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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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使用了大量標誌圖像;在維基百科的長期實踐中所達成的共識,認為維基百科可以將他人所有的標誌,用於百科全書的用途上。首先,大多數標誌通常屬於非自由圖像,因此必需符合非自由內容的規定,尤其是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其次,部份標誌已經被註冊商標,因此這些標誌會有獨立於著作權以外的限制。第三,在編輯考量方面,必需要遵從中立觀點並挑選合適的代表標誌。

百科全書所包含的標誌,其準則和知名演員肖像的準則相似:大多數使用者認為這類肖像能提供關於該人物的寶貴資訊,而這些資訊很難用文字來表達。因此標誌應該與肖像同等看待。然而不同的是,人物通常可以經由拍攝來獲取自由照片,但標誌通常會受到著作權與商標法規的保護,因此無法完全以自由圖像進行替換。

著作權考量

上傳非自由標誌

本段提供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應用於標誌的建議。本段內容並非作為該準則的替代方案,並且該準則完全適用於標誌。

公司的標誌可能會在公司的條目中出現,但請注意,如果該標誌的使用受到挑戰時,您應該有責任將其納入考量,並且證明您的用法符合維基百科的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將這類標誌上傳至維基百科時,應採用低解析度的版本,並且不能大過條目所需要的合理解析度。這類標誌應當有一份詳細的合理使用依據────{{Non-free use rationale logo}}可以協助您產生一份包含所有應當列出的依據細節。除此之外,提供該標誌的來源網址,可以協助驗證其著作權資訊、所有者以及真實性。在上傳這類圖像時,應當增加著作權標誌────大多數標誌可以適用{{non-free logo}}標誌(列於下方)。請記得,只要標誌的用法屬於合理使用,就不用徵求標誌所有人的許可,也不會產生「維基百科與該標誌有關」或「維基百科支持該標誌所在條目的內容」等印象,更不會被標誌所有者將這種使用方法作為依據來提出控訴。

对于非自由标志或其他设计的矢量图像(即SVG),在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之上,对该标志图案进行矢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不明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编辑者在上传非自由标志的矢量图像时,应使用该标志的著作权人制作的矢量图像,而不应该使用自行制作或来自第三方网站(如seeklogo.com或Brands of the World)的矢量图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标志的矢量化可能是在未经标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2021年5月29日前上載的矢量圖像如有违反前述之情形,应在以标志著作权人制作的图像替换后依据其他方針指引所載明的理由請求删除。


自由授權標誌

Script "Coca-Cola" with the first "C" underlining the "oca" and the last "C" looping over the "ola" and through the loop of the "l".
19世紀下旬首次發表的可口可樂標誌,只包含史賓賽體英语Spencerian Script的文字形式,因此不受著作權保護。然而該標誌仍受到商標保護。
The letter A in relief surrounded by a red box above the word "Adobe"
三條线段所組成的簡單圖像,除非不是用於大型圖像,則可被認為是自由標誌圖像。

雖然大多數標誌屬於非自由圖像以及視為非自由圖像,但有三種常見情形則會被視為自由標誌:

  1. 第一種情形基於該圖像的首次發表日期:如果該標誌發表於1929以前,則可以推定屬於公有領域
  2. 第二種情形則是該標誌僅由一串字母或手寫文字組成:字母型態在美國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僅由純字母所組成的標誌也不受到著作權保護。您可以在這些標誌使用{{PD-textlogo}}(請見下方)。
  3. 最後一種情形則是該標誌完全由簡單的幾何圖形,或是文字與簡單幾何圖形組合而來,因而不符合著作權保護的資格。只要這類標誌整體維持簡單的圖像,{{PD-textlogo}}也就能適用這些情形,例如File:Best Western logo.svg

請注意,即使這類標誌不受著作權保護,仍有可能受到商標法規保護。此外,在美國以外發表的簡單字母、手寫文字或幾何圖形標誌,可能會依據當地著作權法規,認定為受到著作權保護,請參閱維基共享資源中的各地著作權法規頁面,瞭解所要上傳的標誌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

商標考量

美國法律保護非標誌所有者,有權以批判與評論為目的進行利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考量超越了對於商標表達與非商業使用的任何限制。「當(緬因州)應用反淡化法規來防止將商標在未經許可下用於銷售不同的產品與服務時,不會與憲法抵觸。......然而,憲法不允許反淡化法的範圍涵蓋至未經許可而用於非商業環境(如社論或藝術情境)下的情況[1]

與上面敘述類似,《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對於知名商標不適用「非商業使用」情形[2]。美國最高法院定義「商業言論」為「該言論是作為提出商業交易之用」[3]

