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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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淵源於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制。也稱自由農民土地占有制,實質是一種土地公有制度。

日耳曼組成以地域劃分的馬爾克公社,公社所在地及其周圍的土地就成為了公社的財產。其中,社員的房屋所占土地及與之相連的小塊園地屬於社員家庭私有;河流、森林、山坡、牧場屬於公社所有,社員共同使用;耕地也屬於公社所有,但分配給社員家庭耕種。

對耕地,社員有使用權、收益權,公社有管理權和處分權。在馬爾克(自由農民)內,固定為社員使用,社員死亡時,由家庭繼承。[1]

參考文獻

  1. ^ 王, 任光. 西洋中古史. 台北: 國立編譯館(環球書社). 2000: 147. ISBN 9789579426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