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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化學元素條目正文開首標注元素IUPAC名」投票

關於該等投票詳情,見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2015年5月編輯歷史或其存檔。本人認為這種「禁止在化學元素條目正文開首標注元素IUPAC名」投票是反智,不過在投票期間沒有任何一位管理員出言制止,對此也無可奈何。--Mewaqua留言2015年5月31日 (日) 04:22 (UTC)[回复]

化學元素

请仲裁此投票

@Shizhao书生阁下,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投票应担算哪一个呢?后者参与人数多,而且参与者已经覆盖了前者(即在前者投票的维基人都已在后者投票,除了个别人;这些人我可以专门通知)。最主要的是,后者的方案明显比前者成熟。

鄙人当时的确没有说明是否放弃这一轮投票。主要是因为那时版面一下说了很多,然后苏州也在底下做了新提案。我认为这代表新一轮投票已开始,就没有继续炒冷饭,而是直接加入到新投票中。

我的理由是,这种投票并不是像GA/FA评选,带有竞争性的,而是社群方针/共识的讨论,如果方案不成熟就应当回炉重炼。不知行政员阁下如何仲裁此事?也@Hanteng。--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4:44 (UTC)[回复]

本人在下面的新提案最前面早就说过:“本来已经有投票了,不想再浪费社群时间精力,但现在Hanteng执意要另开一个投票,为了不让Hanteng到时候说“我的方案支持者最多(其实就他一个方案),应该以我的方案为准”之类的话,我还是把自己的方案重新展示一下,并且加上对于化合物的写作规范。”但本人从未撤销前一个提案,代表此投票仍然有效力,下面那个投票因为有重复内容,而且时间重叠,重复部分(关于元素首段的写作格式)应属无效,其余部分(化合物首段的写作格式)依然有效。——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4日 (日) 14:54 (UTC)[回复]
此投票的根本問題 (先不論程序問題)是原提案者的前提及前言有重大事實問題(見#蘇的三點堅持和錯誤所在),雖然我們可以善意推定不是原提案者的惡意誤導,但已造成誤導現象。這比方案文字不成熟更嚴重,注意多數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對於「前提」或「前言」的要求,許多案例是當「前提」或「前言」已不存在時,相關的法案就不具效力。
此投票爭議的根本問題是,蘇要禁止其他編輯於首行加入國際專業術語,這和現行方針Wikipedia:命名常规的文字「...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並將外文原文附在條目的首行。」相違背,若不違背的話,就不是蘇宣稱的,沒有排擠。--❦維基vs百度來源專題 hanteng 2015年5月24日 (日) 15:13 (UTC)[回复]
我再次提醒User:Hanteng不要当自己是上帝,不是你说我错误我就错误,不是你说我误导我就误导,不是你说我的方案前提错误就是错误的。另外,投票决议不是法律,只在中文维基适用,你搬出法律那一套有意义么?至于这个投票和命名常规完全没有关系,元素的“外文原文”是什么?是所谓的“IUPAC名称”么?很多元素的名称在IUPAC成立前就有了,怎么可能是由IUPAC来命名的?所以这个问题谁能说得清?反正跟命名常规没有任何关系。——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4日 (日) 15:28 (UTC)[回复]
以蘇州宇文宙武現時在中文維基的勢力,即使周圍拉票也無人可以制止,管理員不會也不敢仲裁。不過,有這麼多人以投票來支持蘇州宇文宙武的三大笑話:(現時化學界)「正規的學名還是用拉丁文」、「拉丁文乃是化學界通用科學語言」、「統一規範命名就是拉丁文,這是鐵一般的事實」,仍是中文維基一大奇觀。--Mewaqua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6:32 (UTC)[回复]
没词了吧?我现在的提案早就没有你所说的那“三大笑话”了,你还有别的词没?你就继续酸好了,自我进入维基以来你就一直在酸,可是这么多年了,你写了多少优良、特色条目,推荐了多少新条目?自己一点长劲都没有,还酸我有“势力”?我觉得跟你说话都是在浪费时间。——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4日 (日) 17:22 (UTC)[回复]
1. 你一直沒有收回上述「三大笑话」。2. 你對於IUPAC和化學命名的留言中的事實錯誤或詭辯不限於「三大笑话」。3. DYK和優特條目數又不能換獎金獎品,甚至不是免封金牌,我為甚麼要着緊它們呢?我至少不會像閣下那樣長期為了命名而打無數編輯戰、移動戰(朝鮮王朝→李氏朝鮮、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俄國人名二名法→三名法……)。--Mewaqua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7:46 (UTC)[回复]
本来已经不想理你了,但看了你接下来的留言也是好气又好笑,就回一个吧。是否错误,是否“笑话”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要由社群公断。只会混迹于互助客栈,没有DYK和优特,你拿什么证明你的观点是受人肯定的?我想你自己都应该觉得说话不硬气吧?至于你提到的那些移动战,我就呵呵了。朝鲜王朝移动到现在的李氏朝鲜乃是根据方针,你有什么资格说我错了?我何时将香港移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你这是纯属污蔑。至于俄国人名,很可惜的是虽然因为我那时不在通过了以二名法为主的方案,但后来事实证明大多数俄国人(或其他东斯拉夫人)用二名法都有重名,最后还是移动到了三名法,折腾到后来还是用三名法,这又是何必呢?所以你的这些指责完全是无中生有,我看你也没有其他可以说的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4:17 (UTC)[回复]
其它不談,2009年2月至3月你在香港電台條目做了甚麼「貢獻」並不難找:[7]。--Mewaqua留言2015年5月25日 (一) 15:08 (UTC)[回复]
呵呵,首先这不是移动条目的问题;其次把这个条目中的香港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我不是第一个;第三你应该问问为什么行政员PhiLiP也站在我这一边?第四,难道你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都是废话。——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5:15 (UTC)[回复]
