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英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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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自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最后修订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
~移动完毕~天上的云彩 พูดคุย 2009年10月6日 (二) 00:29 (UTC)[回复]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

日常交谈,周刊、新闻、小说、网志等地方将“United Kingdom”译作“英国”无可厚非,因为上述都不属于正式场合。但以日常生活例子作为正式命名的依据,则十分牵强,也不合适。“英国”本身泛指“United Kingdom”、“Britain”,有时甚至指“英格兰”;“联合王国”则一般理解下都是对应“United Kingdom”而不是“Britain”、“England”。在处理条目正式名称和命名等原则性议题的时候,应根据更正式的可查证来源作为考虑依归。

在考虑应如何翻译“United Kingdom”一词的时候,我同样想到了香港法例。经搜查Hong Kong e-Legislation网站,现行法例中绝大部份对“United Kingdom”的提述均作“联合王国”,反之亦然;而“Britain/British”的提述则作“英国”。上述的搜查已经排除所有对“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提述。由此可见,在正式场合上,“联合王国”和“英国”在使用上有根本上的分别,在必要时需要作出区分。

在维基百科,考虑到常用原则,条目名称和内文的提述都已经采用较常用的“英国最高法院”,但这不足以否定该法院正当和正式的名称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以“又称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作为描述实在是颠倒主次。条目名称和内文采用常用名称,而条目开首保留正式名称是很正常的做法,也具有其正当和必要性。考虑到“英国最高法院”本身有歧义,较易引起混淆,条目开首先用“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而条目名称和内文维持使用“英国最高法院”,是较稳妥和合理的安排。--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8日 (二) 17:02 (UTC)[回复]

