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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张九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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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古人使用舊曆虛歲紀年,今人使用新曆實歲紀年的建議

先舉兩個例子:

1.唐開元賢相張九齡,生於高宗朝,而出生月日不詳。古來多據新舊唐書記載,“開元二十八年(740年—本人註)病卒,年六十八”逆算,謂其生於高宗咸亨四年(673年)。而同時代徐浩《張文獻公神道碑》言,文獻公“生歲六十有三,以開元廿八年五月薨”,逆算則為儀鳳三年(678年)生。新舊唐書皆成書於五代後,歷史價值尤劣於唐時記錄。是以張九齡生於儀鳳三年為是。而今有人編史時,大書“張九齡享年六十二”,謂之從徐浩碑銘;而仍言“唐書載‘張九齡卒年六十八’”。作者居然能把古人的原話從“六十三”改成“六十二”,這put new words in 古人's mouth的穿越行為姑且不論;而上下文對勘後,則產生十分奇異的效果:唐書記載的張九齡享年大於徐浩記載的享年6歲(68-62=6),而為何換算成新曆後,生年相差只有5歲(678-673=5)?還是原因出自新舊唐書的記載“卒年六十八”不符合周歲記載主義,所以我們也應該替唐書把它改過來,寫唐書云,張九齡“卒年六十七”以符合數學邏輯(即我們需要把所有古人的年代記載統統改變,將改竄進行得徹底)?

2.蘇軾生年當宋仁宗景佑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乙卯,而新曆跨年為1037年1月8日。舊史記載多著年不著月,則皆以蘇軾為景佑三年生。若貿然採取“1037年生”之說,則不但查閱宋史、通鑒等等一切古籍記載,皆會產生相差一年之錯誤;更於蘇軾平生之著作,如《送沈逵》詩云“嗟我與君皆丙子”,《贈長蘆長老》詩云“與公同丙子,三萬六千日” ,都將不知所云,因1037年歲次非丙子,乃丁丑也。蘇軾詩文謂“與我同年”者,實指丙子非指丁丑;自言“生十年”是指慶曆五年(1045)而非1047(1037+10?);“余年十七”是當皇佑四年(1052)而非1054(1037+17?)。如此種種,不一而足。在新舊曆之間疲於換算,徒增不便,有百弊而無一益。是我等記載蘇軾生年,不著月日時,當言“景佑三年生”;若言及月日,則明其為新曆逾年,1037年1月8日生。

蓋中國之使用新曆,自民國元年政府佈告起,遵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不當強迫古人年齡使用新曆,從如實著史的角度來說,更不得替古人捉刀代筆,改竄前人記錄以適我意。

今為統一年齡記載,便於查閱對校古籍起見,杜絕因新舊曆換算不一而引起的年代錯誤,同時遵從“以同時代人記載為準”“不替古人更改古人文章字句”的大原則,茲建議辛亥前(清宣統三年,西曆1911年末)物故者一概使用舊曆虛歲記載生歿,間輔以西元年代注記以圖現代讀者之便;民國後出生者以新曆實歲為則。

有不同建議者請附於此,庶幾得知眾意。Yume149 (留言) 2011年10月24日 (一) 07:34 (UTC)[回复]

關於條目內「爭議」一節

關於條目內「爭議」一節,許多內容似乎應放再討論頁為宜,例如以下文字:『「張九齡及其提拔王維、孟浩然之流,文章好名聲好,但能力不足」、「張九齡論謀略也不及「口蜜腹劍」的李林甫」需要補正來源。』很明顯是在討論條目的編輯細節,而非百科之本身內容。這些內容多由IP:69.127.113.244貢獻,內容根張九齡其人無明顯關聯、而對於條目編輯有討論助益者,我先移來此處。以免條目內容過於紊亂:

今有人认为张九龄并非北人官宦之后。称“明代中叶岭南主要城市周边依然是未汉化土著,至今仍存在大量带洞的地名,洞、峒在唐代是南方蛮夷居住的村寨,原指群山环绕的一片洼地,人聚居其中,平地建村、依山筑寨及梯田,北人官宦之后即使不北返也会住韶州城之类城中,不会住在洞中与洞蛮为伍。”

