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佔領行政院事件
323佔領行政院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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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的一部分 | |
日期 | 2014年3月23日至3月24日 |
地點 | |
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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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 |
結果 | 抗議群眾遭到警方強制驅離,爆發流血衝突。 |
傷亡 | |
受傷 | 百名學生、抗議人士以及員警受傷 |
逮捕 | 61人遭到逮捕。 |
323佔領行政院事件,是指2014年3月23日晚間至3月24日凌晨,在中華民國行政院以及周遭道路所發生的民眾抗議、試圖佔領行政院以及警方驅逐事件。其中由於進行已近一週的太陽花學運未獲得政府正面回應,抗議群眾因而於當晚7時35分突破行政院正門而進入行政院內。之後抗議群眾便和在場警方發生衝突,並且亦有群眾擊破二樓窗戶而進入行政院大樓內。到了凌晨2時左右,警方接獲命令開始依法舉牌警告後,針對佔領行政院周遭的示威群眾執行清場任務,到了清晨5時周邊地區已經清場完畢。
背景
早在3月18日在支持《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應先立法再審查的學生佔領立法院議場後,警方便已經開始強化行政院等政府機關的維安層級[1]。然而佔領行動持續6天後,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和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接連表示不能接受學生要求退回《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訴求,引起許多抗議群眾的不滿。對此學生代表林飛帆和陳為廷於3月23日下午在議場外部發表演講。但是在下午4時突然有約20名學生因為不滿抗議行動太溫和以及議場內部管制過於嚴格,開始試圖從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進入議場並且要求警方撤離。這批學生先是遭到負責維持現場秩序的警方攔阻並且發生推擠衝突,隨後門口旁駐守的學生糾察也嘗試攔阻以維持現場秩序[2]。
在引發騷動後學生代表林飛帆和陳為廷趕緊出面舉起雙手呼籲大家冷靜,並且在要求大家坐下後才把情勢控制下來[3]。其中陳為廷和林飛帆隨即表示希望參與群眾清楚知道反對的對象,而包括在場的支持群眾以及執勤的警員都非這次抗議行動的敵人。同時兩人也提到在這次活動中不願意有任何人受傷[4],而如果採取任何行動的話都必須有縝密計畫並且考慮可能的後果[5]。之後林飛帆還向激進派表示:「你們可以規畫一場行動,若攻進總統府,我給你掌聲,並加入你們。[6]」而學生代表則預計在晚間7時40分,要針對全國性罷工與罷課事宜進行說明。但是另外一方面,黑色島國青年陣線部分成員以及其他學生運動社團開始策劃佔領行政院之行動[7]。
佔領
進入院區
晚上7時30分,200多名原本聚集在立法院的抗議學生以及民眾在聽到廣播號召後陸續包圍行政院。到了晚上7時35分抗議群眾使用預先準備的厚紙板和被單攀越拒馬,隨後數百名翻過行政院正門的抗議群眾在進入行政院大門前廣場後前往行政院大樓正門口長廊靜坐,並且與駐守在行政院的200名警衛發生激烈推擠衝突。接著參與群眾陸陸續續在廣場以及其他行政院院區內部靜坐,而警方則是組織半圓形隊形包圍第一線學生,並且在鐵門與建築物之間廣場部署蛇籠以堵絕抗議民眾。晚上7時50分時,則有民眾因為企圖攀爬進入行政院院內受傷,救護車以及醫護人員緊急前往現場支援。
到了晚上8時抗議民眾使用油壓剪破壞地釘和鐵絲網,在推開行政院院區1號門和2號大門的拒馬與鐵絲網後,陸陸續續進入行政院院區。而在聲援群眾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第一線學生以坐姿向前推進並且與警方陷入僵持,之後主辦單位隨即宣布佔領行政院之行動成功。這時透過網際網路的號召使得前往聚集行政院院本部大樓、行政院記者室附近道路的聲援群眾增加至1,000人,不過也有200名至300名警力也立刻進入行政院內。
太陽花學運發起人陳為廷和林飛帆於則在晚上8時20分於立法院議場舉辦記者會,其中陳為廷表示攻占行政院非其所策畫而是學生自發性的行動,而所提出的訴求與占領議場的公民團體同樣是退回《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與訂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並且對於某些民眾採取積極的佔領行政院之行動給予尊重。而林飛帆則表示佔領立法院的學生會維持和平與非暴力抗爭的原則繼續佔領議場,但是他也提到希望不要有任何民眾與警員傷亡[8][9]。
進佔建築
到了晚上8時30分警察決定退至行政院各個建築物前警戒著,同時約有300名鎮暴警察進入行政院後門大樓待命。因為警方關閉行政院院區燈光而引發抗議群眾鼓譟,而在現場也陸陸續續有持大型攝影機和麥克風的記者抵達。這時行動指揮手持麥克風帶領學生喊話,並且表示目前已經請律師協助過程中遭到逮捕的抗議學生,並且在廣場靠近馬路側成立醫療站協助傷者送往醫院。
到了晚上8時40分抗議群眾先是經由樓梯進入會客室大樓,隨後有十餘名學生透過鐵梯登上行政院大樓二樓並且掛上布條表達示威訴求[10],也有部分民眾從天津街的行政院後門爬窗進入建築物內[11]。到了晚上8時45分群眾便自二樓進入公關室,但與此同時200名至300名保安警察也前往行政院支援。之後晚上9時後進入建築物的抗議群眾聯合門廊前的部分成員共同突破警方組織的人牆,並且將行政院大門打開以讓更多抗議群眾得以進入建築物內部,不過在過程中也有靜坐的學生呼籲不要進入建築內。
晚上9時20分,傳出有學生受傷,隨後送醫急救。然而,由於大量新聞記者試圖在救護通道兩側捕捉畫面,這使得現場群眾感到不滿並且要求新聞媒體後退。到了9時50分,佔領行動指揮則手持麥克風向進入建築物二樓的民眾呼籲盡快離開,並且表示佔領行政院建築體將使得警方有權力動用鎮暴警察執行驅離作業。到了10時由於傳出行政院後門有大量鎮暴警察集結,現場開始徵求人力前往後門支援。與此同時現場指揮表示有5位民眾在佔領過程中遭到逮捕並且送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不過已經有律師前往提供協助。
發表聲明
隨後佔領行政院的學生則發表了3項訴求,包括馬英九和江宜樺要為破壞憲政負責而分別道歉與下臺、抵制過大的行政權並且退回《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及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前不得與中國政府協商或者簽署協議。佔領行政院活動的新聞發言人何孟樺指出這次行動是響應學生佔領立法院活動,並且不代表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的作為。到了晚上9時行政院本部大樓大門遭到打開,之後各個行政院大樓也陸陸續續遭到抗議群眾佔領。
之後抗議群眾比照占領立法院議場的方式搬動長桌、木椅傢俱堵住辦公室通道,希望能夠藉此能夠阻攔警方的驅離行動,但是在過程中亦有抗議群眾在行政院院內四處塗鴉並且試圖開啟官員電腦。參與的抗議學生以無線電機和行動電話指揮學生隊伍,呼叫小貨車運來擴音設備並且迅速架設。而在警方緊急回掉警員前往行政院時,抗議學生則藉由靜坐的方式阻擋警方的活動。而在學生進入行政院院區後,原本在立法院駐守並且為抗議群眾服務的律師和醫護人員也前往行政院支援。這時行政院周遭到了晚上一度聚集3,000多人[12]。
晚上10時40分,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發表聲明表示對於學生運動變質感到痛心,並且要求加派警力以及指示將會依法處理。晚上11時,臺北市市長郝龍斌發表聲明表示認為這已經是違反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並且支持警方採取一切必要作為以儘快恢復秩序,同時也希望各界能夠在理性與法治的基礎上進行對話[13]。而到了11時50分,駐守於行政院院區的警方針對抗議群眾舉牌警告。
清場
下達指令
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在獲得內政部警政署以及行政院通報後,第一時間和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電話連繫後同意一切依法處理。在午夜前內政部警政署獲得依法行政並且強制驅離的指示,並且陸續對外表示擅闖行政院的群眾已經涉嫌妨害公務與毀損公物等罪刑等消息。與此同時,時任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王卓鈞也立即通知時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要求負責現場指揮並且排除狀況[14]。在2小時內警方立刻從各地警察機關調派集結2,000人以上鎮暴警力進駐行政院,之後警方以簡訊通知新聞媒體將展開驅離動作[15]。而在此時行政院廣場已經聚集2,000多名群眾,而在行政院正門以及周邊地區也集結了6,000多名群眾。
