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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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目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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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討論
所屬一級機關、所屬二級機關這兩個用詞,都是出自基隆市政府的組織基準法《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法律用語,而且基隆市的「所屬一級機關」、「所屬二級機關」實際上應該是「基隆市」的地方自治團體的二級機關和三級機關,「基隆市」的一級機關應該只有一個,就是基隆市政府。此外中央政府在管理各機關檔案,是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位為「地方二級機關」(即地方沒有一級機關),對於行政機關層級定義與認定有若干不同之處,因此使用《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法律用語應是較為妥適的作法。
又關於「所屬二級機關」,有的縣、市政府的組織自治條例,係專指隸屬於縣、市政府,但由縣、市政府的內部單位業務督導的機關,而不及於所屬一級機關的轄下機關,而直轄市政府得設所屬一級機關較多,幾乎沒有這種由內部單位業務督導的所屬二級機關,因而直轄市提到「所屬二級機關」就是指所屬一級機關的轄下機關。由於各縣市、直轄市的用詞混亂。本人認為應將「所屬二級機關」定義為隸屬於縣、市政府,但由縣、市政府的內部單位業務督導的機關,而另將「所屬一級機關所轄機關」分出。
中央機關組織改造後,衍生於「機關」與「機構」這組相對的概念,但在地方政府組織法制上,卻沒有嚴格區分「機關」與「機構」,一概皆稱為機關。僅營利性質的事業機構,因其組織準據法須送縣、市、直轄市議會審議,而有特別分為一類。派出機關一詞,有些地方政府常用,但並非法律用語,而是源自於行政學的學術用語,其含意與中樞機關相對,若將基隆市政府視為中樞機關,不只各區公所,各戶政事務所和各地政事務所亦可視為派出機關。但區公所相對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有其特殊地位,無法歸類為「所屬一級機關」或「所屬二級機關」,應獨立為「區公所」一類,不用「派出機關」一詞。 --Gfabbh(留言) 2015年1月22日 (四) 10:2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