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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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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1]中華民國臺灣憲法法庭在2024年間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所做的違憲審查案件,官方稱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等案[2]

本案源於2024年初新一屆立法院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在議決過程與實質內容上都有爭議,執政但在立法院席次上屬於少數黨的民主進步黨強烈反對(也主張應稱為「國會擴權法案」),先由行政院經過總統賴清德核可,提出覆議失敗後。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都認為法案違反《憲法》,先後向憲法法庭提起確認法案是否違反憲法的「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暫時停止法案施行效力的「暫時處分」聲請。

憲法法庭確定在7月10日行準備程序,決定是否作成暫時處分;在8月6日行言詞辯論。

案件背景

2024年5至6月間,第十一屆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法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行使人事同意權、官員備質詢的規定,增訂調查權行使、聽證權等章節,也在《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3]法案在議決過程與實質內容上都有不少爭議,執政但在立法院席次上屬於少數黨的民主進步黨強烈反對這次法案(也主張應稱為「國會擴權法案」)[4]

5月28日,國會改革法案全部通過後,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表示將聲請釋憲[5]行政院研擬提出覆議[6]總統、民主進步黨黨主席賴清德透過總統府聲明,期待朝野「持續對話調節」[7]監察院發布新聞稿稱部分修正內容侵越憲法監察權的核心,可能違反權力分立,他們「無法接受」[8]。6月6日,行政院會議認定法案「窒礙難行」,決議呈請總統核可提出覆議[9];總統賴清德於11日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10]立法院21日表決覆議案的結果為「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覆議案並未通過[11]

確認覆議案未通過後,總統賴清德隨即於6月24日簽署公布法案,但批註「立法院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審議程序引發社會高度疑慮;且修正條文容有違反權力分立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憲政爭議,宜透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及暫時處分解決,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保護人民基本權利。」[12][13]在法案公布後,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都主張法案違反《憲法》,先後向憲法法庭提起確認法案是否違反憲法的「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暫時停止法案施行效力的「暫時處分」聲請。[14][15][16][17]

雙方主張

聲請意旨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主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多個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同時聲請暫時處分。[18]他們的理由是: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法律無效;國情報告部分抵觸權力分立原則;藐視國會罪部分抵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人事同意權部分,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且侵害被提名人的隱私權;調查權行使部分,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聽證程序部分,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正當法律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14][19]

審理程序

受理聲請

憲法法庭於6月28日受理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的聲請,7月3日受理行政院、總統賴清德與監察院的聲請,並編列案號如下:

  •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18]
  • 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聲請案[20]
  • 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聲請案[21]
  • 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22]

憲法法庭也依據《憲法訴訟法》指定立法院為「相關機關」,針對本案陳述意見,並通知它推派機關代表3人、訴訟代理人3人、鑑定人2人;立法院於7月5日由院長韓國瑜召開黨團協商討論人選,預擬協商結論,規劃援例由聲請黨團以外的其他黨團推派[23]。過程中,民主進步黨協商代表批評院方預擬規劃的作法是「沒有協商,就有結論」,一度提出由院長指派中立的議事人員,或由三個黨團分別推派代表;最後,各黨團同意機關代表、訴訟代理人分別由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各推派2名、1名[23][24]

憲法法庭在7月5日公告,人民或團體可以在7月20日前提出「聲請法庭之友許可」。如果憲法法庭許可,他們應該在7月31日前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2]

聲請迴避

7月初,立法院認為司法院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曾經在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反對賦予立法院在文件調閱以外的國會調查權,對於本案已經有固定的立場,且行政院負責督導聲請的政務委員林明昕是許宗力的指導學生、司法院在柯建銘致電後就通知機關代表參與,執行職務有偏頗的可能;又大法官許志雄過去擔任政務委員期間督導釋字第585號解釋的聲請、是當時民進黨政府重要官員,也可能偏頗,於是由機關代表翁曉玲聲請二人迴避審理本案[25]

