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张九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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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人使用旧历虚岁纪年,今人使用新历实岁纪年的建议

先举两个例子:

1.唐开元贤相张九龄,生于高宗朝,而出生月日不详。古来多据新旧唐书记载,“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本人注)病卒,年六十八”逆算,谓其生于高宗咸亨四年(673年)。而同时代徐浩《张文献公神道碑》言,文献公“生岁六十有三,以开元廿八年五月薨”,逆算则为仪凤三年(678年)生。新旧唐书皆成书于五代后,历史价值尤劣于唐时记录。是以张九龄生于仪凤三年为是。而今有人编史时,大书“张九龄享年六十二”,谓之从徐浩碑铭;而仍言“唐书载‘张九龄卒年六十八’”。作者居然能把古人的原话从“六十三”改成“六十二”,这put new words in 古人's mouth的穿越行为姑且不论;而上下文对勘后,则产生十分奇异的效果:唐书记载的张九龄享年大于徐浩记载的享年6岁(68-62=6),而为何换算成新历后,生年相差只有5岁(678-673=5)?还是原因出自新旧唐书的记载“卒年六十八”不符合周岁记载主义,所以我们也应该替唐书把它改过来,写唐书云,张九龄“卒年六十七”以符合数学逻辑(即我们需要把所有古人的年代记载统统改变,将改窜进行得彻底)?

2.苏轼生年当宋仁宗景佑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乙卯,而新历跨年为1037年1月8日。旧史记载多著年不着月,则皆以苏轼为景佑三年生。若贸然采取“1037年生”之说,则不但查阅宋史、通鉴等等一切古籍记载,皆会产生相差一年之错误;更于苏轼平生之著作,如《送沈逵》诗云“嗟我与君皆丙子”,《赠长芦长老》诗云“与公同丙子,三万六千日” ,都将不知所云,因1037年岁次非丙子,乃丁丑也。苏轼诗文谓“与我同年”者,实指丙子非指丁丑;自言“生十年”是指庆历五年(1045)而非1047(1037+10?);“余年十七”是当皇佑四年(1052)而非1054(1037+17?)。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在新旧历之间疲于换算,徒增不便,有百弊而无一益。是我等记载苏轼生年,不着月日时,当言“景佑三年生”;若言及月日,则明其为新历逾年,1037年1月8日生。

盖中国之使用新历,自民国元年政府布告起,遵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亦不当强迫古人年龄使用新历,从如实著史的角度来说,更不得替古人捉刀代笔,改窜前人记录以适我意。

今为统一年龄记载,便于查阅对校古籍起见,杜绝因新旧历换算不一而引起的年代错误,同时遵从“以同时代人记载为准”“不替古人更改古人文章字句”的大原则,兹建议辛亥前(清宣统三年,西历1911年末)物故者一概使用旧历虚岁记载生殁,间辅以西元年代注记以图现代读者之便;民国后出生者以新历实岁为则。

有不同建议者请附于此,庶几得知众意。Yume149 (留言) 2011年10月24日 (一) 07:34 (UTC)[回复]

关于条目内“争议”一节

关于条目内“争议”一节,许多内容似乎应放再讨论页为宜,例如以下文字:‘“张九龄及其提拔王维、孟浩然之流,文章好名声好,但能力不足”、“张九龄论谋略也不及“口蜜腹剑”的李林甫”需要补正来源。’很明显是在讨论条目的编辑细节,而非百科之本身内容。这些内容多由IP:69.127.113.244贡献,内容根张九龄其人无明显关联、而对于条目编辑有讨论助益者,我先移来此处。以免条目内容过于紊乱:

今有人认为张九龄并非北人官宦之后。称“明代中叶岭南主要城市周边依然是未汉化土著,至今仍存在大量带洞的地名,洞、峒在唐代是南方蛮夷居住的村寨,原指群山环绕的一片洼地,人聚居其中,平地建村、依山筑寨及梯田,北人官宦之后即使不北返也会住韶州城之类城中,不会住在洞中与洞蛮为伍。”