我上面的說話並沒有指明限於「移動戰」:「我至少不會像閣下那樣長期為了命名而打無數編輯戰、移動戰」。--Mewaqua留言2015年5月25日 (一) 15:33 (UTC)[回复]
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不用在这里咬文嚼字。——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5:41 (UTC)[回复]
can't agree more。我都词穷了。--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6:37 (UTC)[回复]
要帮腔就找好一点的对象,但Mewaqua看起来不是好的对象。——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4日 (日) 17:22 (UTC)[回复]
我倒觉得Mewaqua在化学元素上的看法与我高度一致,说的这几点也很切中要害。--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9:49 (UTC)[回复]
所以我和你也没什么好说的。——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4:17 (UTC)[回复]
我只说我支持化学元素相关的Mewaqua的看法(因为他听懂了我在说什么)。三名法我基本是支持的,多瑙河、友谊输油管道我也早说过是支持的。你不要你心里怎么想就以为别人心里怎么想。--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5日 (一) 15:36 (UTC)[回复]
这番话也可以对阁下说啊。我当时还在讨论,你就强行开始发动投票,对深入的讨论置若罔闻。之后你也没有明确抵制新一轮投票(你也参加了),而是跟风说什么化合物;化合物命名还用得着投票吗?
的确,IUPAC成立前就已形成了一部分元素的名称,但这些元素名称难道不可以被纳入到IUPAC手册中吗?打个蹩脚的比方,明清时代的城镇名称,就不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重新命名(包括直接采用)、进行编制吗?—— 就算这个事“说不清”,那19世纪末以及之后命名的元素,不也一样说不清吗?就那么确定其“本体”是拉丁文吗?—— IUPAC不是负责“命名”,而是负责统一规范化国际通用名,仲裁命名争议;这难道不足以说明其权威?除了IUPAC,还有谁?当然,中文的(新)元素名的新字形都是中国人定的,但是都是形声字,都是要按照通用名的发音来造字的,从钾锌铌到“杜喜波黑麦”都是如此。
严格来讲,你们两位的方案都比较极端;但Hanteng的起码有IUPAC作为佐证,可以采纳并适当补充上拉丁文,而所谓拉丁文至上,强行认为oxygenium kalium wolframium 以及镧系锕系众多元素之本名都是“拉丁文”,只能是矫枉过正、扭曲式的科普,是在发明历史。--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6:37 (UTC)[回复]
呵呵,前一个投票是你先提议的,正式开始投票也是你同意的,现在倒成了我不对了?你我的意见都只是一家之言,多说无益,就让管理员仲裁好了,也不用在此斗嘴皮子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4日 (日) 17:22 (UTC)[回复]
我提议的,但是是你先拍案的。这个算是共同发起吧。但是后面这个投票是否有效,与此并无直接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与“DYK第一次未通过立刻提交第二次候选”类似,只不过时间上过于相近而已。而且这是方针讨论,投票和讨论同等重要;未见你方对方案的“法理”有“雄辩”之辞,我的连续发问也未得到正面回答。--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9:49 (UTC)[回复]
如果此案与“DYK第一次未通过立刻提交第二次候选”类似,那与“优良、特色评选第一次未通过立刻提交第二次候选”也是类似的,很明显第二次候选是无效的,所以你的意思就是此案的下面一个投票也是无效的咯?——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4:17 (UTC)[回复]
個人認為還是尋求最大共識比較好,「後者參與人數多,而且參與者已經覆蓋了前者」可見後者較前者能反映共識一點(只是相對而言),「下面那個投票因為有重複內容,而且時間重疊,重複部分(關於元素首段的寫作格式)應屬無效」不知有無方針之類的支持此論據?-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5月25日 (一) 08:48 (UTC)[回复]
确实无明文规定,但是SzM君在上面把此案与此案与“DYK第一次未通过立刻提交第二次候选”类似,那与“优良、特色评选第一次未通过立刻提交第二次候选”也是类似的,很明显第二次候选是无效的,所以我可以由此推论此案的下面一个投票也是无效。——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4:17 (UTC)[回复]
行行,当我没打这个比方。你也不要从鸡引申到鸭。--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5日 (一) 15:36 (UTC)[回复]
我是覺得把這些投票比喻成DYK、GA或FA評選都不太恰當。因為那些評選是為了判斷一特定條目是否符合上首頁的質量標準,所以只有正反兩方。但這次投票(含下方那個)並非如此,而是要確認相關條目(很多)的格式規範,影響大上許多(尤其是對一般讀者而言)。所以需要更謹慎一點。另外其實我覺得這次雙方的方案並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只是可能因為個人偏好不同(詞源或常用)而引發的爭論,所以還是希望如果有的方案能同時兼顧二者當然是最好的(我是這麼想啦)。-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5月26日 (二) 01:53 (UTC)[回复]
@蘇州宇文宙武既然下面那個投票也是閣下的方案勝出,那這段是否可先存檔了,避免頁面過長?-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6月1日 (一) 08:02 (UTC)[回复]
@和平奮鬥救地球可以,我没有异议,稍等。——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6月1日 (一) 12:5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