阁下的陈述包含太多主观意见及不准确的原创研究。“英国”之称并不限于“日常生活”及非正式场合,而是在各个领域普遍使用。中国外交部《英国国家概况》、香港贸发局《英国市场概况》……不胜枚举。中港台驻英国及英国驻中港台机构皆广泛使用“英国”之称(如“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中文中“英国”一词本身是“联合王国”之同义词,仅可指“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可指“大不列颠”及“英格兰”。将英格兰(地区/王国)以及大不列颠(岛/王国)称作“英国”纯属错误译法,不足为凭。英文Britain确有歧义,既可作为United Kingdom的通称,亦可指地理上的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本人不同意香港法例中有阁下所声称的对应关系。在第161章《医生注册条例》附表1A中,The United Kingdom之中文对应词皆为“英国”。法例中使用“联合王国”可能有其他因素影响,如与英国地方政府及大英属土(英属香港便是)区分等作用。亦可能是仅用以指代国家政权(the State),澳门法例中用“共和国”指代“葡萄牙”亦可作为参照。西方有使用政体名指代国家的习惯,中文并无此用法。中文翻译应遵循中文固有用法灵活变通,而非死扣原文字眼。英文中United Kingdom及United States在中文中的对应通常就是“英国”、“美国”,不应滥用政体名直译的“联合王国”、“合众国”。另外,“又称”是表示两译名是并列关系,并不含有主次之分的意思。“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是“更正式的译名”之说没有依据。“英国最高法院”本身亦不含有歧义,作为更常用的名称理应放在之前。至于有人将“英格兰及威尔斯最高法院”称作“英国最高法院”,则属不准确的用法,命名不应受其影响(是何人在何文献中如此称呼亦需要来源。不知该注释是否是阁下加入?)。“英格兰及威尔斯”虽属类似国家级的司法管辖区,但终归不是国家,而是英国的一部分,将其称作“英国”实属错谬,亦对苏格兰及北爱尔兰不公平。“英格兰及威尔斯检察总长”都没有称作“英国检察总长”。有人使用错误的译名就要为他变更其他译名是极其荒谬做法,本人实难以赞同。--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16日 (三) 19:26 (UTC)[回复]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UKSC)由2009年成立至今只有13年,使用“英国最高法院”作为“UKSC”的译名只是从那时开始,在2009年以前“英国最高法院”作为“Supreme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之译名有长久的历史,部份例子如下:
  • 香港政府宪报:见1979年第42期宪报第2号法律副刊L.N. 262 of 1979:“使与相若之英国最高法院程序规则趋于一致”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委任司法人员(2000年7月27日):“在一九七七年成为英国最高法院认许律师”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委任司法人员(2014年3月10日):“他于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八年分别在香港和英国最高法院取得事务律师资格”
  • 律政司网页:香港法律服务论坛2014:“于1988年获委英国最高法院大律师执业资格”
  • 另外,请自行使用司法机构法律参考资料系统,查看“英国最高法院”在判词中的使用。
另一方面,对于你在上面引用的资料,我有以下回应:
  • 中国外交部《英国国家概况》:虽然我看不出有何关联和参考价值,但你引用的网页正正与中文维基现行做法一样,就是标题使用常用名称,而开首句使用正式名称。这与本条目现时以常用的“英国最高法院”命名,而开首句使用正式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一致。
  • 香港贸发局《英国市场概况》:所谓的不胜枚举原来是随手拿一些业务报告作比较?现在讨论的是正式名称的翻译,请引用一些具参考价值的官式文书作为参考。政府网页与官式文书划不上等号。
  • 中港台驻英国及英国驻中港台机构皆广泛使用“英国”之称:英国驻华大使馆、英国驻港总领事馆、英国在台办事处,正正英文就是“British Embassy Beijing”、“British Consulate General in Hong Kong”、“British Office Taipei”,你想表达甚么?“UK in Hong Kong”不是总领事馆的官式名称,只是其宣传品牌,“UK”与“United Kingdom”使用上也非完全相等。
  • 第161章《医生注册条例》附表1A:你引用的如非孤例,也是极少数,而且只是附表而非正文。事实上香港法例中绝大多数对“United Kingdom”的提述皆作“联合王国”而非“英国”,你声称“法例中使用“联合王国”可能有其他因素影响,如与英国地方政府及大英属土(英属香港便是)区分等作用。亦可能是仅用以指代国家政权(the State)”是自行臆测的原创研究,没有参考价值。
  • 澳门法例中用“共和国”指代“葡萄牙”亦可作为参照/英文中United Kingdom及United States在中文中的对应通常就是“英国”、“美国”;这种粗疏的直线逻辑没有价值可言,也不成立,不同国家、体制不同,直接比较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 中文中“英国”一词本身是“联合王国”之同义词,仅可指“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可指“大不列颠”及“英格兰”:全属原创研究,请自行前往不列颠群岛的称呼#用语的使用细节重新研习。
  •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是“更正式的译名”之说没有依据:上面已给出依据。
  • “英国最高法院”本身亦不含有歧义:原创研究,上面已经推翻。
  • 至于有人将“英格兰及威尔斯最高法院”称作“英国最高法院”,则属不准确的用法:原创研究,上面已经推翻。
  • “英格兰及威尔斯”虽属类似国家级的司法管辖区,但终归不是国家,而是英国的一部分,将其称作“英国”实属错谬,亦对苏格兰及北爱尔兰不公平:我明白每人有每人的看法,但无论你怎么高谈阔论,在维基百科请先提供可查证来源支持你的说法,否则只是你一句我一句的口水战,更何况将其称作“英国”是否实属错谬,不由你一人说了算。
  • “英格兰及威尔斯检察总长”都没有称作“英国检察总长”。有人使用错误的译名就要为他变更其他译名是极其荒谬做法,本人实难以赞同:你是否赞同是你个人的事,但维基百科是建基于制度,不是建基于你个人的爱恶,如果“英格兰及威尔斯检察总长”都没有称作“英国检察总长”,哪为何“皇后大道中”没有称作“女王大道中”?凡事不加思索地作一些似是而非的比较,并不会得出甚么好的结果。
以上。--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25日 (五) 19:14 (UTC)[回复]

