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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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例之選擇討論

本條目中的「涉及該罪名的案例」是否合理?據我所知,尋釁滋事罪是一個常見的罪名,最近見諸報端的的依照該罪名判罰的案例並不少,本文中的尋釁滋事罪案例均與言論控制相關,比重及其不合理。維基百科應當傳給讀者正確、有用、可查證的信息,這些案例或許可以查證、或許也都正確無誤,但是本段全部內容均同維權、人權及中國的言論管控問題相關,似乎在向讀者表達尋釁滋事罪這一罪名僅僅是維穩及言論管控的工具的觀點。維基百科應當避免春秋筆法,應當避免用正確的內容以不合理的比重傳遞有偏差的信息。據我所知,如果要說明尋釁滋事罪同中國的言論控制相關,則應該移動入「爭議」章節,列舉幾個重要的,有關注度的即可。--Ŋguls 2020年11月24日 (二) 14:55 (UTC)[回覆]

  • 以現有之案理脈絡與實例等而言,其本身就是特定情形下有傾向性的概念,相信如其實踐之「春秋筆法」管治法理未有根本性改變前,無法保證有所謂合理之比重呈現——整個條目內涵本身之合理性就是一個矛盾和爭議。——約克客留言2020年11月25日 (三) 01:41 (UTC)[回覆]
    抱歉我不認同你的觀點。『實踐之「春秋筆法」管治法理』是法官的主觀意見的體現,本條目列舉案例應該是一種客觀事實(也就是說一個案例依照該罪名判罰是否合理不應該是在寫這個部分時應當考慮的問題)。雖然這個罪名會用於言論控制及維穩,但是並非所有的案例都和言論控制有關。在我今天沒有添加「趙富強案」之前,本條目中所有提到的案例都和言論控制有關;這是一種不合理的比例;有很多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著名案例和言論控制無關。--59.125.11.159留言2021年12月5日 (日) 07:28 (UTC)[回覆]
    歡迎你添加內容。我知道你沒有移除,但請勿因為你的比例原則移除有來源之內容。--Gqqnb留言2022年1月2日 (日) 15:16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