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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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88年6月20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91年1月11日 |
締約方 | 挪威 |
保存處 | 國際勞工組織 |
保管方 | 国际劳工局局长 |
語言 | 法语 英语 |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英語:Safety and Health in Construction Convention)是1988年6月20日第七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67号公约(C167)。[1][2]公约于1991年1月11日生效。[3]
内容
公约[4]第二章(第4, 5, 6条)规定,缔约国应承诺在对所涉及的安全和卫生外海作出估计的基础上,制定法律或条例并使之生效。同时该法律或条例可规定适当方法确保其具体实施,并应充分考虑相关国际标准。
第三章列明了具体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包括
等。
公约修订了安全规定(建筑业)公约1937。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33个国家批准该公约。[3]公约于2003年3月7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澳门,但不适用于香港。[4]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 ^ Convention C167 - Safety and Health in Construction Convention, 1988 (No. 167). www.ilo.org. [2020-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1).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9).
- ^ 4.0 4.1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