到了在3月24日凌晨,時任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召開記者會表示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嚴厲譴責各項非法及暴力行為,並且要求內政部警政署立即加派警力驅離民眾[16]。另外包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馬偕紀念醫院、國泰綜合醫院、西園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等醫院都隨即準備應變,而臺北市政府也通知17家急救責任醫院完成大量傷患出現的後續準備[17]。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表示雖然當天晚上增添了駐守的醫療人員,但是並沒有啟動大量傷員機制[18][18]。
開始驅離
警方在執行清場行動中,首先驅離闖入行政院大樓的學生,警方先是表現善意要求在二樓的學生撤退至走廊,之後包括魏揚等人便被以現行犯加以逮捕[19]。第一波驅離行動為3月24日0時20分[20],500名鎮暴警察在第一波清場行動中嘗試驅離600多名北平東路側後門試圖透過靜坐阻止警方進入行政院後門的學生,其中有23名抗議學生以現行犯身分被逮捕以及有數十名學生受傷[21]。凌晨0時29分警方針對北平東路上300多名學生發起第二波強制驅離行動,部分學生沒有抵抗,而是手拉手躺在地上抗議,警方將躺地上的學生抬出帶走[20]。其中躺在地上阻擋警方的學生批評警方違反《中華民國憲法》,警方則是以擴音器呼籲學生撤退並且隨後將抗議群眾驅離。在這波驅離行動結束後,警方封鎖路面而將北平東路近400公尺作為增援警力的集結地,而包括鎮暴指揮車、鎮暴水車以及搭乘鎮暴車的鎮暴警察陸續抵達行政院周遭。
而前日11時許,民主進步黨主席蘇貞昌、蔡英文、謝長廷、游錫堃、姚文智、林岱樺、阮昭雄等人陸續進入現場欲保護學生,包括凌晨0時45分在得知警方已經準備開始驅離學生後,佔領議場行動的學生代表林飛帆呼籲總統馬英九立刻撤出鎮暴部隊,並且籲請佔領行政院的抗議群眾仍然要採取非暴力舉動應對。到了凌晨1時,鎮暴警察在天津街和北平東路發動第三波強制驅離行動,希望能夠藉此將行政院周遭地區的抗議民眾驅離。而凌晨1時19分左右,包括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蔡英文、謝長廷、游錫堃、姚文智、林岱樺、邱志偉、阮昭雄、童仲彥、台聯黃昆輝主席、林志嘉、葉津鈴、周倪安等綠營人士也在進入行政院院區內,並且隨著警方部署位置而從行政院院區門口移動至北平東路側門口,希望能夠阻攔警方驅離佔領行政院之學生[22]。其中蘇貞昌表示警察動用武力驅趕學生並非唯一的處理方式,同時他也呼籲總統馬英九聽取學生意見以解決問題。
到了凌晨1時30分警方於行政院院內正式展開第三波驅離抗議群眾行動[20],其中警方計畫從行政院後門往前門執行清場任務,先是以縱隊分批的方式將靜坐區塊的抗議群眾隔離成小塊,之後開始搬離呈後躺施力以阻攔警方作業的學生。另外警方也同時在現場清出一個通道,讓部分參與佔領行動的群眾能夠主動離開行政院[23]。經過1小時後,警方成功將佔據行政院中庭的400多名抗議學生強行架離,但是過程中也造成數名學生受傷。2時55分時,警方第四波行動,以優勢警力將佔領行政院廣場、正門以及忠孝東路的群眾隔離並且只允許內部學生撤離行政院院區。凌晨4時13分,警方發動最後一波強制驅離行動,4點26分而開始以強力水柱向群眾噴灑,再以優勢警力徒手將行政院廣場上的靜坐學生一一抬走[20]。另外,被警方驅離的民眾又立刻回到忠孝東路嘗試再度進入行政院佔領行動,但之後仍然被警方阻擋在忠孝東路馬路上。
結束清場
對於在正門靜坐區域由行動指揮群領導的抗議群眾,警方在凌晨4時5分時發動的第五波驅離行動中開始將行政院正門口的靜坐學生架離。過程中雙方隨即爆發激烈衝突,其中多名抗議群眾以及執勤警員均因而送至醫院。到了4時15分時,警方所派遣的鎮暴水車前往行政院正門。而在4時26分警方發動第六波清場行動,並且在經過事前廣播警告後,於4時26分開始在正門及側門以強力水柱向群眾噴灑,對此群眾則手勾手躺在地上嘗試抵禦水柱的衝擊。
凌晨5時20分,被警方視為指揮整場佔領行動的國立清華大學研究所學生魏揚被鎮暴警察上銬帶離現場。而原本於行政院院區聲援學生的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和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在警方陪同下,率領民進黨公職呼喊口號離開行政院院區[24]。最後警方在優勢警力和鎮暴水車搭配使用的情況下,共計花費了7小時、於清晨5時30分完成行政院院區的驅離任務。而從行政院院區驅離的抗議群眾則轉移至附近中山北路、忠孝東路馬路上與警方僵持,此外也有部分民眾選擇轉往立法院繼續抗議[25]。而在過程中駐留的群眾也嘗試反擊使得雙方在中山北路與北平東路口發生衝突,甚至有民眾拿寶特瓶丟擲警方、或者上前將鎮暴水車左前輪剌破[26]。
在清空行政院院區後警方便開始擴大清場的範圍,其中在早上6時30分開始結合鎮暴水車從忠孝東路以及中山南路進行驅離作業[27]。不過到了早上仍然陸陸續續有民眾聚集在中山北路和忠孝東路路口,而警方則是組織了3層封鎖線並且嘗試將附近民眾驅離,並且開始逮捕嘗試攻擊員警的民眾。在過程中有民眾向在遠處的警員丟擲鞭炮、寶特瓶等物品[28],並且雙方也數次發生推擠衝突[29]。到了早上7時原本被抗議群眾佔領的忠孝東路、北平東路、中山南路、中山北路皆已遭警方驅散並恢復正常通行,行政院之後也正常上班。
結果
在佔領過程中至少有4名至5名抗議人士在攀爬拒馬過程中受傷,群眾與駐守行政院的警察發生激烈推擠[30],學生與民眾抗爭後漸失控,襲警與毆打媒體[31][32] ,警方也憑藉著優勢警力展開驅離行動,警方與學生民眾都有人受傷。部分受傷民眾前往由抗議群眾之醫療團隊在忠孝東路與鎮江街口成立的救護站包紮,其餘則分別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臺安醫院醫治。
根據警政署在3月24日的估計在這次清場行動中有52位警員受傷,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資料則指出在這次雙方衝突中共造成110人受傷[33]。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林奇宏也表示大約有109名民眾前往醫院就醫,並且有1人住院治療、14人因為這次事件而留院觀察。另外一方面受傷人士主要前往醫院統計上,包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共有87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有25位以及馬偕紀念醫院有12位,其他民眾則送往其他院區進行救治[17]。而依據內政部統計至3月24日為止受傷人數共有174人,其中受傷警員119人,送醫人數137人[18][34]。其中,台灣團結聯盟立法委員周倪安在護衛女學生過程中,遭暴警毆傷住院多日,她也是太陽花學運中唯一因保護學生而受傷的現任立法委員。
而攀爬長梯從二樓進入行政院中央大樓的抗議群為了阻攔警方攻堅而開始破壞建築[35],根據初步估計至少損失300萬元左右[36]。其中包括中央大樓大門遭整片拆下、公關交際科辦公室門窗遭敲破碎裂、院長接待室內椅子全部被移到窗邊、新聞中心大門遭到鐵絲固定,而破壞最為嚴重的政務委員陳希舜辦公室其桌椅等硬體全被搬空。不過行政院院長和副院長辦公室則是由於佔領期間警方隨即調度人力駐守而沒有遭到闖入,僅有門牌遭到抗議民眾拔下[37]。行政院副秘書長蕭家淇接受採訪時表示經過初步清查有院內藝術品遭到民眾破壞,同時由於大樓本體(原台北市役所)為古蹟的緣故使得行政院將會和文化部共同會勘以研擬修復計畫[38]。
後續
之後反應
時任總統馬英九在事件發生後隨即取消所有排定於3月24日的接見行程,並且在上午8時15分在總統府內舉行因應會議。而包括總統官邸以及總統府周邊的維安層級都已經提升,藉此防範之後可能的佔領狀況[39]。而抗議群眾以及學生在遭到強制驅離後也陸陸續續返回立法院周遭聚集,同時由於擔心撤回立法院周邊的同時警方可能會趁勢驅離立法院周邊青島東路聚集的學生,開始將流動側所和塑膠椅加以組合作為路障,並且由學生組織的糾察隊嚴密警戒著。不過警方則僅部署在行政院周邊並且運送固定式拒馬支援,開始強化行政院院區的阻絕措施[40]。而在3月24日上午,行政院內部工作人員開始進行因為佔領事件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統整,其中包括多間辦公室設備遭到破壞以及部分員工個人財務遭到偷竊。
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在和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以及時任中華民國副總統吳敦義會商後,則計畫於上午11時針對行政院遭到佔領事件召開中外記者會。不過在準備過程中一度由於新聞中心大門而使得行政院人員以為尚有抗議民眾於房間內抵抗而引起緊張,之後則由於警方要蒐集相關資料而使得國際記者會移置他處進行。在記者會上江宜樺指出學生自行攜帶棉被和油壓剪等設備已經顯示出學生事前有所策畫,並且對於學生運動變質以及失控感到痛心[41]。江宜樺在記者會上還表示如果不動用公權力的話將「愧對國人」,而他本人願意在中立媒體協助下透過辯論的方式與在野黨政治領導人溝通、以及與抗議學生逐一討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內容[42]。同時江宜樺也否認部分媒體將警方保護行政院的行為說成血腥鎮壓的指控,並且批評說:「這是高度扭曲事實。」
