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歧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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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歧视条例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香港立法局
本条例旨在将基于任何人或其有联系人士的残疾而在雇用、处所提供、敎育、加入合伙、获得职工会或会社的会员资格、进入处所通道、进入敎育机构就读、享用体育设施以至货品、服务、设施的提供方面对该等人士的歧视定为违法作为;就针对残疾人士和其有联系人士的骚扰及中伤订定条文、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权以包括基于任何人或其有联系人士的残疾而对该等人士的歧视,及就相关目的订定条文。[1]
引称第487章
制定机关香港立法局
制定日期1996年5月20日 (1996-05-20)
立法历史
法案名称弱能歧视条例草案[2]
呈交者卫生福利司霍罗兆贞
首读1995年5月23日 (1995-05-23)
二读1995年7月27日 (1995-07-27)
三读1995年7月28日 (1995-07-28)
修订
1997、2020
现状:已施行

残疾歧视条例》是香港政府保障残疾人士避免因其残疾而受到歧视中伤及骚扰而制定的法例。该法例可以保障残疾人士及与其有联系的人士在以下方面免受歧视、中伤或骚扰:

  • 雇佣(包括合伙关系、职工会会籍、职业训练等)
  • 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
  • 进入、处置及管理处所(处所是指任何公众人士获容许进入或使用地方)
  • 会社体育活动
  • 大律师的执业(指提供大律师见习职位和训练等)

与残疾人士有联系的人士也在这些范围内受到保障[3]

条例的实行

《残疾歧视条例》旨在保障残疾人士在多个公共范畴,包括雇佣、教育、处所使用以及货品服务提供等,免受因其残疾而遭受的歧视、骚扰和中伤。根据该条例,若雇主基于雇员残疾而给予差劣待遇,甚至解雇,均属违法行为。除非该雇员不能执行该项工作的固有要求,或为雇员提供便利会对雇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

平等机会委员会是该条例的执法机关,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在2020至2022年期间,平机会共接获1,394宗有关《残疾歧视条例》的投诉,其中62%属雇佣范畴,情况令人关注。

接获投诉后,平机会会先进行调查,并尝试通过调停方式解决争议。调停让双方表达观点,消除误解,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若达成协议,调停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解条件可包括道歉、政策/程序修改、复职或金钱赔偿等。

若调停不成,投诉人可向平机会申请法律协助。平机会会评估每宗个案,由专责小组决定是否提供协助,如法律意见、代表等。投诉人亦可选择自行向区域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获得法律协助,个案也未必一定需要进入法院。有时,在未启动正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双方仍能达成和解。一宗近期个案中,投诉人在疫情后遭解雇,怀疑涉及残疾歧视。经平机会律师代表与前雇主磋商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雇主作出赔偿及道歉。此案例展现了在适当时机促进沟通的重要性,有助保护受害人权益,同时减少双方陷入法律纠纷[4]

参见

参考文献

  1. ^ 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Cap. 487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2-06-23]. 
  2. ^ Bill Database. 香港立法局. [2022-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3). 
  3. ^ 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平等机会委员会网站. [2015-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5). 
  4. ^ 藉勞動節看《殘疾歧視條例》如何保障僱員免受殘疾歧視及騷擾. 香港01. 2023-04-28 [2024-05-20] (中文(香港)).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