“英国最高法院”与“联合王国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条目的定义句中,用户@Clithering认为,应将“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置于“英国最高法院”之前,理由是“英国”是俗称,正式场合应用“联合王国”。本人对此不赞同。本人认为“英国”之称在各领域广泛使用,与“联合王国”是同义词,亦并非不正式的俗称。中文没有以政体名指代国家的习惯,非必要情况下不应滥用政体名直译的“联合王国”、“合众国”。根据常用程度及中文固有用语习惯,应将“英国最高法院”置于“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之前。先前讨论见于Talk:英国最高法院。--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05:20 (UTC)[回复]

联合王国有歧义,也不符合命名常规的常用性要求,更改中文译名应举证具有常用性和官方性。--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05:30 (UTC)[回复]
本讨论对象为定义句写法,不适用命名常规。定义句写作“A,通称/简称B”与“B,正式名称/全称A”皆可。--绀野梦人 2022年11月23日 (三) 08:42 (UTC)[回复]
这两个译名应属并列关系,而非通称与正式名称的关系。现在讨论的是两个并列的译名中哪个名称应置于定义句首。“英国最高法院”与条目名称相符且属更常用的名称。有用户主张“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一名更正式,但此说并无来源,包含推测;且@YFdyh000君已指出,“联合王国”一词在中文语境下有歧义。检视编辑历史,可以发现在该条目最早版本中,用的本来就是“英国最高法院”,后来才由用户@Clithering以其错谬的理由将条目移动(后被移回)及将句首改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根据有关编辑争议的指引,在争议解决前,理应将内容回复至原本的“英国最高法院”。该用户坚持要将“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一名置于句首令人不解。--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16:53 (UTC)[回复]
回想2009年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草创之前,当时连关于新法院一些可靠的中文资料也欠奉,几位编辑在条目命名等方向上互有分歧是可以理解的。经过协商和彼此理解,最后定下来条目命称采用“英国最高法院”,而开首定义句先用“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这到最后是当时参与编辑们所接受的共识,请不要说成条目十多年来一直都争议不休,然后留待由你今日解决。建议你先看一下Wikipedia:争议解决指引,然后再了解何谓争议。每事都给上纲上线作为支持自己的理据,在社群旁人眼里看来,难免对你日后说话的份量打折。--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23日 (三) 18:36 (UTC)[回复]
当时缺乏可靠中文文献与阁下移动理由为错误并无冲突。阁下当时及现今的编辑理据与是否有可靠中文来源并无关联,其基础本人试总结如下“United Kingdom对应‘联合王国’,Britain对应‘英国’,Britain是United Kingdom的俗称,‘英国’是‘联合王国’的俗称。”该说实为无来源兼且无依据,本人已对此作出反驳,在此重复一次。“英国”之称不是甚么“俗称”,亦并不限于“日常生活”及非正式场合,而是在各个领域普遍使用。中国外交部《英国国家概况》、香港贸发局《英国市场概况》……不胜枚举。中港台驻英国及英国驻中港台机构皆广泛使用“英国”之称(如“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英文Britain确有歧义,既可作为United Kingdom的通称(应译作“英国”),亦可指地理上的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亦可译作“不列颠”),此外还有其他用法,在此姑且不论。作为国家的Britain就是英国或联合王国,地理上的不列颠(不含北爱尔兰)则不可译作“英国”。香港法例中即有“英国”与United Kingdom对应的例子。由此可见,阁下主张的对应关系并不存在。本人检视了各条目的编辑纪录,亦并未发现阁下所主张的“共识”。在2013年5月8日,@Sumple~zhwiki便将该条目内容改回“英国最高法院”,并正确地指出“United Kingdom中译就是‘英国’”,内文编辑后被阁下回退。阁下将他人的编辑回退了就能算是共识?该议题之前亦从未经过讨论。阁下既宣称“已有协商、谅解及共识”,则应提供编辑摘要、讨论存档等作为证据。本人亦从未宣称该问题应由我一人解决,遑论“上纲上线”之说。根据维基百科指引,当产生编辑争议时应透过讨论解决。讨论最初于2022年11月8日由阁下在条目讨论页发起,本人亦作出回复。本人在未见阁下进一步讨论及其他编辑参与讨论的情况下遂改至此地发起话题,所作出的所有编辑行为皆符合维基百科:争议解决指引(本人在发起该话题时中立陈述各方论点,甚至没有说谁对谁错,而阁下披头盖脸就是一句“重大和原则性错误”)。阁下不应曲解本人正常讨论的留言。同时建议阁下改善讨论态度,没有人喜欢别人以居高临下、尖酸刻薄的语气与自己交谈,参见维基百科:礼仪。--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20:05 (UTC)[回复]