到了下午3時,時任中華民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和時任行政院副秘書長蕭家淇前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探視因為這次事件受傷的警員以及住院的台灣團結聯盟立法委員周倪安[18]。而下午4時學生總指揮陳為廷也召開記者會針對佔領事件進行回應,其中陳為廷批評政府用武力鎮壓的方式驅離民眾來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並且他也提到江宜樺將抗議群眾形容成是暴民,但是卻為了迴避政治責任而未提到鎮暴警察用棍棒和盾牌攻擊造成民眾送醫等狀況[43][44]。而在記者會上另一名學生代表林飛帆則批評江宜樺也不適合擔任行政院院長的職務,並且提到:「暴力鎮壓學生,將會寫在你的墓碑上,將會是你的歷史定位!」另外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也自3月24日開始於網際網路上展開連署行動,要求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就下令驅離佔領行政院的學生一事負起政治責任下臺,其中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女兒連詠心也參與連署活動[45]。
2015年3月22日,於該事件遭暴打驅離而身負重傷的的社運人士周榮宗因內出血送醫,於醫院檢查出罹患肝硬化,歷經一年治療後回天乏術[46]。
法律行動
一、學運人士之刑事被告案件
被警方視為佔領行政院主導人魏揚在2014年3月24日凌晨遭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特勤中隊逮捕[47],當日下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妨害公務等6項罪嫌並且有串供疑慮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48]。但之後由於立法院的學生代表召開記者會表示魏揚並非策畫佔領行政院者,而是在佔領後到場協助場內學生維持秩序;此外亦有魏揚友人於社群網站發文證實剛開始佔領行政院時,魏揚正與友人搭乘客運前往臺北市。另外,魏揚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號召群眾聚集的時間為3月23日晚上10點,而與警方掌握群眾佔據行政院門口的傍晚6點左右有所差別。最後臺北地院以沒有事證可以認定魏揚是攻佔行政院的首謀,於3月25日凌晨0點裁定請回[49][50][51]。
2014年3月28日,臺北地檢署以涉犯妨害公務、侵入建築物等罪嫌,傳喚被告即沙漠野百合成員許立到案,訊後諭令限制住居。3月31日下午,檢警追查323佔領行政院首謀,傳訊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陳廷豪,檢察官訊後以涉犯妨害公務罪之罪嫌,諭令陳廷豪以5萬元交保,陳廷豪在律師陪同下步出地檢署時,面對記者詢問全部不發一語[52]。在佔領行政院行動中,共有61人因為侵入行政院而遭到警方逮捕,其中25人經警詢後請回,另35人則由檢察官進行複訊[來源:同原本的註48,聯合新聞網,帶頭衝政院 魏揚涉6罪遭聲押]。檢察官訊後諭令18人限制住居,3人無保請回,13人以2萬元到3萬元交保。
2015年2月10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煽惑他人犯罪、侵入建築物、妨害公務、毀損等罪嫌起訴93人。同年5月5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第二波偵查終結,追加起訴39人,合計起訴132人[53]。
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就任總統,民進黨政府上台,新任行政院院長林全裁示針對行政院提告太陽花學運人士在2014年3月23日夜間至3月24日凌晨進入行政院一事,對126位被告撤回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告訴。至於21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嫌部分,因為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由臺北地院繼續審理[54]。
2017年4月10日,臺北地院宣判,除了公訴不受理部分,有11名被告被認定犯妨害公務或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至5月(得易科罰金),另10名被告涉犯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加重竊盜等罪嫌的部分獲判無罪[來源:臺北地院104原矚訴1刑事判決]。檢察官與部分被告不服判決結果而上訴到第二審。
2020年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宣判,魏揚等7名被告被法院認定犯煽惑他人犯罪罪,判處有期徒刑2至4月(得易科罰金),其他上訴駁回。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倫、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罪部分得上訴;另外,許順治與李冠伶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部分,得上訴;其餘不得上訴,被告許立至此無罪確定[來源:臺灣高等法院106矚上訴3刑事判決]。部分被告因為不服判決結果,所以上訴到第三審。
2021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宣判,最高法院以第二審沒有在審判過程中,就被告否認犯罪的辯解和證據予以調查,也沒有在判決理由中加以論述,另外,第二審也沒有釐清本案中被告是不是以「公民不服從行為」、「抵抗權」對抗即將或是剛開始受到破壞的憲政秩序,而有類推適用緊急避難相關規定的可能性等,將原判決關於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李冠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55],(最高法院109台上3695刑事判決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21年10月8日,更一審宣判,法院認為魏揚等7人的行為並不在煽惑他人犯罪罪的規範範圍內,而應該是教唆或幫助他人犯侵入建築物罪,而此部分應屬告訴乃論之罪,又,侵入建築物罪部分既經行政院撤告,撤告的效力會及於此部分的教唆或幫助行為,所以應該要就魏揚等7人的行為判決不受理。至於許順治和李冠伶共同涉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罪品罪嫌,經地方法院認定有罪,更一審駁回許和李的上訴。本案至此,除了許順治、李冠伶有罪部分有上訴到最高法院,由該法院審理中之外,其餘部分已定讞[56][57]臺灣高等法院110重矚上更一8刑事判決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二、自訴案件
協助立法院議場內抗議學生的義務律師團在2014年3月24日上午6時召開記者會,表示警方強力驅離抗議群眾的作法已經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及行政程序法中的比例原則。對此,律師團將會依殺人未遂、傷害和重傷害等罪嫌對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警政署署長王卓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等人提告,並且還會追究個別警察針對抗議民眾的施暴行為[52]。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串連法律學者以及律師團前往臺北地檢署聲援魏揚的同時,要求檢方應該約束並起訴濫權執法的警察[54]。
在323佔領行政院事件後,有相當多民眾提起自訴案件,以下就被控告的官員、警員與提出自訴的民眾大致分類與簡介:
- 被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
- 自訴人:周榮宗(周榮宗過世後,案件由周佳京等30人承受訴訟)