憲法法庭經過討論(許宗力、許志雄分別在聲請自己部分迴避,聲請他方部分請假),在7月9日以裁定駁回立法院的聲請。大法官的理由是:立法院所提出的主張無法證明許宗力因提出釋字第585號解釋意見書、許志雄因評論釋字第585號解釋,有何無法開放、公正審理本案的具體原因,其餘主張也只是主觀意見,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迴避要件[25]

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在7月5日公告,本案定於8月6日9時至17時行言詞辯論[2][26]。大法官擬定的爭點題綱為[27]

  1. 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列條文之規定,是否違憲?
    • 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
    • 質詢部分:第25條
    • 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
    • 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
    • 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
    • 其他受理部分
  3. 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

審理結果

憲法法庭已經定於8月6日行言詞辯論,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原則上將在3個月內(11月6日以前)作成實體判決,但有必要時可以延長2個月,最慢在2025年1月6日以前作成實體判決。[28]

參考文獻

  1. ^ 林長順.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暫時處分10日開庭 開放旁聽. 中央通訊社. 2024-07-07 [2024-07-10] (中文(臺灣)). 
  2. ^ 2.0 2.1 2.2 請參見網頁中「相關檔案」的「憲法法庭113年8月行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茲公告憲法法庭113年8月行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憲法法庭. 2024-07-05 [2024-07-10] (中文(臺灣)). 
  3. ^ 李澄欣. 台灣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後會發生什麼?「青鳥行動」翻轉「藍白綠」格局?. BBC. 2024-05-29 [2024-07-10] (中文(繁體)). 
  4. ^ 傅東飛. 台灣國會改革法案覆議:抗議和爭議仍在延燒. BBC. 2024-06-21 [2024-07-10] (中文(繁體)). 
  5. ^ 林敬殷. 立院職權修法三讀 柯建銘:總統公告後提釋憲. 中央通訊社. 2024-05-28 [2024-07-10] (中文(臺灣)). 
  6. ^ 葉素萍. 立院三讀國會職權修正案 卓榮泰:研議提覆議. 中央社. 2024-05-29 [2024-07-10] (中文(臺灣)). 
  7. ^ 溫貴香. 國會職權修法三讀 府:賴總統盼朝野持續對話呼應民意訴求. 中央社. 2024-05-29 [2024-07-10] (中文(臺灣)). 
  8. ^ 陳俊華. 監察院:調查權專屬監院行使 立院修法違反權力分立. 中央通訊社. 2024-05-28 [2024-07-10] (中文(臺灣)). 
  9. ^ 賴于榛. 政院對國會職權修法提覆議 7理由認定窒礙難行. 中央通訊社. 2024-06-06 [2024-07-10] (中文(臺灣)). 
  10. ^ 賴于榛. 賴總統核可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 盼朝野再審慎檢視. 中央通訊社. 2024-06-11 [2024-07-10] (中文(臺灣)).  已忽略文本“ 政治 ”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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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游凱翔; 葉素萍. 賴總統簽署國會職權修法法案 將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談話全文】. 中央通訊社. 2024-06-24 [2024-07-10]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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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25.0 25.1 劉世怡. 翁曉玲聲請許宗力許志雄迴避釋憲案 憲法法庭駁回. 中央社. 2024-07-09 [2024-07-10] (中文(臺灣)). 
  26. ^ 林偉信. 國會改革法案!總統及行政院4案聲請 憲法法庭全部受理8/6辯論. 中時新聞網. 2024-07-04 [2024-07-10] (中文(臺灣)). 
  27. ^ 林長順.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8/6言詞辯論. 中央社. 2024-07-04 (中文(臺灣)). 
  28. ^ 馬麗昕. 【錯誤】網傳「國會改革釋憲,憲法法庭7/10火速開庭,釋憲結果可以決定國會改革的去留」?.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2024-07-09 [2024-07-10] (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