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列入CITES附錄Ⅱ的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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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頁面匯總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CITES)附錄Ⅱ中列入的動植物。以下為該公約正文第二條(基本原則)對其附錄的解釋:[1][2]

1. 附录Ⅰ应包括所有受到或可能受到贸易影响的瀕臨滅絕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a]贸易必须受到特别严格的管理,以免对其生存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同時其貿易必須僅在特殊情况下方能被允许。
2. 附录Ⅱ应包括:
(a)所有目前不一定濒临灭绝,但若不严加管理其标本贸易,防止对其生存不利的利用,便有可能面臨滅絕危險的物种;
(b)为使本款 a 项所指的某些物种的标本贸易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种。
3. 附录Ⅲ应包括任一缔约方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需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并需要其他缔约方合作管控贸易的所有物种。
备注:
  1. ^ 根據該公約第一條(定義)的解釋,“標本”(英文:specimen)指任何活着的或死亡的動植物,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及其衍生物。[1][2]

參考文獻

  1. ^ 1.0 1.1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org. Geneva, Switzerland: CITES Secretariat.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14). (英文)
  2. ^ 2.0 2.1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org.cn.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2019-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9).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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