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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长荣大学外籍生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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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该案件的被害人和嫌疑人都不适用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原因:

  • 嫌疑人和条目的主题有直接关联,类似复旦投毒案药家鑫案胡伊萱案的嫌疑人都能写在条目里。
  • 被害人不是生者,因此不适用生者传记方针。即使台湾有法律不允许公开姓名,维基百科也不受此法律限制。

因此我提议在条目恢复这两个人的姓名。--GZWDer留言2020年12月18日 (五) 14:20 (UTC)[回复]

  • 这似乎并不需要讨论,直接恢复即可。——BlackShadowG留言2020年12月19日 (六) 07:44 (UTC)[回复]
  • 请使用常识。披露受害人的私隐难道是符合人道和基本道德的吗?--还有,14522020年12月19日 (六) 08:02 (UTC)[回复]
    WP:NOTCENSOR然而,一些条目包含的与主题相关的图片、文字或链接,可能对有些人具有冒犯性。讨论潜在冒犯性的内容时不应专注于它的冒犯性,而应把重点放在它是否是合适的图像、文字或链接上。除此之外,“冒犯性”一般也不作为移除(或包含)内容充分理由。,维基百科作为百科全书就应该客观中立地陈述已经被公布的事实,对条目和读者有益的信息就应该加入,道不道德不是我们编者应该考虑的事情。--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周年庆即将到来 2020年12月19日 (六) 11:05 (UTC)[回复]
注: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BlackShadowG)移除。2020年12月19日 (六) 11:47 (UTC)[回复]
法律不禁止的事不代表一定必须要去做(因为是“可做亦可不做”);未满18岁不能看限制级电影不代表满了18岁就一定必须要挑一部限制级电影来看(因为是“可看亦可不看”);不受BLP限制不代表绝对不能依BLP的条文而行(因为是“可遵守亦可不遵守”);道德不在考量范围显然也不代表考量道德是绝对不被允许的。所以在下认为可以写出他们的全名,但也可以不写,端看是不是有高度的必要。-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12月20日 (日) 02:57 (UTC)[回复]
所以是“可恢复(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全名)”,而不是“应恢复”。-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12月20日 (日) 03:04 (UTC)[回复]
我是在说嫌犯的姓名,而且可能属于姓名隐私中的“他们本身未达维基百科条目的关注度”,此人的关注度完全依附于案件本身,不具备独立关注度,这一条和是否到18岁没关系。当然确实按照其他一些条目的例子来说,公开姓名是可以接受的做法,我不反对这点。总之这边讨论的时候方方面面都考虑到的话,之后引用为公开姓名的依据会比较有力。--Tiger留言2020年12月20日 (日) 05:28 (UTC)[回复]
在嫌疑人、被害人皆已满18岁,而被害人不是生者,且有可靠来源报导他们的姓名的前提下,我认为姓名可写可不写,理由如前述。-游蛇脱壳/克劳 2020年12月21日 (一) 05:08 (UTC)[回复]
京都动画纵火案这个案子做例,未得受害者家属的同意,而在媒体的压力下公布名单,搞出了很大的风波。媒体有媒体的追求,刊载的报导在一些情况下未必符合法律,更不用谈社会伦理。那么20位不愿公开姓名的遗属,他们会受到多大的伤害?在类似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去了解事件中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意见,更应以谨慎的态度处理。维基百科不是新闻,维基百科也不只有方针指引,从人性的角度、从社会的角度,多想想现实面中可能造成的后果。
讲回京都动画纵火案这个条目,在日维,GA的英维,以及其他主要语言里,通通都没有遇难者名单,仅有我们中维,像模像样的列出了36个名字,这真的有必要?或者能体现中维高人一等?我能来批判一下我们的一些编者的水平吗?应该是不能的。->>Vocal&Guitar->>留言 2020年12月21日 (一) 09:15 (UTC)[回复]
就“京都动画纵火案”条目,如果提供完整名单有助读者(例如人物有条目),那么有可靠来源就可以,如果无助,我怀疑是WP:NOT#INFO,在脚注提供即可。名单的多个来源似乎已失效,包括网络存档。--YFdyh000留言2020年12月22日 (二) 02:50 (UTC)[回复]
我这个想法似乎是实用主义。如果大名单只有姓名、年龄、职业,读者无法在阅读中获得有益信息,那么不是百科全书应罗列的内容,类似附录或WP:1E。--YFdyh000留言2020年12月22日 (二) 02:56 (UTC)[回复]
京都动画纵火案似乎并不是未得受害者家属的同意,而在媒体的压力下公布名单,搞出了很大的风波,条目中所述的是“《紫罗兰永恒花园》的外传剧场版动画《外传 —永远与自动手记人偶—》[......]决定在片尾公布在纵火案中遇难者和受伤者的全员名单,以示纪念[12][13]。”,这似乎没什么争议。--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周年庆即将到来 2020年12月24日 (四) 13:37 (UTC)[回复]
  • 维基百科并不是无王法之地,维基WP:免责声明表示维基的伺服器放置在美国加州境内,所以任何内容都受到当地法律和美国联邦法律的保护,美国隐私权法当然也包括在内。基金会也制定并颁布的meta:隐私政策,声明基金会相当重视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障。维基的WP:免责声明commons:人格权模板有说明“近期过世人物”在一些管辖范围中会受到人格权的法律限制,并表示任何人在使用这些内容上需自行负担责任,“你对于确保不侵犯他人的人格权须全权负责”,因此并不是人一死就再也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
现在人肉搜索网路公审霸凌盛行,从WP:骚扰方针底下的章节WP:OUTING可以类推,张贴这些个资很可能会影响到死者家属的生活,同时嫌犯的家属也处于类似的情境。在法律上,之所以称为“嫌犯”是因为在还没有经过法律追诉之前,身分只是可能涉及犯罪的“嫌疑”之人,要经过司法判决确定才是“罪犯”。想想万一警察抓错人怎么办,所以才会需要法庭的审判来做确认。
性侵案件的条目在隐去受害人及嫌犯的个资之后,并不影响读者对于整体案件的脉络理解和阅览,因此在维基上记载有关个资,实际上属于并非必要的行为。对于性侵相关案件的条目正文及导览模板,叙事要求应当如下:
  1. 性侵受害者、家属、友人等的姓名及详细个资,不得在维基上揭露,无论是否曾经在媒体上曝光
  2. 性侵嫌犯、家属、友人等的详细个资,不得在维基上揭露,无论是否曾经在媒体上曝光
  3. 性侵嫌犯的全名,在有罪判决确定后可以在维基上揭露(参《梅根法案Megan's Law)(有罪确定,以台湾为例是三审定谳),无论全名是否曾经在媒体上曝光,在此之前只能称呼姓氏,例如陈嫌、李姓嫌犯、张姓嫌疑人等
维基的行政员和管理员原本就有持续在执行隐私方面的维护(WP:CFRDWP:OS),并不是什么新增事项。另外也顺带提醒,这方面类型的刑事案件条目,在撰写时应避免注重过度偏旁的描写,维基的设立目的不是用来作为八卦记事、搜罗猎奇、满足癖好的地方。
--章安德鲁留言2020年12月25日 (五) 20:20 (UTC)[回复]
  1. 一个明显的理解错误:基金会隐私政策根本没有针对任何条目内容。也即,即使你把某人的联系信息和身份证号码写到条目里也不违反基金会隐私政策——这受到其他方针管理。
  2. w:WP:BLPPRIMARY的精神是:条目中涉及生者的信息需有可靠二手来源,不管是姓名、出生和死亡日期还是工作单位等等。
  3. 根据WP:1E,可以将事件相关人物重定向到事件条目,只要相关人物被显著报道过。
  4. 根据WP:NPF,即使相关人物尚未定罪,但是有可靠来源描述某人物和事件的关系,则该人物可以写在条目中(如果可靠来源报道了其名字,则可以写明其名字),只要不将他们成为罪犯。如朱令铊中毒事件就没有人确定有罪,且所有相关人物仍然在世。

