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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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搞"

本條目的內容只是將Talk:法律體系的對話照搬過來,完全不是百科全書應有的文章,對讀者亦沒有參考價值。 「中華法系」是一個有意義的題目,但給他這樣搞,實在是惡搞。

我對這條目認識不多,不敢寫,請有識者指教。—圖門縣候補知縣 2007年6月8日 (五) 08:53 (UTC)[回复]
Talk:法律體系的對話跟这个条目都是我的"惡搞"。你实在看不下去了,就请研究一下,纠正它。请不要删掉。实在没人写,等我有冲动的时候再写一两句。"惡搞"主要是针对学法律的人的。我觉得那帮家伙丢掉了我们中国的传统。jack 2007年6月9日 (六) 02:07 (UTC)[回复]

如果我要刪的話,一早就去提刪,而不是提清理。 但維基不是讓你「惡搞」的地方,開條目要負責任。放上不適合百科全書的內容,那樣對讀者來說,是一種誤導。不是自己留下爛攤子等人收拾。 (如果我懂得怎樣寫的話,早就寫了)—圖門縣候補知縣 2007年6月9日 (六) 04:15 (UTC)[回复]

請不要在百科全書條目上使用語體文和對話形式的文體(引文除外)。—圖門縣候補知縣 2007年6月12日 (二) 15:12 (UTC)[回复]

特色

This is disputed, read 田涛的被冷落的真实 and 张晋藩的中国民法通史 for more information. jack 2007年7月22日 (日) 15:01 (UTC)[回复]

“诸法一体,刑民不分”

如果這是「客觀的事實」,請引參考文獻。—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2月10日 (三) 14:2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华法系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8月2日 (三) 18:55 (UTC)[回复]

本條目是否應該和『律令制度』合併

(-)反对——我反對此行為。

  • 律令制專指古代東亞地區法系,中華法系專指“远古时期的中国未成文法律,律令制度开始以后的法律,清朝末年至至民國初年、为适应到西方文化影響而產生的中國法系”的总称,除了原本历朝历代的什么律、什么令以外,还有很多别的内容。
  • 我在台灣,台灣的法系一開始沿用中華民國體系,照理来说应该算是受了中华法系影响。但是現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原住民權力提升、可以直接民主投票權等等,早已遠離了中華法系,說律令制合并到中华法系,那不是张冠李戴、概念混淆吗?因此這兩者本是分开的,不應該草率合併。
  • 另,而且真的合并的话,也应该是中华法系并入律令制才对啊,律令制一词古已有之,中华法系明显是翻译自西方文献的名词,按照历史渊源我认为不应该合并、或者合并入律令制度或律令制。--琪琪與拉拉留言2018年7月19日 (四) 15:46 (UTC)[回复]

(-)反对兩者有重合,但不是一回事。建議維持現狀。小丹枝 WhoTalk 2019年1月26日 (六) 07:24 (UTC)[回复]

(-)反对—中華是近代概念。アレックス留言2021年8月12日 (四) 04:02 (UTC)[回复]

(!)意見所謂「中華法系專指“远古时期的中国未成文法律,律令制度开始以后的法律,清朝末年至至民國初年、为适应到西方文化影響而產生的中國法系”的总称」似有不確。此言中國法律,非中華法系。「中華法系」即「律令法系」,西文似無此名,或稱「traditional Chinese law」者是也,今以「中華法系」對「Chinese law」,實有不妥。故知所說「远古时期的中国未成文法律」者,即非中華法系,蓋中華法系之源耳。所謂「为适应到西方文化影響而產生的中國法系」亦誤,清以後之中國法律非屬中華法系,乃大陸法系也,如謂之「受中華法系影響之大陸法」可也。另「律令制」者,非指法律,其「制」字乃就國家制度而言,猶言「以律令為基礎之政治制度」,其與律令並無直接關連。故兩者合併固為不宜,然如謂「中華法系」非專指律令,亦非然也。LittleScroll留言2022年3月31日 (四) 04:35 (UTC)[回复]

同意。--紅色草莓留言2023年6月10日 (六) 05:46 (UTC)[回复]

(+)支持+(!)意見:我雖然是同意合併,但我支持以“律令制”為主標題,是中華法系合併入律令制才對。況且“中華民族”的概念是清末才產生的,用“中華法系”這個名字去稱呼也用這個法系的日本、韓國、越南的法律,不是很奇怪嗎?他們又不是中華民族。既然中日韓越都在用同一個體系的法律,那麼直接稱“律令制”不是更加中立客觀嗎?--紅色草莓留言2023年6月10日 (六) 05:46 (UTC)[回复]

(-)反对—非也。如前所述,一般所謂「律令制」,專指中世紀一種以律令為基礎之國家制度或政治制度(political system),為東亞史,尤其日本史學中之概念(見日語維基百科「律令制」條)。「中華法系」者,乃法律體系(legal system),與前者全然不同。「律令」者,狹義而言,乃中華法系中法律(law)或法律文件(legal document)之種類,廣義而言或可代指中華法系。中華法系律令或可必併,或言「律令法系」亦可,而絕無與律令制合併之理。今律令律令制條皆有「律令制與律令不同,律令制雖然崩潰,但作為法律的律令仍然存在」、「唐中葉後律令制已經崩潰,但作為法律「律」和「令」依然存在」等語,可證之。如必改稱「中華法系」條目為「律令制」,亦非不可,然須保留今之律令制條目於「律令制 (國家制度)」等,以資區別。LittleScroll留言2023年12月15日 (五) 11:4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