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存忠
劉存忠(1906年—1991年9月16日),生於北京,中華民國陸軍少將與行政官員。曾任台中市市長與台中縣縣長。
歷史
劉存忠出生於光绪32年(1906年),幼時家境清寒,小學畢業後輟學習工,自習苦讀,二年後插班考入京師一中二年,半工半讀畢業後考入北平新民大學研習政經,後南下廣東入黃埔軍校四期受訓。半年後經考試分入政治科,民國十五年(1926年),畢業。參加國民革命軍北伐,奉派至第五軍四十六團,抵南昌後即調總政治部,任社會股長、黨務股長,翌年調升總務科長,時陶希聖先生任宣傳科長。
民國十七年(1928年),入南京軍官團受訓,十九年派任黑龍江省黨部指導委員,旋調粤汉铁路特別黨部委員。二十年(1931年),奉調蔣中正侍從副官,次年調委員長南昌行營上校交際科長及管理科長,後調江西省政府祕書處主任。二十六年(1937年),四月調升七十五師少將參謀長。二十七年(1938年),奉命入國民政府軍事管理委員會將關研究班二期受訓,同年底結業後調駐閩綏靖主任公主署少將附員,之後任軍糧局長,三十年(1941年),調重慶任軍事委員會少將高參。
對日抗戰勝利後,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台中州接管委員會主任委員、首任台中市市長及台中縣縣長,於兼任台中縣日僑樹送管理站長時,處理遣返日僑。三十六年後的民國七十年(1981年),日僑曾組團訪華,請安拜謝恩德,先生過世後,亦曾千里致祭。1946年,於台中縣縣長任內,轄區內警隊爆發員林事件時,對法院下令釋放執行任務時被警員違法射殺及扣押的法警時,置之不理,事後更向長官公署做出偏頗有利於警員之報告,事件延燒後被停職調查[來源請求]。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遭台灣共產黨謝雪紅等人[1]囚禁於現今台中市中正路消防隊,疲勞審訊六晝夜,拷打至肋骨三根折斷,後經林獻堂先生等人迎救脫險。至政府軍抵台,劉重傷之際,仍力保無辜。晚年子孫偶有談及此事,亦不多言,後子孫閱讀其妻札記,追問祖母,方知始末。
同年夏改調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高參,然傷勢沈重,次年回福建省療傷,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五月因戰亂再度抵台。民國四十三年(1954年),任南投縣黨部主任委員,翌年調中央黨部專門委員兼中央直屬區黨部書記。
任公職五十餘年,雖自奉甚簡,但因早期國家財政艱難,公務員所得有限,家無餘財,子女需靠半工半讀及獎學金完成學業,妻子還得接家庭代工補貼家計,退休後居臺北縣新店市大坪林陋巷四樓公寓,以书法、習佛、看相自娛,子女奉養至天年並於民國八十年(1991年)九月十六日逝世。
參考資料
- ^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二二八國家紀念館. 各區重大事件|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二二八國家紀念館. www.228.org.tw. [2018-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08)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