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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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指的是各政府在其传染病防治法规内,条列出特定项目的传染病发生时,医师或医疗机构需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疗甚至隔离等措施。被列为法定传染病者通常是具传播速度快、病情严重、致死率高等特性。[1]
各地情况
中国大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法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截止2009年共有39种[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生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强制隔离治疗: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封锁疫区: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简称“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其适用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甲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是指:
天花曾被称为“三号病”,但因1989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前天花已被消灭[4],故未被列入甲类传染病名录。
乙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虽然是法定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简称“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炭疽中的肺炭疽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进行预防和控制。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8号)》,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5]。201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28号),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6]。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7]。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8][9]。2023年9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23年9月20日起,将猴痘纳入乙类传染病范围内。[10]
丙类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是指: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以下所列为《传染病防治法》未作规定,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法定传染病直报系统报送疫情信息的传染病[11]:
2007年5月10日,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07〕158号)规定,发现不明原因肺炎,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当使用法定传染病直报系统报送疫情信息[12]。
香港
根据香港法例第599章 《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及于2016年2月15日正式生效的修订条例,至2022年,共有五十二种需呈报的传染病[13]:
- 急性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 阿米巴痢疾
- 炭疽
- 杆菌痢疾
- 肉毒中毒
- 水痘
- 基孔肯雅热
- 霍乱
- 社区型耐甲氧西林金黄葡萄球菌感染
- 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新冠)
- 克雅二氏症
- 登革热
- 白喉
- 肠病毒71型
- 食物中毒
- 乙型流感嗜血杆菌感染(侵入性)
- 汉坦病毒感染
- 侵入性肺炎球菌病
- 日本脑炎
- 退伍军人病
- 麻风
- 钩端螺旋体病
- 李斯特菌病
- 疟疾
- 麻疹
- 脑膜炎双球菌感染
- 中东呼吸综合征
- 流行性腮腺炎
- 新型甲型流行性感冒(甲型流感)
- 副伤寒
- 鼠疫
- 鹦鹉热
- 寇热
- 狂犬病
- 回归热
- 风疹(德国麻疹)及先天性风疹综合征
- 猩红热
-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沙士、SARS)
- 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感染
- 天花
- 猪链球菌感染
- 破伤风
- 结核病
- 伤寒
- 斑疹伤寒及其他立克次体病
- 病毒性出血热
- 病毒性肝炎
- 西尼罗河病毒感染
- 百日咳
- 黄热病
- 寨卡病毒感染
- 猴痘
澳门
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及第15/2008号行政法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至2022年,共有47种需强制申报的传染病:
- 霍乱
- 伤寒、副伤寒及其他沙门氏菌感染
- 志贺菌病(包括细菌性痢疾)
- 由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引起的感染
- 细菌性食物中毒
- 阿米巴病
- 轮状病毒性肠炎
- 由诺沃克因子引起的急性胃肠炎
- 结核病
- 鼠疫
- 炭疽
- 钩端螺旋体病
- 麻风
- 破伤风
- 白喉
- 百日咳
- 猩红热
- 脑膜炎球菌感染(有或无脑膜炎)
- 军团菌病[军团病]
- 梅毒(所有种类)
- 淋球菌感染
- 肛门生殖器疱疹
- 斑疹伤寒(包括恙虫病)
- 急性脊髓灰质炎
- 克雅二氏病(亚急性海绵状脑病)
- 狂犬病
- 日本脑炎
-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病毒性感染
- 登革热
- 寨卡病毒病
- 黄热病
- 埃玻拉病毒病
- 流行性出血热(汉坦病毒病)
- 水痘
- 猴痘
- 麻疹
- 德国麻疹[风疹],包括先天性德国麻疹
- 肠病毒感染
- 病毒性肝炎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流行性腮腺炎
- 急性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
- 疟疾
-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
- 与其他冠状病毒相关的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
- 流行性感冒
- 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
台湾
法定传染病指由中央主管机关依致死率、发生率及传播速度等危害风险程度订定高低分类之疾病[14],以下列出截至2022年6月23日,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规范之以下法定传染病。[15]
- 第一类:24小时内报告,应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 天花、鼠疫、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沙士、SARS)、狂犬病。
- 第二类:24小时内报告,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 第三类:一周内通报,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 第四类: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期限及规定方式为之。
- 第五类: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期限及规定方式为之。
- 其他:
法定动物疫病
中国大陆
动物疫病病种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一类动物疫病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19]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
参考文献
- ^ 中華民國防疫、檢疫政策及疫情監視專題講座. [2016-04-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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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频|新冠病毒感染将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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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99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 ── 附表1 表列傳染病.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0-01-08 [2017-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1) (中文(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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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委員蘇巧慧等 28 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0-03-04)-法規草案. 法源法律网. [2021-06-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125号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