有一种说法是张九龄能力不及为相19年的李林甫(《旧唐书李林甫传》:“每事过慎,条理众务,增修纲纪,中外迁除,皆有恒度”)。并称《旧唐书李林甫传》:“及国忠(杨国忠)诬构,天下以为冤。”查《旧唐书》李林甫传云“天下以为冤”者乃杨国忠“诬奏林甫与蕃将阿布思同构逆谋”。阿布思妻因冤罪没入掖庭,为倡佐宴乐,虽和政公主不忍睹,又何况后代史臣。此处非因李林甫而起。

《新唐书》说明,李林甫本人寿终正寝于权势滔天之日,而死后“家属徙岭表,坐累者数十人”。所以“天下以为冤”,主要是为了李林甫长子将作监李岫(李岫“常怀满盈之惧”,曾婉转规劝其父勿多为恶),而恐非为李林甫本人感到冤枉(既善终,何冤之有)。唐玄宗在西蜀偶忆李林甫,称彼“妒贤嫉能,举无比者”,是任用者亦心知肚明,唯惑溺其矫饰。

如明世徐阶诬构严世蕃通倭,议论谓死非其罪。盖奸佞专权每自皇帝默许,助君之过杀害忠良(在严世蕃则杨继盛、沈炼,在李林甫则太子瑛、李适之、韦坚、王忠嗣以下王侯将相不可胜数)即罪大恶极,当死国法。元世王著矫命杀阿合马,天下但额首称庆,喜为国除害,无暇他顾。

又《剑桥中国隋唐史》言:“734年,李林甫奉命修订和整理全部法典。...但也许更重要的是,这次修订法律是唐代最后一次试图提供包括在令和式中标准化的、全国一致的行政法规活动。在唐以后历代皇帝时期,地方活动的日益多样化使这一工作不可能进行下去。”《剑桥中国史》不当作为一次史料否定新旧唐书。《唐六典》旧题为“御撰”、李林甫等奉诏注,实为开元以来的历任宰相(包括张说、张九龄等)带领众多集贤院学士历时十数年所共同编撰,仅成书于李林甫宰相任内而已。

“张九龄及其提拔王维孟浩然之流,文章好名声好,但能力不足”、“张九龄论谋略也不及“口蜜腹剑”的李林甫”需要补正来源。

无证据太子李瑛是张九龄的政治同盟。太子,国之储君;九龄,国之大臣。大臣于储君宁有私盟者。

张九皋事当入其人自身传记。

李林甫谄媚武惠妃(自言“愿助寿王为万岁计”)以入相,绝公论快私心,借国宪饱私囊,使忠良骨寒19年。为杜绝将领入相扶植安禄山,养大乱倾国家,巧取豪夺,引盛世入衰世。为宰之道何足法后世,至言张九龄必与之比。

君子群而不党,小人党而不群。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即张九龄无才当斥,裴耀卿、李适之皆不见容,何也?李林甫自以善类为政敌而。

元和十四年(819),即安史之乱结束后56年,历尽艰辛又重新恢复藩镇统制的唐宪宗(唐玄宗的五代之后)与其时的宰相崔群对玄宗朝治道的得失有一番讨论。《资治通鉴》卷241《唐纪五十七》载:“乙巳,上问宰相:“玄宗之政,先理而后乱,何也?”崔群对曰:“玄宗用姚崇、宋璟、卢怀慎、苏颋、韩休、张九龄则理,用宇文融、李林甫、杨国忠则乱。故用人得失,所系非轻。人皆以天宝十四年安禄山反为乱之始,臣独以为开元二十四年罢张九龄相,专任李林甫,此理乱之所分也。愿陛下以开元初为法,以天宝末为戒,乃社稷无疆之福!””而权倾朝野的皇甫镈复深恨崔群。知国之盛衰、朝之兴替,皆在使忠良得进,谏诤得闻。—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Hannyi对话贡献)于2019年4月23日 (二) 02:56 (UTC)加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