2014年4月1日,周榮宗以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涉犯殺人未遂罪嫌提出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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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18號[來源:自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58號[來源:抗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臺北地院104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來源:自更㈠字第1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34號[來源:抗字第1634號裁定] 臺北地院108年度自更二字第5號[來源:自更二字第5號判決] |
2015年1月23日
一審裁定—自訴駁回 2015年2月26日 二審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臺北地院 2018年8月21日 更一審裁定—自訴駁回 2019年3月29日 高等法院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臺北地院 2020年9月15日 更二審判決—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均無罪 而本件沒有上訴,所以在此確定[來源:324行政院驅離事件:究責仍未完,歷史不遺忘~324自訴馬江方王案不上訴記者會] |
一審認為周榮宗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涉及殺人未遂罪嫌的事實,屬於明顯犯嫌不足的情形,所以裁定駁回。
二審認為就被告江、王、方部分,地院要審查周榮宗提出的證據是不是沒有辦法讓法院懷疑被告有犯罪,或是周榮宗提出的證明方法不可能進行調查(或與犯罪事實無關),另外,地院也應該要確認另外一案中的自訴人王心愷提出的事證能否作為本案中的佐證,但原審沒有進行這些調查事項。另外,就被告馬英九部分,因為馬英九是現任總統,不應該用被告身分對他進行起訴、審判程序,所以原裁定所用的條文(犯嫌不足)並不洽當。基於上述理由,二審將一審裁定撤銷發回。 發回後,更一審以證據不足以證明:(1)被告驅離民眾的手段有逾越職權或比例原則的情形,並有犯殺人、重傷害、強制等罪的犯意,(2)在場執勤員警藉機對民眾犯殺人、重傷害、強制等罪(3)馬、江、王、方有與在場執勤員警有共同犯罪的意思等理由認為顯然是犯嫌不足的狀況,裁定駁回自訴。 更一審的裁定被抗告到高等法院後,高等法院主要以下列幾點原因將裁定撤銷發回臺北地院:(1)部分證據似乎是原審依職權自己蒐集證據,(2)裁定的附表二「本院認定之事實」部分,裁定理由中沒有說明是依照什麼證據而做如此認定,而且也只有自訴人、承受訴訟人、被害人等的陳述,而且涉及在場警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有無逾越職權、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這些都應詳查,但原裁定並沒有詳細論述,(3)自訴人、承受訴訟人等已經就犯罪事實提出證據,並指明調查方法,不過原審並未就完整的證據資料與證據調查說明為什麼這些都還沒有達到一定起訴門檻,也沒有說明為什麼沒有調查必要或無法調查。 在更二審中,法院主要認為本次事件是非法集會,警方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以合乎比例原則的方式驅離民眾,而現場人數眾多,情況不一,實際上是由各區指揮官看狀況指揮、處理,並不是由馬、江、王等人直接下令要怎麼驅離民眾,他們也沒有要求警方要在多少時間內驅離完畢。 另外,在警方出勤時有提醒警員們要依法行政、符合比例原則、注意安全。又從錄影來看,警方是有先柔性勸導,再將沒有離開的民眾抬走,或是用警棍將勾在一起的民眾隔開。而高壓噴水車沒有辦法針對定點噴,當下也是有噴到員警。也可以看到警方如果發現有受傷民眾,會詢問是否需要協助或是叫救護車,警方也沒有阻止醫護人員進入管制區救治。從以上狀況來看,無法從零星警方施暴的事件認定馬、江、王、方有授權警方暴力驅離民眾。 再加上並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馬、江、王、方等人有犯殺人、傷害、強制等罪的犯意,最後判決馬、江、王、方無罪。 |
- 自訴人:王心愷
2014年4月15日,王心愷對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殺人未遂罪、公務員假借職務重傷害等罪嫌提出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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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21號[來源:自字第21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來源:上訴字第297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號[來源:台上字第239號判決] |
2014年9月3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4年11月28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2015年1月22日 三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王心愷提出自訴的案件與周榮宗先前提出的案件屬於同一案件,所以就王心愷提的自訴予以不受理。 |
- 被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施暴員警與指揮官等
- 自訴人:周倪安
2014年4月18日周倪安以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黃昇勇、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不知名員警等人涉犯殺人未遂、傷害、重傷害未遂、剝奪行動自由、強制等罪嫌提出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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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61號[來源:自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06號[來源:上訴字第406號]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3號[來源:台上字第433號] |
2014年12月15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5年5月14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2016年2月18日 三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周倪安提出的案件與周榮宗先前提出的案件屬於同一案件,所以就周倪安提的自訴予以不受理。 |
被告為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61號[來源:自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06號[來源:上訴字第406號]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3號[來源:台上字第433號] |
2015年1月23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5年5月14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2016年2月18日 三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自訴人沒有提供可以辨識被告身分的資訊,法院雖有向警政署及臺北市警局函詢當時現場員警的資料,但取得資料後自訴人並沒有補正指揮官的姓名、年籍等資料,後續法院也有下裁定請自訴人補正,不過自訴人後續提出的現場錄影截圖並沒有辦法直接知道被告的身分,最後判決不受理。 |
被告為黃昇勇: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61號[來源:自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09號[來源:上訴字第3009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84號[來源:台上字第2784號] |
2019年7月18日
一審判決—黃昇勇無罪 2020年3月16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維持黃昇勇無罪的判決) 2020年6月23日 三審判決—上訴駁回(維持黃昇勇無罪的判決) |
