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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討論:同性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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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的模板太長了

我照著英文版的模板改了一下。民事結合同居關係默認收起來;注釋掉了討論中的國家;修改了曼島的狀態;注釋掉了法國,因為法國還沒通過。--Nndd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03:19 (UTC)[回覆]

法國總統剛簽署了。。已經通過了。。這個順序到底怎麼排啊??按生效日期的話那這順序就不對了。。--chaus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06:05 (UTC)[回覆]
已經有人改了。。--chaus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07:07 (UTC)[回覆]

現在是按照生效日期排的吧,烏拉圭和紐西蘭都還沒生效。以後國家多起來,模板變得太長就把生效日期去掉好了。--Nndd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15:10 (UTC)[回覆]

確實這個框太長了,是否可以改寬一些,變成兩列?很多條目本身不太長,但是這個框讓整個頁面變得不太好看。--Lenyado留言2013年10月25日 (五) 14:04 (UTC)[回覆]

把生效日期去掉,然後變成兩列嗎?--chaus留言2013年10月25日 (五) 16:37 (UTC)[回覆]
生效日期保留,但是改寬些,變成兩行。--Lenyado留言2013年10月27日 (日) 03:47 (UTC)[回覆]
這樣如何?User:Lenyado/SSU。既然不是每個國家地區都有引用,那把所有的引用都去掉好了,可以進入相對的頁面進行查看。--Lenyado留言2013年10月27日 (日) 04:25 (UTC)[回覆]
難道不覺得太寬了嗎?--chaus留言2013年10月27日 (日) 13:29 (UTC)[回覆]

台北和高雄的「同志伴侶登記」是民事結合麼?

我認為這不是民事結合。民事結合的定義是按照民法確立並保護的結合關係。而條目台灣同性婚姻中關於高雄「同志伴侶登記」的段落中明確指出該登記並不具有民法效力。所以這不是民事結合。而是更類似於普通法婚姻,也就是同居關係。所以把台北和高雄移到本模版中的「認可同居關係」更為貼切。另外,東京澀谷的情況似乎也是這樣的。(請諸位發表一下各自的看法,如需修改,就麻煩大家了,編輯模版我不太會)越前山泉留言2015年8月3日 (一) 02:32 (UTC)[回覆]

已修改。--chaus留言2015年8月1日 (六) 14:47 (UTC)[回覆]

台灣和奧地利

台灣和奧地利的同性婚姻尚未法制化,不應放在Template內。Marxistfounder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07:24 (UTC)[回覆]

模板排版優化及內容修訂

各位編輯,本次修訂的內容包括:

  1. 在「已承認同性婚姻」欄目內,為確保排版美化取消了各國承認同性婚姻的年份(這些內容可在相關詞條中查閱),同時排序以各國英文國名為準。
  2. 以色列被修訂到「已承認同性伴侶事實婚姻」,因為「common-law marriage」與「Cohabitation」還是有明顯區別。
  3. 將承認同居關係一欄擴充到最低限度承認,這樣增加了中國(意定監護可視為同性結合的一種形式)等國家。

如有問題,歡迎提出討論。祝編安! --Chiu Hsiao (✉️Message) 2023年12月5日 (二) 10:5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