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祖訓》,明太祖朱元璋主持編撰訓誡子孫的書籍。
洪武六年(1373年)時頒布稱之為《祖訓錄》,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九月修定後再頒布,改名為《皇明祖訓》。全書十三章,現在北京圖書館與台灣、日本都有藏本。其全文收錄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中。
祖訓中沒有提到禁止宦官干政,有後人對此感到奇怪[1]。
內容
- 序言
- 箴戒,後改名祖訓首章
- 禁用酷刑
- 禁立丞相
- 處置犯法皇親國戚的方法
- 對四方各國的方針(15個不征之國)
- 皇帝需要謹慎持國,並注意自身安危
- 親王當謹守祖法,勿失親親之義
- 持守
- 嚴祭祀
- 祭天地、宗廟、社稷、神靈、歷代帝王、孔子等的日程、齋戒等
- 謹出入
- 慎國政
- 皇帝不可偏聽偏信,大小官員百工伎藝允許御前聞奏,防止奸人舞弊
- 不允許官民上書讚美大臣,以防王莽篡漢再現
- 禮儀:和親王相關的禮儀問題
- 親王封國擁有宗廟、社稷等祭壇
- 元旦、天子壽日、帝王生日時親王府的慶賀方式
- 天子下詔時,親王的迎接方式
- 朝臣前往或途徑親王封地時,須四拜。如果故意迂迴繞行,斬
- 王府文武官及城內官員拜見親王的規定
- 皇子、皇孫、皇弟、皇侄、皇伯叔(祖)、從孫進賀表時的稱呼規範
- 親王來朝及拜見天子的相關規定
- 子孫姓名規定(每一支擬定20字,一代人用一字)
- 法律
- 皇族有過失時的訓誡
- 朝廷宣召親王須持金符
- 親王封國的文武官任命
- 平民侮慢親王、官員誣告親王、奸臣侵占親王宅邸的處理
- 親王有重罪時的處理
- 臣民有罪,不得鴆殺
- 親王不得結交各種平民,不得接受上書陳言
- 若朝廷使者所說事情不合道理,必是奸臣離間
- 凡朝廷新天子正位,諸王遣使奉表稱賀,謹守邊藩,三年不朝。如朝廷循守祖宗成規,委任正臣,內無奸惡,三年之後,親王仍依次來朝。如朝無正臣,內有奸惡,則親王訓兵待命,天子密詔諸王,統領鎮兵討平之。
- 凡朝廷無皇子,必兄終弟及,須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雖長不得立。
- 凡王國內,時常點檢軍中,不許隱匿逃亡。
- 內令
- 后妃的支出須上報記帳
- 后妃不得與宮外聯繫,不得干政
- 天子與親王所用宮人必須是良家子女,不得受大臣推送,不許狎近娼妓
- 內官
- 各監、門、司、局的名稱和設置官職品級
- 東宮、王府、公主府的設置官職品級(內官)
- 職制
- 封爵時授予的冊、寶、印、誥命的標準
- 皇族的男子、女子的封號名稱
- 宗人府的設立
- 親王府的官員調派
- 王府的設置官職品級(普通官員)
- 指揮使司的設置官職
- 兵衛
- 王府護衛的數量
- 親王入朝,以王子監國,儀仗須鮮明整肅
- 朝廷調兵須同時有文書與親王及守鎮官員,官員必須得到親王令旨才可發兵
- 王國的守鎮兵和護衛兵的相關規定
- 親王可以教練軍士,每月遍數不拘
- 親王儀仗的具體規定
- 營繕
- 諸王宮室依照已定格式營造,不許超過規模(燕王府因用元朝皇宮而除外);若後代繁衍過多,則可以繼續營造
- 各王的封地位置
- 諸王不得建造離宮、別殿、台榭遊玩去處
- 供用
- 親王每年俸祿,十月底由所在地政府一次發放
- 各級皇族的俸祿額度的具體規定
- 郡王子繼承王位後(即二代郡王開始),俸祿折半
參見
參考文獻
- ^ 《四庫全書總目·明祖訓一卷》提要:皇甫錄《明記略》云:「《祖訓》所以教戒後世者甚備,獨無委任閹人之禁,世以為怪。或雲本有此條,因版在司禮監削去耳。然《永樂大典》所載,亦與此本相同,則似非後來削去。錄所云云,蓋以意揣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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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追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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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治 廟號[年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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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1. 明興宗於 靖難後復諡「懿文太子」,直到弘光帝才重諡為帝 2.建文帝與景泰帝被弘光帝分別尊上「惠宗」、「代宗」廟號 3.崇禎帝被弘光帝先後尊上「思宗」、「毅宗」廟號,隆武帝尊上「威宗」廟號 4.清朝先為崇禎帝上「懷宗」廟號,後因「興朝諡前代之君,禮不稱宗」為由,去其廟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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