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1]、行署区[2]:114,即行政公署管辖的区域[3],是中国已废止的行政区单位。
第二次国共内战初期,中共政权控制的解放区被国统区所分割。出于现实环境的需求,中共政权在一省之内,设立行政公署一级组织,领导地方政权[3],其管辖区域即是行署区。
1949年4月,随着解放军的军事胜利,中共政权攻占江苏、安徽两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未设立省级人民政府,而是分设四个行政公署[a]。年底,解放军攻占四川后,亦是如此。在包括今重庆市在内的四川全省,分设四个行政公署[b]。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以行政区为行政区单位名称[1]。其它地方志或使用行署区一名[2]: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大行政区为一级行政区,省为二级行政区。共有八个与省同级的行政区,即省级行署区。其中,原江苏、安徽两省的四个行政区[a]直属华东军政委员会,即后来的华东大行政区。原四川省的四个行政区[b]直属西南军政委员会,即西南大行政区。此外,亦有省属行政区,其下管辖专区、直属市[1]。山东省的三个省属行政区,随着山东省人民政府在1950年6月1日正式撤销全省的行政公署[6]而废止,其余省份不详。
1952年,全国大范围的调整行政区划。当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六个行政公署分别组建安徽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重设安徽、四川两省。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苏南、苏北行政公署组建江苏省人民政府[4]。重设江苏省后,省级行署区全部废止。
备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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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副省级城市 | | 图为15个副省级城市(红色表示)以及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黄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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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行署区级自治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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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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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副省级行政区”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区划类别,也不属于民政部登记的行政区划类型。以上15个副省级城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统计中均列为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则列为 地级行政区( 自治州)。 (1)副省级城市系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规定,副省级城市市直机关、市辖区的行政级别比照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正职为副省部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正地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依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规定为“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俗称“正局副厅级”)。 (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史上曾明确为行署区级自治州,但1980年代以后其行政级别、管辖地区权限等问题失去法律法规依据。目前该州自称为副省级建制,但该州州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按正地厅级配置,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按副地厅级配置。详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地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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