--GZWDer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14:45 (UTC)[回复]

@GZWDer
  1. 我主要是指明,基金会的隐私政策具有重视保护个人的精神,本来就没有提到条目的关联性。既然是擅自主张连结的,那么你自己扎的稻草人就自己带回去。还有维基这里从创立以来一直到现在,每时每刻维基都是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基金会的政策不会刻意与此抵触,条目内容涉及的隐私权当然也就不需要在隐私政策当中特别再对此声明
  2. WP:NPF并没有明文提到写明其名字,这样的解读有超译的嫌疑。如果你有仔细读过我列出的3点叙事要求,就会知道如同前面表明过的,这么做并不会影响到读者对于案件脉络的整体理解。同时WP:NPF和WP:1E虽然是方针,但两者一样都是以“日常处理、概略适用”为前提,一旦遇到不当揭露资料,就是非常规的例外情境并抵触更高位阶的法律,必须进行调整和限制,由行政员和管理员执行方针WP:CFRD或WP:OS,避免扩散不当资讯。另外清大铊中毒案并非性侵案件,标的不一样
--章安德鲁留言2020年12月28日 (一) 05:23 (UTC)[回复]
@Ch.Andrew:英文版已经去世的性侵案件受害者有的甚至可以独立建立条目,或者使用合理使用图片。--GZWDer留言2020年12月28日 (一) 14:22 (UTC)[回复]
现行维基方针和适用于维基的美国法律都不禁止加入两人的名字,只要有可靠来源就可以加。但我个人不认为加入名字有助于提升条目品质,基于对相关人士的尊重,建议不加名字。--Yel D'ohan留言2021年1月2日 (六) 13:51 (UTC)[回复]
有的遇难者家属不介意公布姓名,但是有的很介意,不希望生活被打扰或者造成其他意想不到的困扰。我记得有一个中国大陆出过一个事故,具体哪一件事故想不起来了,有很多人遇难,有一个媒体找到了遇难者名单公布了出来。结果后来有家属抗议,对那个公布名单的媒体加以斥责,言辞很激烈。我认为即使法律允许/不禁止,也应当考虑道德与现实影响的因素,除非确有必要否则不要公开。——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1月5日 (二) 13:05 (UTC)[回复]
是否可就姓名私隐事宜分立指引?SANMOSA SPQR 2021年1月6日 (三) 07:1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