對於這項權利的唯一限制,就是商標評論不能讓他人認為是由該商標的所有者產生出來。「依據第一修正案,作者當然有權利針對童軍與/或女童軍的主題進行寫作,但這種行為受到商標法的限制,因為作者不能使用一或多個商標來陳述自己的主題,進而混淆或誤導公眾相信作者的言論;即便相關組織已經產生或贊助這類作品[4]

當您上傳了受商標法保護的素材,但不適用{{non-free logo}}模板時,請使用{{trademark}}模板

請記得,您在使用商標模板時,仍必須使用任何一種合適的著作權標誌。建議您在圖像描述頁面中說明商標所有者為何。

編輯考量

廣告

避免以宣傳某些事物等目的,使用這些標誌來製造出達成該等目的的印象。通常標誌應當只能在描述其設計或藝術方面知識,或是大眾可能會對該標誌感興趣時才使用。

負面標誌

標誌不應用於整體具有強烈負面文字的內容描述當中。通常在條目中,可以將標誌用於介紹該標誌所屬的實體(如公司或組織);或是用於討論該標誌本身的意涵、歷史演進以及其創作者。污損的標誌或標誌的仿冒版本應當謹慎使用,並且不能過度突出。舉例來說,標誌的仿冒版本應當在其仿冒網站或團隊的條目中,以合理使用的方式謹慎使用,但只能在該仿冒標誌受到廣泛討論時,才可以用於原始版本的條目。

標誌的選擇

您應該採取合理的努力,確保標誌正確顯示並具備高品質的呈現。這個要求不代表您要使用不合理且不需要的高解析度圖像;如果調整後的標誌圖像與原始圖像有明顯差異,則不應使用調整後的圖像。通常來說,標誌必需要呈現目前所使用的版本。如果需要使用歷史版本的標誌,應當增加圖說來指明其為歷史標誌,並且要有很好的理由來解釋該歷史標誌(無論有沒有使用目前的標誌版本)是否符合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標誌當中的標語應當去除,並提供沒有標語的等效標誌;標語可以在條目內容或是其(不僅限於)資訊框當中呈現。

標誌大小

為了要確保標誌能合適且正確地展示有關細節,除非沒有大型版本,否則不要使用低於100像素的版本。

放置位置

標誌可以放在其代表之主題條目的資訊框中。舉例來說,公司的標誌可以出現在該公司的條目中,學校與運動隊伍標誌亦同,但學校標誌與校隊標誌不能同時出現在一篇條目中(即便這些標誌可以分別出現在獨立的條目中)。除了這些限制外,非自由及受商標保護的標誌不得出現在條目內文中,且非自由標誌不得出現在草稿、使用者沙盒或任何非條目以外的頁面中。

輔助功能

與大多數使用者一樣,視覺障礙的使用者會想要知道標誌看起來如何。如果該標誌放在資訊框當中,視覺障礙使用者就無法觀看標誌,這種狀況下可以提供合適的文本描述。由於alt文字無法在資訊框中產生,因此請將該段描述放在條目正文當中。由於標誌屬於一手來源,而且甚少在二手來源中予以描述,因此可以直接在維基百科條目中描述該標誌,但請避免將這段描述變得像廣告宣傳一樣。

特殊案例

美國政府機構

美國法規可能禁止在未經許可下,將特定的美國政府機構標誌進行重製。使用這類受限制的標誌時,如有必要,必須遵循相關規範並取得許可。然而該規範不影響其著作權狀態,因為這類作品屬於美國聯邦政府,並已自動進入公有領域。這類標誌應當加上{{insignia}}標籤。

參考作品

當您在使用百科全書的標誌,或是維基百科條目中其他參考作品的標誌時,必須特別小心。雖然這些標誌的合理使用準則與其他標誌相同,但如果不慎使用的話,有可能會產生商標問題。

流行樂團標誌

流行樂團標誌通常不像公司標誌一樣,在表達流行樂團形象時並非必要。因此目前的共識認為,除非在流行樂團條目中提及到標誌本身,否則非自由流行樂團標誌一般不適用於流行樂團相關的條目。如果所包含的標誌符合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則可以放在有談論該標誌的條目內文中。自由授權標誌可以用於流行樂團條目中,但前提是使用這類標誌能提高條目的品質。

參考文獻

  1. ^ L.L. Bean, Inc. v. Drake Pubs., Inc., 811 F.2d 26, 31, 33 (1st Cir. 1987.)
  2. ^ 15 U.S.C. 1125(c)(4)(B)
  3. ^ Virginia State Pharmacy Board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英语Virginia State Pharmacy Board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 425 U.S. 748, 762 (1976.)
  4. ^ Girl Scouts of the United States v. Bantam Doubleday Dell Publishing Group, Inc., 808 F. Supp. 1112 at 1121, n. 12 (S.D.N.Y.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