法院認為民眾非法進入、聚集於集會遊行禁制區,並有民眾持有油壓剪、鐵橇等器具,黃昇勇基於其職務而驅離民眾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另外,自訴人所提出的事證不足以證明黃昇勇:1.有下令限時驅離群眾、2.事前知道有員警會用違反比例原則的暴力行為予以驅離、3.知道群眾嚴重受傷而仍不下令停止驅離等,且沒有其他積極事證,所以不能認定黃昇勇有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等犯行,因而判決黃昇勇無罪。 |
- 自訴人:黃子晏等人
2014年4月25日,黃子晏等18人對於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與323佔領行政院事件中施暴的不知名員警與指揮官等人涉犯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傷害、強制、妨害行動自由等罪嫌提出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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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29號[來源:自2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來源:上訴113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20號[來源:台上2620號判決] |
2015年2月13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5年6月8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2016年10月13日 三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黃子晏等人提出的案件與周榮宗、周倪安等人先前提出的案件屬於同一案件,所以就黃子晏等人提的自訴予以不受理。 |
被告為不知名施暴員警與指揮官等: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29號[來源:臺北地院103自29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上訴字第1204號[來源:高等法院107上訴1204刑事判決] |
2018年1月31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8年7月6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自訴人沒有提供可以辨識被告身分的資訊,在法院要求補資料後仍無法提供,所以判決本件不受理。 |
- 自訴人:蕭永裕
2014年4月30日,蕭永裕對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黃昇勇等人涉及傷害罪嫌提出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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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33號[來源:自字第3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來源:上易字第1339號判決] |
2015年5月6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5年11月16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蕭永裕提出自訴的案件與周榮宗先前提出的案件屬於同一案件,所以就蕭永裕提的自訴予以不受理。 |
被告為黃昇勇: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33號[來源:自字第3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來源:上易字第1339號判決] |
2015年5月15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5年7月29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蕭永裕提出自訴的案件與周倪安先前提出的案件屬於同一案件,所以就蕭永裕提的自訴予以不受理。 |
- 自訴人:黃銘崇等人
2014年5月7日,黃銘崇等23人對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與不知名之員警等涉犯傷害、重傷害未遂、殺人未遂、強制、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提出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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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35號[來源:自字第3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30號[來源:上訴字第263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來源:台上字第2832號判決] |
2015年7月30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6年2月22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2016年11月2日 三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黃銘崇等人提出的案件與周榮宗、周倪安等人先前提出的案件屬於同一案件,所以就黃銘崇等人提的自訴予以不受理。 |
被告為不知名之員警等: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35號[來源:自字第3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2號[來源:上訴字第12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來源:台上字第1728號判決] |
2016年10月14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9年1月28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2020年1月21日 三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自訴人沒有提供可以辨識被告身分的資訊,在法院要求補資料後仍無法提供,所以判決本件不受理。 |
- 自訴人:周妙珍
2014年5月26日,周妙珍對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和方仰寧,與不知名員警等人提出涉犯殺人未遂、傷害、重傷害未遂、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恐嚇危安、毀損等罪嫌的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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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48號[來源:臺北地院103自48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16號[來源:臺灣高等法院104上訴516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來源:最高法院104台上2453刑事判決] |
2015年1月30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5年4月8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2015年8月12日 三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周妙珍提出的案件與周榮宗、黃子晏、周倪安等人先前提出的案件屬於同一案件,所以就周妙珍提的自訴予以不受理。 |
被告為不知名員警: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48號[來源:臺北地院103自48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74號[來源:上訴字第2474號判決] |
2016年8月31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8年6月11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自訴人沒有提供可以辨識被告身分的資訊,以及後來第二審法院以函詢、請證人到庭指認等,自訴人仍無法確認影像中員警是誰,最後判決不受理確定。 |