看不出有新的内容,一并已经在条目讨论页直接回应(见Talk:英国最高法院);维基百科:礼仪较适合你这位先把“极其荒谬”、“误导人”、“错谬”挂在口边的仁兄慢慢阅读吧。--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25日 (五) 19:30 (UTC)[回复]
中国外交部《英国国家概况》;香港贸发局《英国市场概况》、驻外机构:本人举证的目的是反驳阁下所称的“‘英国’仅为日常用语中的俗称”一说。对于该议题,政府及有关机构网站足以作为来源。查询《国语词典》,“俗称”是指“通俗的名称、称呼。”例句:“咬人猫是荨麻的俗称。”莫非阁下认为“英国”是类似于“咬人猫”的俗称?
第161章《医生注册条例》附表1A:即便是孤例或少数亦足以向阁下“英国=Britain”、“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之说提出挑战。阁下之学说才正是“自行臆测”。
澳门法例中“共和国”:本人已讲明是“作为参照”,阁下非说我是“直接比较”,无语。澳门法例中的“共和国”与香港法例中的“联合王国”同属以政体名指代本国,完全可以类比以作为参照。
不列颠群岛的称呼#用语的使用细节:维基自身内容不能作为来源。该条目有关内容来源只是列出一串书名(并非全部都是可靠来源),难以查证。另“重新研习”一语实在不是良好的沟通态度。顺便提一句,“中文‘英国’与英文‘Britain’对应”与“中文‘英国’可指英格兰”这两种说法自相矛盾。未见过英文中Britain有指England的。
“英国最高法院”歧义:阁下确已举出可靠来源证明该词曾有不同含义,但对“联合王国”的歧义至今仍未有回应。阁下之前未有在条目中加入来源并非本人过错。本人之前已提出“是何人在何文献中如此称呼亦需要来源。”并提问:“该注释是否是阁下加入?”在无来源的情况推定以“英国最高法院”指代“英格兰及威尔斯最高法院”为不准确是常理做法。“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原则。自己之前未举证不可怪责他人。
英格兰及威尔斯:该句中指其“虽属类似国家级的司法管辖区,但终归不是国家,而是英国的一部分”是事实,类似“孙中山是男性”,而且这句话是在讨论页而非条目内容中讲出,指责本人未提供来源是荒谬。后面本人将混淆“英格兰及威尔斯”及“英国”称作“错谬”只是本人就前述事实发表的评论(另这是对事不对人,不涉礼仪问题)。没听说过在讨论页发表个人评论还须提供来源。
“皇后大道中”:这是街名,香港街名不讲究中英文准确对应,与政府职位及司法机构不是一回事且不可类比(后两者则可以类比)。在当时本地华人尚未有“女王/女皇”的概念,以“皇后”指代女性君主未必算错,只是不能作为当今其他领域译名的依据。(以今天的标准来看该街名译法当然欠准确,但已经约定俗成就算了。)正如在之前没有联合王国级别的最高法院,特区政府没有区分的动机及必要,故有使用“英国最高法院”指代“英格兰及威尔斯最高法院”,但不能以此作为后来的译名依据。“英国”与“英格兰及威尔斯”属不同概念是常识,而非个人观点。阁下现今的主张正如同宣称:“因为历史上曾在街名中将维多利亚女皇称作‘皇后’,所以现在‘皇后’一词就有歧义,不能将卡米拉称作皇后,只能称作‘君主配偶’。”
“你是否赞同是你个人的事”:本人作为编者在讨论中有权发表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亦从未说过“维基百科建基于本人个人好恶”,相反致力于透过讨论达成共识解决问题。恶意推定或曲解他人留言含义亦并非良好沟通态度。维基百科的条目应反映各方达成的共识,各个编者皆有发言权及质疑权。阁下在该议题下的讨论态度及表述皆相当无礼。目前并未有迹象显示阁下的论点受共识支持,请阁下以平等的姿态参加讨论。
(*)提醒:阁下至今仍未有就“‘联合王国’较‘英国’更正式,具有较少歧义”这一重要理据提供坚实证明。将法例中英用语自行综合而推测出自以为的规律仍属原创研究,参见WP:SYN。--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5日 (五) 20:08 (UTC)[回复]
同意用命名常规解读内文首段定义句是错误引用。此外,楼主在上面以及在条目讨论页列出的理据均存在重大和原则性错误,我会在数天后时间许可在条目讨论页逐一回应,谢谢。--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23日 (三) 15:22 (UTC)[回复]
关于条目定义句的指引见于MOS:FIRST。另外等几天后阁下将意见详述清楚了再来说我的理据“错误”也不迟。--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20:44 (UTC)[回复]
