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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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明(16世紀—17世紀),公贊象山雲南臨安府阿迷州[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李柱明有節操名聲,萬曆四十年(1612年)中舉人天啟二年(1622年)成進士,獲授南京戶部主事,轉為北京戶部雲南司主事,管北新仓,負責京倉度支領取。五年因指使仓役梁逢恩盗卖仓粮,被东厂缉获,下诏狱,判死刑[2][3],后遇赦侨寓江南金陵昇西门左。普名聲賄賂魏忠賢受官,因他拒絕給印而罷官,對方憤而燒毀他的家;此後他赤身僑寓南京灌畦西門外,淡泊地粗食草居。山東左布政孫肇興是他的同年朋友,前來探望他時被冷落,李柱明說:「你在找李柱明吧,我不是。」不再出仕[1][4][5]

參考文獻

  1. ^ 1.0 1.1 嘉慶《阿迷州志·卷十二·人物》:李柱明 字公贊,號象山。幼孤淡泊,厲操有聲庠序間,登萬曆壬子鄉試,天啟壬戌成進士。南戶部設司主事,轉北吏部雲南司,授京倉度支領取。名聲賂官取同郡,即結柱明,知其反狀不從遂。普聞之火其廬居;常必糲食薦草則安,著棉米𭫖白則病,囊貝蕭然,在帽短衣。金陵昇西門左轄山東,孫聲典其同年人,竭從訪之,負鋤不顧,曰:「思必有李柱明,我非也。」其高尚如此。
  2. ^ 《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六十六》:天啓五年十二月,东厂缉获盗米仓役梁逄恩等。得旨:仓粮军国所关,主事李柱明乃敢恣意贪饕,监守自盗,好生可恶,著锦衣卫都拏付镇抚司,严刑究问追赃具奏。
  3. ^ 《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六十九》:天啓六年三月,东厂缉获户部主事李柱明盗卖北新大军仓粮,奏下诏狱,柱明拟辟,仓攒梁逢恩等戍配杖惩有差。
  4. ^ 錢海岳《南明史·卷八十八·列傳第六十四》:同(楊方盛)時雲南、貴州遺臣:……李柱明,字公贊,阿迷人。天啟二年進士。授戶部主事。普名聲賄印,疏請拒之。罷居南京,同年孫肇慶訪之不見。
  5. ^ 光緒《續雲南通志稿·卷一百一十三·人物志》:李柱明,字公贊,阿迷人,天啟壬戌進士。授南京戶部主事,轉北戶部,清介有聲。值阿迷土酉普名聲賂魏璫夤官,例取鄉印結柱明,拒卻之,遂落職。名聲火其廬,因僑寓金陵灌畦西門外;左布政孫肇興其同年友也,騶從訪之,負鋤不為禮,徐曰:「此方或有李柱明,我不知也。」 臨安府志
  • 錢海岳南明史》·卷八十八·列傳第六十四
  • 嘉慶《阿迷州志》·卷十二·人物
  • 光緒《續雲南通志稿》·卷一百一十三·人物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