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出口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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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口管制條例(英語: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縮寫:EAR),俗稱出口管制法出口禁令,是一組出現在美國聯邦規則彙編》第15章第730至第774部分(15 C.F.R. § 730 et seq )的條例,由美國商務部下屬的工業和安全局負責管理。通常來講,出口管制條例主要規定是否能從美國出口貨物,以及是否能從一個外國再出口(re-export)另一個非美國的國家。適用的範圍不僅包括實體貨物,還包括計算機軟體、數據、技術等。《聯邦規則彙編》第15章第774部分提供了受到控制的商品分類列表。[1]許多常見計算機軟硬體產品,都是受該條例管制的產品,他們都會在軟體許可條款上進行聲明,例如AMD網站上「產品、服務和技術嚴禁由美國出口或轉口至古巴、伊朗、朝鮮、蘇丹、敘利亞及其他受到美國貿易制裁的任何國家/地區和最終使用地區」的聲明。[2]

參考文獻

  1. ^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 EAR. MIT. [2019-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08). 
  2. ^ AMD 监管贸易合规. AMD.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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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