年限
環保使用年限是指在此時間段內,電子電器產品中的有害物質不會外洩並對環境或人體造成傷害。管理辦法規定,電器電子產品應標識或在產品說明中標識電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年限並在產品說明中聲明有害物質含量表。環保使用年限的標誌由兩個箭頭組成的圓圈構成,圓心標註一個數字,表示環保使用年限,若標註為「e」則表示產品有害物質低於限制標準並且無需聲明有害物質含量表。[3]
參見
參考資料
- ^ 八部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www.miit.gov.cn. [2018-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05).
- ^ 解读中国RoHS 2.0. www.sohu.com. 2016-04-25 [2018-03-01].
- ^ 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PDF). [2018-03-0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