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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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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编定的律文。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负责编定,永徽四年(653年)颁行。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所编定的《武德律》及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所编定的《贞观律》,成为唐朝法典,且为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年代更早,但已失传)。

《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由于礼与法在《唐律疏议》里之完美结合,使得由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方法至此终结。

《唐律疏议》精确名称应为《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后世对其之通称。时称作《故唐律疏议》。

永徽律

唐高宗永徽初年下诏,命由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𪟝、尚书左仆射于志寧、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刑部侍郎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人,根据旧制唐律重新编修。于永徽二年完成颁布,是为《永徽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十二篇,五百○二条。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长孙无忌等人着手进行编修注疏,在永徽四年完成并将律文与注疏同时颁布。由此,《永徽律》与其注疏合称《永徽律疏》,即现今《唐律疏议》。

影响

对后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均有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东亚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参考文献

  • 旧唐书》 卷50 志第46 刑法:“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数全少,怡然形于颜色。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𪟝、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右丞段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𪟝、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 唐会要》卷39 定格令:“永徽二年闰九月十四日,上新删定律令格式。太尉长孙无忌、开府仪同三司李𪟝、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尚书右仆射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尚书右丞段宝元、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太常少卿令狐德棻、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刑部郎中贾敏、行少府监丞张行实、大理丞元诏、太府丞王文端等,同修。勒成律十二卷、令三十卷、式四十卷,颁于天下。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者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本司行用。至三年五月,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修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𪟝、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绍、大理卿段宝元、尚书右丞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同撰,四年十月九日上之,诏颁于天下。”
  • 新唐书》卷56 志第46 刑法:“高宗初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