有一种说法是张九龄能力不及为相19年的李林甫(《旧唐书李林甫传》:“每事过慎,条理众务,增修纲纪,中外迁除,皆有恒度”)。并称《旧唐书李林甫传》:“及国忠(杨国忠)诬构,天下以为冤。”查《旧唐书》李林甫传云“天下以为冤”者乃杨国忠“诬奏林甫与蕃将阿布思同构逆谋”。阿布思妻因冤罪没入掖庭,为倡佐宴乐,虽和政公主不忍睹,又何况后代史臣。此处非因李林甫而起。

《新唐书》说明,李林甫本人寿终正寝于权势滔天之日,而死后“家属徙岭表,坐累者数十人”。所以“天下以为冤”,主要是为了李林甫长子将作監李岫(李岫“常懷滿盈之懼”,曾婉转规劝其父勿多为恶),而恐非为李林甫本人感到冤枉(既善终,何冤之有)。唐玄宗在西蜀偶忆李林甫,称彼“妒贤嫉能,举无比者”,是任用者亦心知肚明,唯惑溺其矫饰。

如明世徐阶诬构严世蕃通倭,议论谓死非其罪。盖奸佞专权每自皇帝默许,助君之过杀害忠良(在严世蕃则杨继盛、沈鍊,在李林甫则太子瑛、李适之、韦坚、王忠嗣以下王侯将相不可胜数)即罪大恶极,当死国法。元世王著矫命杀阿合马,天下但额首称庆,喜为国除害,无暇他顾。

又《剑桥中国隋唐史》言:“734年,李林甫奉命修订和整理全部法典。...但也许更重要的是,这次修订法律是唐代最后一次试图提供包括在令和式中标准化的、全国一致的行政法规活动。在唐以后历代皇帝时期,地方活动的日益多样化使这一工作不可能进行下去。”《剑桥中国史》不当作为一次史料否定新旧唐书。《唐六典》旧题为“御撰”、李林甫等奉诏注,实为开元以来的歷任宰相(包括张说、张九龄等)带领眾多集贤院學士历时十数年所共同编撰,仅成书于李林甫宰相任内而已。

“張九齡及其提拔王維孟浩然之流,文章好名声好,但能力不足”、“张九龄论谋略也不及“口蜜腹剑”的李林甫”需要补正来源。

无证据太子李瑛是张九龄的政治同盟。太子,国之储君;九龄,国之大臣。大臣于储君宁有私盟者。

张九皋事当入其人自身传记。

李林甫谄媚武惠妃(自言「願助壽王為萬歲計」)以入相,绝公论快私心,借国宪饱私囊,使忠良骨寒19年。为杜绝将领入相扶植安禄山,养大乱倾国家,巧取豪夺,引盛世入衰世。为宰之道何足法后世,至言张九龄必与之比。

君子群而不党,小人党而不群。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即张九龄无才当斥,裴耀卿、李适之皆不见容,何也?李林甫自以善类为政敌而。

元和十四年(819),即安史之乱结束后56年,历尽艰辛又重新恢复藩镇统制的唐憲宗(唐玄宗的五代之后)与其时的宰相崔群对玄宗朝治道的得失有一番讨论。《資治通鑑》卷241《唐纪五十七》载:“乙巳,上問宰相:「玄宗之政,先理而後亂,何也?」崔群對曰:「玄宗用姚崇、宋璟、盧懷慎、蘇頲、韓休、張九齡則理,用宇文融、李林甫、楊國忠則亂。故用人得失,所繫非輕。人皆以天寶十四年安祿山反為亂之始,臣獨以為開元二十四年罷張九齡相,專任李林甫,此理亂之所分也。願陛下以開元初為法,以天寶末為戒,乃社稷無疆之福!」”而權傾朝野的皇甫鎛复深恨崔群。知国之盛衰、朝之兴替,皆在使忠良得进,谏诤得闻。—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Hannyi對話貢獻)於2019年4月23日 (二) 02:56 (UTC)加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