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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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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遙(?—?),字襄水。清朝河南睢州人。

生平

少時即有文名。順治十一年(1654年)甲午科舉人,順治十六年(1659年)己亥科徐元文榜進士。籤分彭澤縣知縣。當時勞役繁多,李遙於任內行均平之法。吳三桂的藩下人員販賣私盐路过彭泽,被李遥逮獲,吳三桂出面干預,最後以鞭打一百結案。[1]當陽縣知縣,任內减免军用煤税。不久稱病告歸。著有《學庸說注》、《易經註疏》、《春秋三傳鈔》。[2]

家族

有子李中,河南鄉試解元,康熙年間進士。官至州同。

參考文獻

  1. ^ 劉鍵《庭聞錄》卷六:“旂員多領資貿易,主章京以私鹽過彭澤,縣令李遙持之,三桂備極調停,鞭王一百,事乃解。”
  2. ^ 大清一統志》卷一百五十五:“李遥,字襄水,睢州人。順治己亥進士,授彭澤知縣。縣苦里役,當之者,輙破産。遥畫為均平之法,歳省民間數千金。吳逆未反時,歳販私鹽數萬石過境,遥械繫其人。申請督撫移文,三桂治其罪,旋以罣誤鑴職。起補當陽知縣,縣産炭,王官採買動踰數十萬炭户不支。遥為申論,得減額。未幾,以病乞歸。遙內行純備。所著有《學庸說注》《易經注疏》《春秋三傳鈔》,行於世。”
  • 王士俊,《河南通志》卷五十八“人物二 归德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