目前的写法没有问题。“联合王国”较“英国”为正式,而本站对于专有名词之条目,确实常以正式名称为先,常用名称或通称为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1月23日 (三) 09:07 (UTC)[回复]
本人并不赞同“联合王国”较“英国”正式一说,详述见于条目讨论页。该说需要来源。“联合王国”及“合众国”严格来说应属政体名。英文有以政体名指代国家的习惯,中文无此用法,不应将英文直译视作更正式。
即便如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亦较“联合王国”正式。为何不是用前者,而是用存在歧义的联合王国?--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15:55 (UTC)[回复]
如果定义句中文译名要严格遵循原文形式,那么美国宪法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做到这点,且对应原文的全称看着不差。但如果“联合王国”视作“英国”的正式且恰当代称,或将允许美国法院的定义句“美国法院(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更名“合众国法院”,原文没有美洲(of America),美国最高法院同理。--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0:05 (UTC)[回复]
(~)补充: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整体并非单一的专有名称,而是两个专有名称的结合。该法院的正式名称就是(The) Supreme Court,参见其官方网站The Supreme Court。“of the United Kingdom”在其名称中的作用应该有点类似于“消歧义”。--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6:41 (UTC)[回复]
如此,定义句会否要写成“最高法院(英语:The Supreme Court)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又称英国最高法院。”这样名从主人、名从正式名称、使用全称,可能有点离谱。我觉得应该中文通称优先、尽量匹配条目命名,全称等靠后写。--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12:24 (UTC)[回复]
不同地方、不同体制,把看似相同但实质不同的事物作比较,是粗疏的做法,对于需要深入仔细推敲的议题没有太大意义可言,也有原创之嫌。考虑此法院的正式名称,较正常的做法是参考来源文件。英国最高法院的权力来源是《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法令第3部第23(1)条已清楚说明“There is to be a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这还有何存疑之处?另外,法院名称的讨论,英文维基那边也有,有兴趣可自行到条目英文版讨论页浏览。--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25日 (五) 19:30 (UTC)[回复]
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支持类比,不利自己就称其为“粗疏”是双标的做法。法令条文中该名称前面是a不是the已经说明这并非单一的正式专有名称,而只是指“英国/联合王国将设立一个最高法院”的意思。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对于正式命名并没有那么重视,政府机构及职位有众多别名甚至法律上与事实上的名称不同都是常有的事。法律上对“Supreme Court”、“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United Kingdom Supreme Court”、“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1]的提述最终都会诠释为同一机构。--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5日 (五) 20:02 (UTC)[回复]
说起来,United Kingdom也只是其全名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的简称。该机构的正式语文是英文,因此本身就不存在“中文正式名称”。英文名称是否正式不能用以判定其中文直译名称是否正式。“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只能算是英文条目名的逐字直译,既非全名又非中文常用名称,且有歧义,将其置于定义句首没有任何道理。
香港法例中确实有很多使用“联合王国”的例子,但香港法例中的该词组已由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界定,由此为之消除了歧义。

