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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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香港立法局
本條例旨在將基於任何人或其有聯繫人士的殘疾而在僱用、處所提供、敎育、加入合夥、獲得職工會或會社的會員資格、進入處所通道、進入敎育機構就讀、享用體育設施以至貨品、服務、設施的提供方面對該等人士的歧視定為違法作為;就針對殘疾人士和其有聯繫人士的騷擾及中傷訂定條文、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以包括基於任何人或其有聯繫人士的殘疾而對該等人士的歧視,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1]
引稱第487章
制定機關香港立法局
制定日期1996年5月20日 (1996-05-20)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弱能歧視條例草案[2]
呈交者衞生福利司霍羅兆貞
首讀1995年5月23日 (1995-05-23)
二讀1995年7月27日 (1995-07-27)
三讀1995年7月28日 (1995-07-28)
修訂
1997、2020
現狀:已施行

殘疾歧視條例》是香港政府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中傷及騷擾而制定的法例。該法例可以保障殘疾人士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在以下方面免受歧視、中傷或騷擾: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地方)
  • 會社體育活動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些範圍內受到保障[3]

條例的實行

《殘疾歧視條例》旨在保障殘疾人士在多個公共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處所使用以及貨品服務提供等,免受因其殘疾而遭受的歧視、騷擾和中傷。根據該條例,若僱主基於僱員殘疾而給予差劣待遇,甚至解僱,均屬違法行為。除非該僱員不能執行該項工作的固有要求,或為僱員提供便利會對僱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平等機會委員會是該條例的執法機關,負責處理相關投訴。在2020至2022年期間,平機會共接獲1,394宗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投訴,其中62%屬僱傭範疇,情況令人關注。

接獲投訴後,平機會會先進行調查,並嘗試通過調停方式解決爭議。調停讓雙方表達觀點,消除誤解,尋求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若達成協議,調停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和解條件可包括道歉、政策/程序修改、復職或金錢賠償等。

若調停不成,投訴人可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平機會會評估每宗個案,由專責小組決定是否提供協助,如法律意見、代表等。投訴人亦可選擇自行向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獲得法律協助,個案也未必一定需要進入法院。有時,在未啟動正式法律程序的情況下,雙方仍能達成和解。一宗近期個案中,投訴人在疫情後遭解僱,懷疑涉及殘疾歧視。經平機會律師代表與前僱主磋商後,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僱主作出賠償及道歉。此案例展現了在適當時機促進溝通的重要性,有助保護受害人權益,同時減少雙方陷入法律糾紛[4]

參見

參考文獻

  1. ^ 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Cap. 487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06-23]. 
  2. ^ Bill Database. 香港立法局. [2022-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23). 
  3. ^ 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 [2015-07-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5). 
  4. ^ 藉勞動節看《殘疾歧視條例》如何保障僱員免受殘疾歧視及騷擾. 香港01. 2023-04-28 [2024-05-20] (中文(香港)).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