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縣
淡水縣 | |
漢字 | 淡水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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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字 | Tām-chúi-koān |
台語羅馬字 | Tām-tsuí-kuān |
淡水縣為臺灣清治時期在臺灣所設置的縣之一,由淡水廳演變而來。此行政區劃名稱持續至1895年臺灣被割讓給日本,臺灣總督府將臺北府淡水縣改為臺北縣淡水支廳為止。所轄範圍約為今臺北市及新北市、桃園市部分區域。
沿革
光緒元年十二月二十日(1876年1月16日)新設臺北府之際,將原隸屬臺灣府之淡水廳分成「淡水縣」、「新竹縣」,兩者以土牛溝為界,而淡水縣為府治所在[1]。但至光緒五年(1879)才正式設官治理,1893年人口達408,000人。
- 光緒四年,臺北新設府治,淡水廳同知裁缺。
- 光緒五年閏三月,淡新分治,析淡水廳之地為淡水、新竹兩縣。淡水縣縣治設於台北,原設艋舺縣丞裁撤,改為台北府經歷兼管司獄事務。
- 光緒十三年九月八日,奏准將東北四堡(即基隆堡、石碇堡、金包里堡、三貂堡)撥歸基隆廳管轄。
- 光緒十四年,析四堡之地及附屬島嶼歸基隆廳管轄。
- 光緒二十年,析海山堡之地歸南雅廳管轄。
行政
淡水縣的首長是淡水縣知縣。
行政區劃
最初底下轄有14堡,分別是大加臘堡、芝蘭一堡、芝蘭二堡、芝蘭三堡、八里坌堡、興直堡、擺接堡、拳山堡、海山堡、桃澗堡、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1]。光緒十三年(1887年),確立淡水縣跟基隆廳的分界,將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劃給基隆廳管轄[1]。
其他
二次大戰後,在國民政府的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中,計劃把臺北州的淡水郡和新莊郡合併為「淡水縣」,屬一級縣。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該方案不切實際,故並未實施此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