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
(a) 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或
(b) 用于公民地位或国籍方面时,指大不列颠、北爱尔兰、海峡群岛及萌岛。

香港地区法例的释义条文不可引伸适用于维基百科,因此在维基百科中单用“联合王国”一词仍是有歧义的。--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5日 (五) 21:30 (UTC)[回复]
@Ericliu1912君,在经过先前讨论后,阁下是否仍保留最初的意见?对于该争议之处理是否有建议?--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01:05 (UTC)[回复]
是。说到底,词汇有无可能歧义根本与是否“名从主人”没有关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1月29日 (二) 08:33 (UTC)[回复]
“名从主人”原则是否确实可以适用于译名?就本人所知,中文并非英国的正式语文。对于英文“United Kingdom”的正式效力是否可引伸至中文“联合王国”本人表示十分怀疑。--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3:11 (UTC)[回复]
如若英文“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正式效力可引伸至中文“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按照相同的思路,日文“東京地方裁判所”的正式效力是否亦可引伸至中文“东京地方裁判所”?--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8日 (四) 18:59 (UTC)[回复]
关于“名从主人”惯例是否可以适用于译名,在下认为那要看此中文译名是不是“主人”自己提供的。如果是,就适用;如果不是,就不适用。这跟中文是不是“主人”的正式语文没有必然关系。
如果“東京地方裁判所”明确宣布它的中文名称是“东京地方法院”,那中维只好叫它“东京地方法院”;如果它明确宣布它的中文名称是“东京地方裁判所”,那中维只好叫它“东京地方裁判所”;如果它明确宣布它的中文名称是“东京地方法律裁决院”,那中维只好叫它“东京地方法律裁决院”;如果它......;除非用“常用名称”或其他命名原则推翻“名从主人”惯例。问题是“東京地方裁判所”与“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作为“主人”,对此似乎都没有任何宣告。
附带一提,WP:名从主人在中维只是命名的“惯例”,而不是“原则”,且原则的效力高于惯例。-游蛇脱壳/克劳 2022年12月10日 (六) 12:34 (UTC)[回复]
@Clithering 本人试图查证阁下“‘Britain/British’的提述则作‘英国’”一句时,发现排除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后,Britain在香港法例中出现只有两次:一次是第478I章《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附表6中的“新不列颠岛”(New Britain),与本案无关;另一次则是基本法序言中叙述历史时所用的“英国”(Britain)。British则多是在British subject、British nationality等术语中使用,不能与Britain混为一谈。这些不足以证实“英国”与“Britain”之间存在对应关系,顶多可以证明“英国”与“British”能够对应。阁下若仍坚持它们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则须另外举证。--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19:36 (UTC)[回复]

后续讨论

上述议题交由中文维基百科社群讨论后,似乎发表意见的其他朋友都没有对Mosowai的意见表示认同。

对于Mosowai认为中文并非英国的正式语文,因此怀疑英文“United Kingdom”的正式效力可否引伸至中文“联合王国”,我觉得这是搅错了翻译的基础。例如“République française”译作“法兰西共和国”,这很明显地不是因为中文是法国的正式语文,而是因为这是在翻译上参考中文用法选用的正式译名,在翻译上参考中文用法的时候,如果有权威性的文献来源支持,当然会很有信服力。在考虑到香港法律是否具信服力,我认为英国在1997年前是香港的宗主国,当时的香港政府是英国的殖民地政府,其法律条文中对“联合王国”的翻译当然具权威性。虽然香港已在1997年7月1日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我看不出有任何理据说明其权威性在一日之间一扫而空。如果认为香港法例的参考价值有限,可收窄至参考香港的宪制性文件,当中由英国和中国共同草拟和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中,可明确看出“United Kingdom”作“联合王国”。

另外,对于“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否一个正确的名称,我留意到英文维基目前正是以此作为条目名称,对此一英文名称存有质疑,我建议Mosowai可直接交由英文维基百科讨论。谢谢。--ClitheringMMXXIII 2022年12月31日 (六) 18:2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