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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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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
法院宪法法庭
案件全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等案
辩论日期2024年8月6日
案件编号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
113年度宪国字第1号
113年度宪国字第2号
113年度宪国字第3号
法庭成员
法官司法院大法官共15人

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1]中华民国台湾宪法法庭在2024年间针对国会改革法案所做的违宪审查案件,官方称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等案[2]

本案源于2024年初新一届立法院通过的国会改革法案,在议决过程与实质内容上都有争议,执政但在立法院席次上属于少数党的民主进步党强烈反对(也主张应称为“国会扩权法案”),先由行政院经过总统赖清德核可,提出覆议失败后。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总统赖清德、行政院、监察院都认为法案违反《宪法》,先后向宪法法庭提起确认法案是否违反宪法的“法规范宪法审查”,以及暂时停止法案施行效力的“暂时处分”声请。

宪法法庭确定在7月10日行准备程序,决定是否作成暂时处分;在8月6日行言词辩论。

案件背景

2024年5至6月间,第十一届立法院通过国会改革法案,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有关听取总统国情报告、行使人事同意权、官员备质询的规定,增订调查权行使、听证权等章节,也在《刑法》增订藐视国会罪[3]。法案在议决过程与实质内容上都有不少争议,执政但在立法院席次上属于少数党的民主进步党强烈反对这次法案(也主张应称为“国会扩权法案”)[4]

5月28日,国会改革法案全部通过后,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表示将声请释宪[5]行政院研拟提出覆议[6]总统、民主进步党党主席赖清德透过总统府声明,期待朝野“持续对话调节”[7]监察院发布新闻稿称部分修正内容侵越宪法监察权的核心,可能违反权力分立,他们“无法接受”[8]。6月6日,行政院会议认定法案“窒碍难行”,决议呈请总统核可提出覆议[9];总统赖清德于11日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10]立法院21日表决覆议案的结果为“赞成维持本院原决议,即反对覆议案”,覆议案并未通过[11]

确认覆议案未通过后,总统赖清德随即于6月24日签署公布法案[12],但批注“立法院通过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及刑法,审议程序引发社会高度疑虑;且修正条文容有违反权力分立及侵害人民基本权利之宪政争议,宜透过声请宪法法庭裁判及暂时处分解决,以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并保护人民基本权利[13]。”在法案公布后,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总统赖清德、行政院、监察院都主张法案违反《宪法》,先后向宪法法庭提起确认法案是否违反宪法的“法规范宪法审查”,以及暂时停止法案施行效力的“暂时处分”声请[14][15][16][17]

双方主张

声请意旨

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主张《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多个条文及《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均有违宪疑义,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同时声请暂时处分[18]。他们的理由是:立法程序有重大明显瑕疵,法律无效;国情报告部分抵触权力分立原则;藐视国会罪部分抵触权力分立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人事同意权部分,抵触权力分立原则、比例原则,且侵害被提名人的隐私权;调查权行使部分,抵触权力分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听证程序部分,抵触权力分立原则、正当法律原则,侵害人民诉讼权[14][19]

总统赖清德主张:总统行使职权所涉及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有以下抵触宪法的情形,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听取总统国情报告部分,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总统赴立法院国情报告之规范意旨及目的,抵触宪法权力分立、责任政治原则;行使人事同意权部分,所审查内容与提名人选适任性无直接、必然关联,以“不予审查”作为效果,也可能让宪政机关无法运作,违反宪法忠诚义务(权力相互尊重原则)。此外,条文修正的立法程序上“未议而决”,瑕疵明显、重大,以上情况都已经违背宪法[20]

行政院主张本次部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通过条文,以及《刑法》修正通过条文,程序有重大明显瑕疵,内容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侵害人民基本权利,于6月27日提出法规范宪法审查[15]监察院声请意旨则是,《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3条之1第2项并未容许监察院调查的事实认定,不用受到立法院调查权行使结果的拘束,造成监察院调查必须受到立法院调查认定结果拘束,因此认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关于立法院调查权行使范围及其拘束力之规定违宪;同法关于受调查对象之规定,未排除独立行使职权的监察委员,也违反宪法[21]

