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优良条目/1753年婚姻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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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婚姻法令》由当时的大法官哈德威克勋爵推动下通过
《1753年婚姻法令》由当时的大法官哈德威克勋爵推动下通过

1753年婚姻法令》,别称“哈德威克勋爵婚姻法令”,于1754年3月25日生效,是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首次有成文法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必须透过正当仪式缔结。法令是为了打击当时盛行的秘密婚姻,以及因秘婚而衍生出男女未经家长同意私奔、甚至是重婚的社会问题。有见及此,法令除了规定婚姻必须教堂内由圣公宗神职人员主持证婚外,又规定男女双方婚前必先经由教会刊登结婚启示,或先向教会申请结婚执照。针对21岁以下的未成年男女,如果他们以申领结婚执照的形式结婚,更须先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他们即使透过刊登结婚启示的形式结婚,也不可遭到父母的反对。法令有效打击长久以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秘婚问题,但另方面却催生不少男女选择前往不受法令规管的苏格兰举行婚礼,在格雷特纳绿园等接壤英格兰的苏格兰“边区村庄”,往后很长的时间成为了男女私奔的结婚胜地。另外,由于法令没有对天主教徒实施豁免,结果当地的天主教徒被迫于圣公会的教堂接受圣公宗神职人员证婚。法令实施多年后,才于1823年被废除,但一直要到1836年,国会才立法通过容许国民举行非宗教仪式的民事婚姻,意味婚礼无须再被强制规定于教堂内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