被告為張奇文、劉鴻烈、不知名員警等人:
臺北地院105年度自字第40號判決[來源:自字第40號] |
2016年7月11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
此為周妙珍後來提出的追加自訴,但因為這部分的自訴並沒有委任律師代理,經法院裁定補正後仍沒有依照期限委任律師,因此被法院判決自訴不受理。 |
- 自訴人:許文烽
2014年6月13日,許文烽以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與年籍不詳的指揮官和員警等人涉犯傷害罪嫌提出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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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56號[來源:自字第56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14號[來源:上易字第714號判決] |
2015年2月9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5年4月15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許文烽提出的案件與周榮宗、周倪安等人先前提出的案件屬於同一案件,所以就許文烽提的自訴予以不受理。 |
被告為警方指揮官、警員數名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56號[來源:自字第56號判決] |
2015年4月13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
法院認為自訴人沒有提供可以辨識被告身分的資訊,在法院要求補資料後仍無法提供,所以判決本件不受理。 |
- 自訴人:江政韓
2014年9月12日,江政韓以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與不知名員警等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殺人未遂罪嫌提出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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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90號[來源:臺北地院103自90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來源:臺灣高等法院104上訴1160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來源:最高法院104台上2674刑事判決] |
2015年3月23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5年5月21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2015年9月9日 三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江政韓提出的案件與周榮宗、周倪安等人先前提出的案件屬於同一案件,所以就江政韓提的自訴予以不受理。 |
被告為不知名之員警等: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90號[來源:臺北地院103自90刑事判決] |
2015年12月10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
法院認為自訴人沒有提供可以辨識被告身分的資訊,在法院要求補資料後仍無法提供,所以判決本件不受理。 |
- 自訴人:廖科驊
2014年9月23日,廖科驊以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人涉犯傷害等罪嫌提起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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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人: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94號[來源:自字第9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1號[來源:上易字第161號判決] |
2014年12月26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2015年3月10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
法院認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提起自訴,只能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是直系血親提起。
而因為廖科驊當時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如果要提起自訴,應要由廖的父母提起,然而本件是廖科驊自己提起的,這樣並不符合規定,所以判決不受理。 |
- 自訴人:洪聖超
洪聖超以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指揮官與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員警等共同涉犯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傷害等罪嫌,提起追加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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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指揮官:
臺北地院105年度自字第58號[來源:自字第58號判決] |
2016年11月30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
法院以本件自訴沒有提供可以辨識被告身分的資訊,在法院要求補資料後仍沒有提供,所以判決不受理。 |
- 被告:凃欣安、楊鴻正、薛文容
- 自訴人:黃銘崇
黃銘崇對時任中正一分局督察組警務員凃欣安提出自訴,主張凃欣安涉犯傷害、重傷害未遂、強制、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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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凃欣安:
臺北地院103年度自字第35號[來源:自字第3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2號[來源:上訴字第122號判決] |
2016年10月14日
一審判決—凃欣安無罪 2017年6月7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
凃欣安對自訴人黃銘崇所涉犯之傷害、重傷害、強制等罪嫌,由於黃銘崇身上的傷應該是由凃欣安以外的不知名員警在壓制、上銬的過程中造成的,沒有事證可以認定凃欣安有傷害等犯行。
而黃銘崇雖主張凃欣安把他拽入警盾後方壓制,是以強暴、脅迫的手段妨害他行使和平集會權,應該已經成立強制罪。不過依當時現場狀況來看,警方是有需要用到這種程度的方式讓自訴人離開,而凃欣安也說他認為自己所做的只是本於他的警方職責,沒有強制犯意,這也並不是完全沒有依據的,所以法院認為凃欣安的行為不成立強制罪。 而自訴人主張凃欣安放任不知名員警對他施暴這一點,應該要認定他是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的共同正犯,不過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凃欣安跟施暴的不知名員警間有指揮監督關係,也無法證明凃欣安跟不知名員警間有犯意聯絡,所以無法認定凃欣安跟不知名員警要共同負責。 |
- 自訴人:邱育南、林志傑、汪家慶、林瑞姿等人
2015年8月14日,自訴人以楊鴻正及薛文容與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員警等人共同涉犯殺人未遂、傷害、重傷害、強制等罪嫌,提起追加自訴[提起自訴日期來源:台北地院105年度自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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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楊鴻正、薛文容等人:
臺北地院105年度自字第60、62號[來源:自字第60、6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對被告楊鴻正部分提出的上訴)[來源:上訴字第3478號判決] |
2019年8月23日
一審判決—薛文容、楊鴻正均無罪 2020年9月29日 二審判決—上訴駁回(也就是維持楊鴻正無罪的判決) |
法院認為自訴人與被害人確實有受傷,但無法確定是誰基於什麼理由而使自訴人和被害人受傷,且多數員警是基於其等職務合法驅散民眾,無法認定楊鴻正、薛文容具有犯意,容任、指揮員警以不合比例原則方式毆打、驅離民眾。
第二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楊鴻正犯共同殺人或重傷害未遂罪,而就傷害與強制罪嫌部分屬於依法執行職務而不罰,結論上依然是認定楊鴻正無罪。 |
- 自訴人:黃貴蘭
2016年9月10日,黃貴蘭以薛文容與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員警等人共同涉犯傷害、強制等罪嫌提起追加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被告為薛文容:
臺北地院105年度自字第67號[來源:自字第67號判決] |
2019年3月20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
法院認為本件與邱育南在2015年8月14日提起的自訴屬於同一案件,所以將黃貴蘭對薛文容提起追加自訴的這一件判決不受理。 |
- 自訴人:周佳京
周佳京是原本的自訴人周榮宗的女兒,在周榮宗過世後,周佳京承受訴訟,以薛文容涉犯殺人未遂、重傷、傷害、強制等罪嫌,提起追加自訴。
被告與歷審判決案號 | 訴訟歷程與結果 |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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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薛文容:
臺北地院107年度自字第15號[來源:自字第15號判決] |
2018年5月23日
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 |
法院認為這一件和邱育南、黃貴蘭等人對薛文容提起的自訴屬於同一案件,因此不受理本件自訴。 |
而部分自訴案件因被法院認為與其他案件屬同一案件而不受理,王心愷、陶漢、黃貴蘭、李孟融等自訴人在該部分訴訟確定後陸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主張人民自訴權受到過往司法院解釋與最高法院原判例過度限制,有牴觸憲法第7、16、23條等疑慮。不過,在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中,決議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沒有適用聲請人主張有爭議的解釋和原判例,而且聲請意旨沒有具體指摘有爭議的解釋與原判例是如何過度限制自訴權,並牴觸憲法,所以不受理這些釋憲聲請案[來源:會台字第12513號、會台字第13332號、會台字第13359號、會台字第13452號]。
三、國賠等案件
2014年4月23日,陳抗民眾之一林明慧就323佔領行政院事件中遭不知名警員以警棍毆打頭部,造成他的左前額受傷的部分,對行政院、警政署、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警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這些機關依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賠償[來源:臺北地院103簡107判決]。
2015年8月7日,臺北地院就林明慧提出的行政訴訟宣判,法院認定臺北市政府應該要給付林明慧新台幣30萬元,主要理由是當時陳抗民眾是以靜坐方式抗議,看不出有暴力或攻擊的行為,加上警員人數眾多,即便認為民眾有妨礙到公務運作,也可以把民眾隔開並抬離現場,實在是沒有必要動用警棍,而且頭部是人體脆弱且致命的部位,即便真的需要用到警棍,也不該用警棍打傷林明慧的頭部[來源:臺北地院103簡107判決]。此案因為沒有上訴,所以在第一審就確定。
而黃貴蘭等24人及周李玉梅等5人(此5人是周榮宗的繼承人)在323佔領行政院時,遭警方以毆打、踹踢、拖行等方式造成他們受到程度不一的傷害,在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間,陸續向臺北市警局與臺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協議,但都被臺北市警局和臺北市政府拒絕賠償。這一件國家賠償案件原先是提起行政訴訟,後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該要以民事訴訟的程序處理,所以在2016年11月22日將案件裁定移到臺北地院民事庭進行審理[來源:臺北地院106重國字6判決]。
2019年10月30日,臺北地院就請求國家賠償案件宣判,法院認定臺北市警局應給付一部分慰撫金、醫藥費給黃貴蘭等9人和周李玉梅等5人,至於其他人的請求被法院全部駁回。黃貴蘭等人以及臺北市警局對於判決結果不服而提出上訴。
2022年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就請求國家賠償的上訴案件宣判,除了部分民眾原本未獲賠償,而在第二審時獲改判部分受賠償外,臺北市警局上訴部分經第二審判決駁回。從判決可以看出,法院認為臺北市警局在驅離民眾的時候,使用的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尤其是造成這些民眾頭、臉部的傷害,已經超乎必要手段,所以法院認為臺北市警局應賠償黃貴蘭等人醫療支出和慰撫金,總計金額約為新臺幣141萬元[來源:高等法院109上國16民事判決]。本案未上訴,所以在第二審確定。
姓名 | 一審
臺北地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 |
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字第16號 |
最後獲賠金額 |
黃貴蘭 | 100,000元 | +20,000元 | 120,000元 |
江政韓 | 100,680元 | +23,495元 | 124,175元 |
李宗霖 | 駁回 | 駁回 | 0元 |
李昇璋 | 駁回 | +60,000元 | 60,000元 |
潘寬 | 駁回 | 駁回 | 0元 |
黃泰綸 | 駁回 | +60,000元 | 60,000元 |
張秉生 | 駁回 | +12,054元 | 12,054元 |
林瑞姿 | 駁回 | 駁回 | 0元 |
汪家慶 | 駁回 | +60,000元 | 60,000元 |
蕭永裕 | 駁回 | 駁回 | 0元 |
周妙珍 | 駁回 | 駁回 | 0元 |
尹新堯 | 駁回 | +61,050元 | 61,050元 |
李孟融 | 101,005元 | 駁回北市警上訴 | 101,005元 |
鄭運陽 | 100,905元 | 駁回北市警上訴 | 100,905元 |
陶漢 | 100,000元 | 駁回北市警上訴 | 100,000元 |
周倪安 | 200,000元 | 駁回北市警上訴 | 200,000元 |
林志傑 | 100,000元 | 駁回北市警上訴 | 100,000元 |
蘇俊雄 | 100,000元 | 駁回北市警上訴 | 100,000元 |
黃昰森 | 100,000元 | 駁回北市警上訴 | 100,000元 |
周李玉梅、周伯陽、周平光、周佳伶、周佳京(周榮宗) | 周李玉梅等5人108,980元 | 主文更正:應給付周李玉梅、周伯陽、周平光、周佳伶、周佳京每人各新臺幣21,796元 | 108,980元 |
邱育南 | 駁回 | (未上訴) | 0元 |
鄭元鈞 | 駁回 | (未上訴) | 0元 |
廖科驊 | 駁回 | (未上訴) | 0元 |
洪廷毅 | 駁回 | (未上訴) | 0元 |
藍中佑 | 駁回 | (未上訴) | 0元 |
總計 | 1,408,169元 |
相關事件
中天新聞台投訴中心記者李爵安在Facebook上表示自己在警方驅離時也趁勢踢了學生兩腳,在被網友發現後便立刻關閉Facebook頁面以及手機[47]。另外在事件發生時一度傳出有6名民眾闖入行政院院長的辦公室,並且帶走相關文件以及破壞電腦設備,不過之後行政院出面澄清並無此事。而在網際網路上流傳警方驅離學生行動中有值勤員警遭群眾毆打、勒頸並且以絲襪套頸等畫面,則一度被網友懷疑是有心人將過去紅衫軍抗議陳雲林訪問臺灣的影像加以剪接而成。對此隸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員警黃宋柏彥則出面證實此件事情,表示當時僅為了避免警用盾牌奪去而沒有試圖對抗議群眾有其他動作[48][49]。另外也有網友上傳警方針對抗議群眾使用警棍的照片並且指稱其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督察組巡官塗欣安,不過隨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則召開記者會澄清當時塗欣安擔任現場指揮官隨扈,而塗欣安也出席記者會並且表示不排除提告妨害名譽[50]。