审理程序

受理声请

宪法法庭于6月28日受理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的声请,7月3日受理行政院、总统赖清德与监察院的声请,并编列案号如下:

  • 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声请案[18]
  • 113年度宪国字第1号行政院声请案[22]
  • 113年度宪国字第2号总统赖清德声请案[23]
  • 113年度宪国字第3号监察院声请案[21]

宪法法庭也依据《宪法诉讼法》指定立法院为“相关机关”,针对本案陈述意见,并通知它推派机关代表3人、诉讼代理人3人、鉴定人2人;立法院于7月5日由院长韩国瑜召开党团协商讨论人选,预拟协商结论,规划援例由声请党团以外的其他党团推派[24]。过程中,民主进步党协商代表批评院方预拟规划的作法是“没有协商,就有结论”,一度提出由院长指派中立的议事人员,或由三个党团分别推派代表;最后,各党团同意机关代表、诉讼代理人分别由中国国民党、台湾民众党各推派2名、1名[24][25]

宪法法庭在7月5日公告,人民或团体可以在7月20日前提出“声请法庭之友许可”。如果宪法法庭许可,他们应该在7月31日前提出“法庭之友意见书”[2]

声请回避

7月初,立法院认为司法院院长兼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曾经在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反对赋予立法院在文件调阅以外的国会调查权,对于本案已经有固定的立场,且行政院负责督导声请的政务委员林明昕是许宗力的指导学生、司法院在柯建铭致电后就通知机关代表参与,执行职务有偏颇的可能;又大法官许志雄过去担任政务委员期间督导释字第585号解释的声请、是当时民进党政府重要官员,也可能偏颇,于是由机关代表翁晓玲声请二人回避审理本案[26]

宪法法庭经过讨论(许宗力、许志雄分别在声请自己部分回避,声请他方部分请假),在7月9日以裁定驳回立法院的声请。大法官的理由是:立法院所提出的主张无法证明许宗力因提出释字第585号解释意见书、许志雄因评论释字第585号解释,有何无法开放、公正审理本案的具体原因,其余主张也只是主观意见,不符合《宪法诉讼法》回避要件[26]

暂时处分

针对国会改革法案提出法规范宪法审查的同时,声请人立法委员柯建铭等人、行政院、总统赖清德与监察院,也都同时声请“暂时处分[1][27][28]。依据《宪法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宪法法庭可以在急迫、必要时,为了避免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损害,依照当事人的声请裁定暂时处分,或者主动做出;暂时处分可以冻结、暂停施行法律,效力最长为6个月[28]

宪法法庭为了听取各声请人与立法院对暂时处分必要性及其范围的意见,在2024年7月10日14时至16时行公开准备程序[29]

言词辩论

宪法法庭在7月5日公告,本案定于8月6日9时至17时行言词辩论[2][30]。大法官拟定的争点题纲为[31]

  1. 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增订暨修正条文全文,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条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显重大瑕疵?
  2.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下列条文之规定,是否违宪?
    • 总统国情报告部分:第15条之1、第15条之2、第15条之4
    • 质询部分:第25条
    • 同意权行使部分:第29条、第29条之1、第30条、第30条之1、第31条
    • 调查权部分:第45条、第46条、第46条之1、第46条之2、第47条、第48条、第50条之1、第50条之2、第51条、第53条之1第2项
    • 听证会部分:第59条之1至第59条之9
    • 其他受理部分
  3. 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是否违宪?

审理结果

宪法法庭已经定于8月6日行言词辩论,依照《宪法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将在3个月内(11月6日以前)作成实体判决,但有必要时可以延长2个月,最慢在2025年1月6日以前作成实体判决[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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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