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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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人(巴利語:kappiya-karaka;梵語:kalpiya-kāraka),佛教術語,流行於古印度,意指在佛寺中執行事務,提供無償勞務的人,他們未出家受戒,因此可以代為執行僧侶受僧律限制而不能做的日常事務。目前在南傳佛教中,仍保有此一作法。

定義

佛教僧團受到佛陀戒律規範,在生活上有許多受到限制之處。在佛陀時代,有一些在家居士會主動至僧團所在之處,以勞務來供奉僧團,這些在家居士後來被稱為淨人。淨人可以替僧人收受與衣物等值的金錢並代為置辦[1]、料理食物、管理淨地(倉儲),以避免僧人違反戒律[2]

隨著佛教的發展,佛教僧團開始擁有自己的土地與財產,許多寺院將土地出租給佃農,這些人也被稱為淨人[3]。這些佃農除了需要繳地租給寺院,也會為寺院服勞役[4]

古代的淨人制度

北魏時,會將罪囚與官奴配為僧祇戶(佛圖戶、寺戶),須在寺院執灑掃役和營田役,並向寺院「輸粟」(即交納穀物稅),為「淨人」制度與晉唐間「田客蔭戶部曲」制度的結合,由當時的沙門統曇曜魏文成帝奏請獲准而建立[5]

在北魏之前,就有類似僧祇戶的存在,有些農民為逃避租稅或戰亂,投奔寺院尋求庇護,逐漸淪為寺院的佃戶。一些軍閥「施捨」某些地方租稅給寺院,這些地區的農民也就為寺院的佃戶。又據記載,秦主苻堅贈送僧團“奴子(僮僕)三人,可備灑掃”,這些人就成為寺院的僮僕役使[6]

參見

註釋

  1. ^ 四分比丘戒本》:「若王、若大臣、若婆羅門、若居士、居士婦,遣使為比丘送衣價,持如是衣價與某甲比丘。……(1)彼使語比丘言:『大德!有執事人(巴利語:veyyāvacca-kara;梵語:vaiyāpṛtya-kara)不?』須衣比丘應語言:『有!若僧伽藍民(巴利語;梵語:ārāmika,守園人)、若優婆塞,此是比丘執事人,常為諸比丘執事。』(2)時彼使往至執事人所,與衣價已,還至比丘所作如是言:『大德!所示某甲執事人,我已與衣價,大德!知時,往彼當得衣。』(3)須衣比丘,當往執事人所,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應語言:『我須衣。』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若得衣者善;若不得衣,應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令彼憶念。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得衣者善;……(4)若不得衣,從所得衣價處,若自往、若遣使往,語言:『汝先遣使持衣價與某甲比丘,是比丘竟不得衣,汝還取,莫使失,此是時。』」
    十誦律·比丘誦》:「塔物無盡者。毘耶離諸估客。用塔物翻轉得利供養塔。是人求利故欲到遠處。持此物與比丘言。長老。是塔物。汝當出息令得利供養塔。……佛言。聽僧坊淨人。若優婆塞。出息塔物得供養塔。是名塔物。」
  2. ^ 第一次集結時,長老富蘭那迦大迦葉提出的七項異議中,其中包括了,在沒有淨人可以幫忙時,佛教僧侶可以自行清除果核食用。顯示在佛陀時代,就已經有淨人存在。《五分律》卷30:「論已,富蘭那語迦葉言。我親從佛聞。內宿、內熟、自熟、自持食從人受、自取果食、就池水,受無淨人淨果除核食之。」
  3. ^ 《南法寄歸內法傳》:「依如律教,僧家作田,須共淨人為其分數。或可共餘人戶,咸並六分抽一。僧但給牛與地,諸事皆悉不知,或可分數,量時斟酌。西方諸寺多並如是。」
  4. ^ 《大唐西域記》卷5〈羯若鞠闍國〉:「臨殑伽河有三僧伽藍,同垣異門,佛教嚴麗。僧徒肅穆,役使淨人數千餘戶。」
  5. ^ 吐蕃統治敦煌時期的宗教. 
  6. ^ 業露華. 北魏的僧祗戶和佛圖戶.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