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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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

处罚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

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其他后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

天津“针扎虐童案”

2018年,天津滨海新区金色摇篮东城幼儿园疑似出现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受害儿童达37人。2020年8月,法院一审宣判,5人均被认定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获刑一年半至两年六个月不等。[2]

参考文献

  1. ^ 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08-30 [2020-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4). 
  2. ^ 天津“针扎虐童案”一审宣判:3幼教不认罪,法院采信幼儿证言_孩子. www.sohu.com. [2020-08-14]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