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教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教师,又称作教育工作者教员,均是对教育从业者的称呼,是培养社会所需人才的专业。教师多任职于教育机构;因应社会需要,亦有家庭教师的私人从业者。

教师的职责为培育社会所需人才,通过其教学实践帮助学生获得知识、能力或美德。教师大多有偿任职于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活动并要先取得相关认证,然而任何人皆可担任非正式的教师角色,例如在家庭从事教学活动的从业者家庭教师、在公司或工厂进行多人教学指导的教员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23年10月的数据,全球教师短缺4400万名,其中以南亚撒哈拉沙漠以南最严重[1]

职业责任

在教育上,其职责是传授学生知识、学习方法和实践技巧唐代文学家韩愈曾作《师说》,主张教师的存在是为了替学生授道解惑,令其通晓道理。同时,《师说》也指出,教师在学生的智慧启蒙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连带叙明教师职责的重要性。此外,由于《师说》主张“师”的角色乃是基于授道的责任而存在,因此认为凡闻道者,无分长少贵贱,皆可为师。[2]

称呼

词汇释义

“教师”一词在中文使用上有两个意思:[3]

  • 教授学生,传授知识的人。
  • 教授武术或戏剧歌艺的人。

不过第二个用法为旧时使用,如今所称“教师”多偏向前者。

古代

教师最早被称为“师氏”、“父师”、“少师”,“教书匠”,“先生”,“老师”,“师传”初指年老资深的学者,亦是对教师的尊称,私学教师则被称为塾师、馆师、馆宾、馆客,后人对教师的尊称亦有西席、西宾、先生、夫子、绛帐。

近现代

在汉语中,“先生”和“老师”都是对教师的尊称。在现代,教师的称呼主要包括“老师”、“教授”(大专院校学生对教师的常见称呼)和“导师”等。“先生”一词原本是对有学问者的尊称,涵盖范围广泛,包括教师和医生等。在现代社会中,它的使用已扩展到几乎所有成年男性,无论其职业背景如何。“老师”则更侧重于传授知识和技艺的人,最初主要用于学校教师,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一称谓逐渐扩展到非教师领域,任何具备指导能力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老师”。另学生亦可尊称教导自己的教师为恩师

中国古代至现代的教师

中国为举世闻名的文化古国,它经历悠久的历史发展,创造出了许多历久不衰的人文艺术,也为后世留下丰盛的非物质遗产。在这些过程之中,“教育”当然是重要的基石,“教师”也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以下介绍中国历史上的教师职业在平民教育普及前后各别迎来了什么样的变化,以及教师职业在现代的发展和相关法令的影响。

平民教育普及以前

古代中国平民教育普及以前,教师多为家庭教师,因为当时只有皇族以及贵族才有权学习,于是这些人便会聘请一些教师到宫廷中授课,并给这些教师们加封爵位或赐予官职,以示奖赏。自明朝以来,一些宫廷教师改由太监担任,比如明武宗的老师就是著名的大太监刘瑾

平民教育普及以后

古代中国

春秋时代,至圣先师孔子开创私人讲学的风气,于是使得平民有机会能受教育。西汉时,汉武帝独尊儒术,设置公立学校“太学”,由地方官员举荐优秀人才进入太学就读,促成世族出现。南北朝时,魏文帝采用九品官人法,致使世族势力达到顶峰。隋朝建立后,隋文帝首创科举制度,以考试选官,促成阶级流动,而教师在这段时间里须教授学生四书五经,发挥重要角色。而科举制度下,也有未能考取功名的读书人选择以教师为业,如清朝蒲松龄。此后,各大朝代的政府开始普遍设立书院,也有地方仕绅成立私塾,让有些教师改在这些教育机构里工作,这些人被称为塾师

现代中国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引进现代西方思想,将“受教权”列为人民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人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将其纳入《中华民国宪法》条文[4],又制定《教育基本法[5],予以进一步保障。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两岸分治,中华民国的宪法和法律无法继续适用于大陆地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便明确规定国家应经营教育事业,以期达成提高人民文化水平、扫除文盲的目标,并鼓励“自学成才”[6]。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了《义务教育法》,确保人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免受侵害[7]

现代的教师

中华民国主要规范教师职业之法律为《教师法》,该法的主旨为确立教师权利义务、保障教师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师专业地位,并维护学生权益[8]。依照《教育基本法》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9]。然为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教师法》仍赋予教师一定程度的管教辅导权,但政府设下了明确的限度[10],并规定针对违法体罚的教师之惩戒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教师的规范,主要载于《义务教育法》中。该法第四章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相关权利义务,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并要求社会大众对教师予以尊重[11]。同时,《义务教育法》亦明定教师须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体的发展,且禁止对学生施以体罚[12]

世界各国

世界各国为维护学生权益,于是透过法律的约束力,明令禁止教师使用体罚来对学生进行制裁。近年来,人们大多选择不婚或晚婚,造成少子化。受到少子化影响,学校纷纷倒闭,教师职缺锐减,想担任教师的人需要更多竞争力,甚至造成流浪教师人数暴增,连带使得失业人口的增加。而且因为少子化,就算教师没有失业,其薪水依然减少许多[可疑]

等级与资格

大学层级

大学里,教师往往区分成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等多个职级,有些学校还设有讲座教授以及名誉教授的职级。

高级中学

高级中学各级学校里,教师区分为导师、助理教师、副教授师及教授师多个职级,有些设有讲座教师职级。

初级中学

初级中学里,教师职级分成导师(与高级中学相同)、代理教师,也有人是教师兼任学校行政老师的身份。导师们通常会兼任任课老师,以把自己的专业科目教导给其他班级。代理教师们可能是学校特聘的专业人士,通常无法担任导师。

小学

小学[哪里?]导师需要独自指导大部分科目[需要解释],偶尔会有几位任课老师来教导[为何?]其他非主科的科目[比如?]

参考文献

  1. ^ Faltam 44 milhões de professores no mundo, alerta Unesco. 德国之声. 2023-10-03 [2024-12-15] (葡萄牙语). 
  2. ^ 韩愈《师说》:“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3. ^ 中华民国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2021年版
  4. ^ 《中华民国宪法》第21条:“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5. ^ 《教育基本法》第1条:“为保障人民学习及受教育之权利,确立教育基本方针,健全教育体制,特制定本法。”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部分节录内容:“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8. ^ 《教师法》第1条:“为明定教师权利义务,保障教师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师专业地位,并维护学生学习权,特制定本法。”
  9. ^ 《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造成身心之侵害。”
  10. ^ 中华民国法务部网站全国法规数据库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教师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学生所为的管教措施,性质为惩戒,如叱责、罚站、退学等。依《教师法》第16条第1项第6款规定,教师接受聘任后,对学生辅导享有专业自主。及同法第17条第1项第4款规定,教师有义务辅导或管教学生。因此,惩戒为教师合法的权限,但如逾越合理必要范围,则为体罚,如打耳光成伤、罚长时间的半蹲举物等。”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8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