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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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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行政区划(1934-1939)

1932年3月1日,满洲国成立。满洲国成立早期,地方行政制度分为由国务院民政部负责的省、县制和国务院兴安局负责的省、旗制两个系统。省、县制系统适用于满洲国内以农业为主的大部分地区,省、旗制则适用于蒙古族聚居的西部游牧地区。除了上述提到的两种制度外,满洲国还实施过特别区制、特别市制等制度。满洲国省份数目最多时,全国共设有19省。中华民国政府在二战后设立的东北九省为自满洲国的行政区划改编而来。

制度变动

满洲国地方行政的最高管理机构前后进行过四次重大调整。在满洲国成立早期时,国务院下设的民政部地方司是管理地方行政的最高机构[1]。1937年(康德四年),原先的民政部被撤销,新设隶属于国务院的内务局,继续管理原先民政部地方司等业务。1939年(康德六年)7月1日,内务局被撤销,地方行政业务改由隶属于总务厅的地方处负责。1945年(康德十二年)5月,满洲国政府对总务厅进行调整,总务厅内的地方处、企划处、统计处等部门合并,新设计划局,对地方事务进行管理。

满洲国将蒙古族聚居的游牧地区划定为特殊行政地区,总称为兴安省。在1932年3月9日,满洲国政府在国务院内设立兴安局,并颁布了《兴安局官制》[2],兴安局除管理兴安省内的事务之外,也可以处理奉天、吉林和黑龙江三省境内的蒙古族14个旗的事务。1932年8月3日,兴安局改名为兴安总署,不过管理内容无实质变化。1934年(康德元年)12月1日,兴安总署改制为蒙政部,不再受各部大臣的节制。1937年(康德四年)7月1日,蒙政部被撤销,新设隶属于国务院的兴安局,兴安局是一个咨询联络机关,只有在处理关于蒙地的特殊事务时各部门才需征求兴安局的意见,各省与蒙地的行政也因此实现了统一。

特别市制及市制

满洲国政府在1932年3月10日宣布以长春为首都,并改名为新京,在该年的8月17日,满洲国政府公布了《特别市制》及《特别市官制》[3]。次年4月19日,新京正式成为特别市;7月1日,哈尔滨也成为特别市。1937年7月1日,哈尔滨特别市改为普通市。

1936年(康德三年)4月1日,满洲国政府公布《市制》及《市官制》,奉天吉林齐齐哈尔成为市。法令规定市为自治团体及法人,拥有对其所辖市民课税的权力,受所辖省长和大臣的监督。在此之后,鞍山抚顺辽阳营口铁岭四平街锦州安东佳木斯牡丹江本溪湖阜新海拉尔满洲里公主岭通化间岛扎赉诺尔等城市先后被设为市。满洲国末期时,全国共有23个市。

特别区制

满洲国成立时,东省特别区一切维持原状,未有变动。1933年7月1日,东省特别区改名为北满特别区。1934年3月23日,原先属苏联所有的中东铁路完全转让给满洲国。次年1月1日,满洲国政府宣布废除北满特别区,原先北满特别区区域的土地除满洲里市及海拉尔区域外,均被编入其邻接县旗及特别市。

行政区划变动

满洲国地图

满洲国在成立早期,并未对过去沿袭的行政区划进行大规模的调整,仍然维持黑龙江、吉林和奉天三省的行政区划。《兴安省官制》颁布后,满洲国政府在西部蒙古族聚居地区设立兴安省,下设兴安北分省、兴安南分省和兴安东分省[4]。与奉天、吉林和黑龙江不同的是,兴安省没有单独的省公署驻地,也不设省公署,省公署的职能由国务院兴安局负责。热河被日本占领后,日本将热河省领土并入满洲国;而满洲国政府在1933年5月3日增设热河省[5],又在热河地区设立了兴安西分省。

1934年(康德元年),满洲国政府将原有的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东北四省改划为奉天吉林龙江热河滨江锦州安东间岛三江黑河十个省,新的行政区划自该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6]。兴安省的四个分省也在这时改为兴安北省兴安南省兴安东省兴安西省四个省份。在这次大规模的行政区划重划之后,又进行过数次小规模的改动。

1937年(康德四年)7月7日,满洲国政府新设通化省牡丹江省两省[7]。1939年(康德六年)6月27日,满洲国政府新设北安省东安省两省[8]。1941年(康德八年)7月1日,满洲国政府新设四平省[9]。至此满洲国的省份数达到最多。1943年(康德十年)10月1日,满洲国政府在牡丹江、间岛、东安三省设置东满总省,撤销牡丹江省,保留间岛省和东安省[10];兴安四省再度被视作为一个整体,设立兴安总省,下设兴安北省、兴东地区行署、兴中地区行署、兴南地区行署、兴西地区行署[11]。1945年(康德十二年)6月1日,东满总省被撤销,在旧东安省和牡丹江省的区域上设立东满省。

政区简表

以下是1940年的满洲国政区简表。[12]

行政区划 人口
(1940年普查)
面积
(km²)
人口密度
(人/km²)
省都
新京特别市 555,009 438 1,268
吉林省 5,608,922 83,207 67 吉林市
龙江省 2,093,500 68,028 31 齐齐哈尔市
北安省 2,318,957 76,183 30 北安县
黑河省 149,887 118,899 1 黑河
三江省 1,415,633 90,418 16 佳木斯市
东安省 512,240 41,397 12 密山县
牡丹江省 688,424 32,975 21 牡丹江市
滨江省 4,234,206 63,860 66 哈尔滨市
间岛省 848,197 30,134 28 延吉县
通化省 982,387 31,705 31 通化县
安东省 2,231,507 26,506 84 安东市
四平省 3,005,070 30,401 99 四平市
奉天省 7,565,599 49,632 152 奉天市
锦州省 4,317,822 40,162 108 锦州市
热河省 4,553,228 103,062 44 承德县
兴安西省 763,701 73,934 10 开鲁
兴安南省 1,026,635 76,866 13 王爷庙
兴安东省 199,530 109,107 2 扎兰屯
兴安北省 132,426 156,230 1 海拉尔市
满洲国 43,202,880 1,303,143 33
关东州 1,367,334 3,462 395 大连市

参考文献

  1. ^ 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号,1932年4月1日,第11页
  2. ^ 《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号,1932年4月1日,第24页
  3. ^ 《满洲国政府公报》第36号,1932年8月17日,第1页
  4. ^ 《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号,1932年4月1日,第26页
  5. ^ 《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30号,1933年5月10日,第8页
  6. ^ 《政府公报》,1934年10月11日,第61页
  7. ^ 《政府公报》号外,1937年6月27日,第29页
  8. ^ 《政府公报》第1537号,1939年6月1日,第18页
  9. ^ 《政府公报》第2145号,1941年6月30日,第462页
  10. ^ 《政府公报》第2789号,1943年9月20日,第419页
  11. ^ 《政府公报》第2822号,1943年10月29日,第713页
  12. ^ 国务院总务厅临时国势调查事务局 编. 康德7年 臨時國勢調査報告. 新京: 印刷厂. 1943.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