行政院副秘書長蕭家淇在隔天上午進入辦公室檢視狀況後,抱怨放在桌上要給同事的太陽餅、從屏東縣訂購的乳酪蛋糕以及冰箱的飲料被抗議群眾自行取用外,抽屜裡頭的零錢也遭到偷竊了,則引發了另一番風波。對於行政院內部所遭受損害為學運方或者是警察方或其他人員所犯,行政院起初拒絕提供監視錄影電磁紀錄,直至4月11日法院要求,才由警方於4月16日將部份搜證影像交予法院,但其中並未包含行政院內的影像紀錄[51][58]。
調查
立法院質詢
月26日時立法院召開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並且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行政院副秘書長陳慶財、行政院副秘書長蕭家淇、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等人,要求就「3月18日至今(3月26日)反服貿學運活動之立法院警力維安勤務檢討」以及「3月24日清晨警方於行政院強勢驅離學生導致流血衝突事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不過在會議中僅有綠營立法委員出席[59]。在會議上在野黨立法委員質疑3月24日警方驅離佔領行政院抗議者的做法失當,認為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應該道歉且必須提出懲戒名單。在會議上李四川證實是由行政院院長要求內政部警政署針對這件事情進行處理,而王卓鈞則提到警方使用盾牌、警棍、鎮暴水車等設備都是依照相關規定進行[52]。
而民進黨籍立法委員管碧玲批評警方以優勢警力和和平靜坐學生發生流血衝突,明顯違反《特殊任務警力編裝訓用規定》所紀載特殊任務警力乃為「打擊有組織、有武器之暴力犯罪」;並且從事發影片中指控是警方搬動行政院桌椅堆置門口,而不是抗議學生破壞公物造成的結果。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邱議瑩表示官方報告不願意承認警察打人的事實,並且僅強調其作為都是依法行政。而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則出示了一些警察疑似毆打群眾的照片,並且批評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在之後召開的國際記者會上公然説謊[60]。另外他也提到有部分員警在網際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但是內政部警政署卻沒對當天執法不當的員警進行追究。台灣團結聯盟立法委員賴振昌則在質詢內政部部長陳威仁時表示,同樣是立法委員的周倪安當天在行政院跟被驅離的學生一樣遭到警員毆打,質疑警方是否如外傳是故意針對立法委員動手[61]。
不過王卓鈞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表示雖然對於驅離過程造成55名民眾和119名警員受傷,但是警方已經事前約束員警並且僅執行喊話勸離以及抬離等行為,並且表示「警察執法怎能說是使用暴力」[56]。而到了晚間,行政院則是召開記者會並且公布3月24日驅離佔領行政院之抗議群眾的蒐證畫面。其中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強調當天警方採取柔性驅離而非部分媒體指稱的暴力鎮壓,同時在過程中也有抗議群眾針對警員進行攻擊[54],並且提到目前有36人因為這次事件被移送法辦[55]。
5月7日立委段宜康質詢警政署是否已查出324持警棍打人、毆打老師林明慧、醫師王心愷的警員身分。對此,警政署長王卓釣表示,媒體拍到以警棍打人的為這些警員都身著深藍色制服,拿黑色警棍,應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的特勤中隊[57]。
5月22日立法委員陳其邁及段宜康昨到警政署考察警用行動電腦(M-Police)運用狀況。由於M-Police有即時相片比對系統,只要對著民眾拍照,即可比對戶役政系統的國民身分證個人照資料庫,比對出身分,陳其邁當場要求警方拍他「現場測試」,十多秒就現出他的照片個資,但當陳其邁在現場拿出那張「拿警棍揮舞的狠警」照片,要求用這套系統現場比對,找出此人,但警方以「翻拍照片光源不足」為由,表示該系統比對不出來[62]。
專案小組
3月27日上午,在民進黨黨團主導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宣布成立「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及通過運作要點草案,要求相關單位在3月10日前將指定調閱的資料送至立法院,其中包括有國家安全局就學生運動提出的情資報告、內政部警政署與國安局的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勤前教育、執行原則以及驅離行動資料等,此外還要求調閱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行政院副秘書長蕭家淇、陳慶財、行政院留守人員、中華民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王卓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等人自3月23日下午3時至3月24日上午7時的電話通聯紀錄[63]。而對於立法院是否有權調閱行政首長通聯紀錄的質疑,律師顧立雄認為國會本來就對行政機關有監督權,因此可以在追求一定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調閱相關資料[64]。
監察院跟進及報告
監察院於2014年4月1日收受林凱衡等兩千餘人陳訴後,歷經9位委員接續調查,其中3位委員及2位調查官辭查,於第6屆第24次院會決議在2022年6月27日派范巽綠、施錦芳委員調查事件。2023年3月21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有多項問題需要徹底檢討改進,亦要求行政院加強對警隊的人權法治教育,並要求追究當時現場指揮官的行政責任。[65]
評論
臺灣媒體工作者陳文茜在事件發生後於微博發表《今日台灣:民主之恥》一文,批評學生的反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運動已經發展成為無視法律的暴力抗爭[66]。中華民國警察警聲會會長陳明怡則表示抗議學生嘗試佔領作為管制區的行政院本身就是錯誤行為,並且認為外界對於同樣受傷的警員沒有給予其關注[67]。而行政院副秘書長蕭家淇表示如果每個人透過正當程序爭取認同將較容易受到社會接受,然而部分人士侵入辦公室並且翻閱公文作為並不受到法治社會所認同[68]。
而鎮暴警察以盾牌和警棍將抗議學生強行架走、以及動用鎮暴水車等驅離行動,也引起許多綠營政治人物、學生與社會評論亦指控警方執法過當[34][69]。而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則表示江宜樺以及馬英九兩天來對學生的訴求處理態度激怒了學生,並且稱呼這次事件是臺灣版的六四事件[39]。前國民黨發言人楊偉中則在Facebook上批評馬英九強制驅離學生的作法,並且提到:「馬先生曾有機會帶領台灣走上和解共生的大道,但機會已失。[70]」對此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則在記者會上表示警方事前已經柔性勸導過並且也遭到抗議群眾攻擊,同時他也提到佔領行政院的後續反應和實際情況有所出入,並且認為「有心人士、部分媒體或黨派刻意操作,抹黑政府」[54]。
另外,警察在佔領行政院現場要求新聞媒體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也引起許多輿論對於侵犯新聞自由的批評,其中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發表聲明譴責警方已經侵犯記者的新聞採訪權,而香港社運聯合媒體也透過Facebook發表聲明要求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公開道歉。另外在3月25日時,國際記者聯盟也跟進發表文章譴責臺灣警方干預新聞媒體在行政院現場採訪的行為。並且提到:「媒體嘗試進行一項極關乎公眾利益的報導時,警方這種行為,已是一種極度的濫權。……這是一個危險的先例。國際記者聯盟強烈呼籲台灣當局,未來應允許所有媒體人員安全地進行他們的專業任務。[71]」
相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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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繁體中文) 反黑箱服貿協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繁體中文)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繁體中文) 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英文) Protesters occupy Taiwan Parlia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