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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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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民法典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公布日期2020年5月28日 [1]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律
立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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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現狀:施行中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實行為

佔有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物權
所有權 · 限制物權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 宅基地使用權
典權
限制的人役權德語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權
不動產役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於2020年5月28日頒布,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其中,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較早出台,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並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較大部分條款。民法典各分則,則繼續審議和編纂[註 1]。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則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此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整統一的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後,下列民事單行法被取代並廢止:

立法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參照歐陸法系,但制訂民法典的過程一波三折。早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憲法後,隨即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後來受反右運動文化大革命等影響,起草工作經歷四次波折。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的通過,標誌着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具有民法總則性質的民法基本法律法規正式設立。而後雖仍有推動,但均以單行法的方式制定並實施,實際上仍處於對民法的探索階段。直到在2017年通過的民法典總則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以及2018年開始重點編纂的民法典各分編的出現,這意味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出台。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於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次起草

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小組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研究室,負責研究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研究起草民法典的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1956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民法典徵求意見稿」成形,初稿共有400多條,分「總則、所有權、債、繼承」四篇;當時以1922年《蘇俄民法典》為基礎,將親屬篇排斥於民法典之外,並不規定物權,將自然人概念更換為公民概念。1957年,整風運動反右運動開始。1958年8月21日,毛澤東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表示,不再制定民法、刑法;同年12月20日,中央政法小組在向中共中央的報告中提出沒有必要制定民法[5]

第二次起草

1962年,毛澤東針對國民經濟中調整改善的問題,提出「沒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編案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6]。遵照這一指示,同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建以全國人大法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常委會副秘書長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領銜的工作班子「民法研究小組」,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主持下開始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試擬稿)》,並印成冊[7];這個草案共三編(總則、財產的所有、財產的流轉),共24章262條,具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色彩。1965年-1976年,由於四清運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文化大革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一次中斷[8]

第三次起草

隨着文化大革命的結束及平反冤假錯案工作的展開,政治局勢趨於穩定,民法典起草工作又一次提上日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1979年11月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組,開始第三次的民法典起草。

1980年8月,民法典起草小組草擬出民法草案「試擬稿」,開始向部分經濟單位和政法部門徵求意見。這個草案包括總則、財產所有權、合同、勞動報酬和獎勵、損害責任、財產繼承共6編、501條。9月,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被修改,以適應改革開放以來的新形勢。但鑑於當時改革開放和經濟復甦建設才剛剛起步,在短期內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夠成熟,故而將民法暫時以單行法的方式設立及施行。

自1985年起,先後設立及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次起草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漢斌邀請五位民法教授座談民法典起草(中國政法大學江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王家福梁慧星清華大學王保樹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9],五位教授一致認為起草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王漢斌遂決定恢復民法典起草,並委託九位學者專家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王保樹、梁慧星、王利明、肖峋魏耀榮費宗褘),統籌負責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決定「三步走」:先確定合同法,奠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與統一,再用4-5年時間制定物權法,實現財產歸屬關係基本規則的完成[10],最終在債權物權制度完善基礎上,於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11]

2001年,基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新形勢下的法制環境要求,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李鵬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並經常委會審議一次。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2002年1月11日召開民法典起草工作會議,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委託六位專家學者分別起草民法典各編條文草案(梁慧星負責起草總則編、債權總則編和合同編;王利明負責起草人格權編和侵權行為編;鄭成思負責起草知識產權編;唐德華負責起草民事責任編;巫昌楨負責起草親屬編和繼承編;費宗褘負責起草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編)[12]。2002年4月16日至1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民法典草案專家討論會,19日上午集中討論民法典結構體例,其中絕大多數獲得一致同意,但就是否設人格權編和知識產權編,未達成一致意見(梁慧星不贊成設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鄭成思不贊成設知識產權編)[11]。後因草案條文太多,不便一併審議,故而維持以民法單行法方式進行分編審議的做法。據此,自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

第五次的整體起草編纂

2020年5月19日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促進中國人格權保護
中國新聞社就民法典相關熱點問題專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提出要「編纂民法典」[13]。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成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5家單位參加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並組織工作專班開展民法典編纂工作。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組長是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兼秘書長張鳴起,副組長是原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14]

2016年3月起,按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計劃,針對民法典的起草編纂工作採用先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再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最後整合成民法典的方案,並予以逐步實施。

同年6月27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7月5日至8月4日,民法總則草案的初審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0月31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11月18日至12月17日,民法總則草案的二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2月19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民法總則草案的三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7年3月8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3月15日,民法典總則草案經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式決議通過形成法律。10月1日,民法典總則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開始施行[15]

此後,民法典各分編開始編撰。其中,法典總則編部分完成之後,王利明召集起草合同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召集起草物權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召集起草繼承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召集起草婚姻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召集起草侵權責任編。各分編經過多次審議[14]。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於2018年8月27日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次審議,在初次審議期間曾對是否增加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編的提案進行了討論,討論後決定增加人格權編。此後,民法典的各分編又被分別進行了審議。

由民法典總則編及各分編整合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並於2020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中表決通過。

投票表決結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議案》於2020年5月28日下午3時舉行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

表決主題 贊成票 反對票 棄權 出席代表通過率[註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議案 2879票 2票 5票 99.76%

內容

一則簡筆動畫概述《民法典》如何影響一生

在獲得通過後,形成完整統一的民法典並同時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出台,200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出台,199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整合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而全面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一千兩百六十條[16],共七編並附則:

  1. 總則(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2. 物權編(通則、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
  3. 合同編(通則、典型合同、准合同)
  4. 人格權編(一般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
  5. 婚姻家庭編(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收養)
  6. 繼承編 (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產的處理)
  7. 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8. 附則

意見與爭議

民法典體裁爭議

中國大陸民法學者尹田認為,過去就民法典編纂體裁是采德國式的五編制體例(即德國民法典體裁)還是采法國式的三編制體例(即法國民法典體裁),學者間掀起過一番論戰。而目前民法典所採用的應該是同時兼有德國民法典的五編制和法國民法典的三編制的立法體例。[17]

另一種觀點認為,儘管受到《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影響,但這部民法典採用獨樹一幟的「七編制模式」,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即直接將個人隱私權利(人格權)以及侵權責任獨立成民法兩個編制,並順應土地承包和土地權益制度對物權編進行重大修正,在婚姻責任部分也有不少改良[18],有論者認為此民法典體系為順應實際情況的自創版本,無法簡單用德國民法典的五編製或法國民法典的三編製作為區分[19]

人格權獨立成編

為了滿足某個人所謂的「人格權情結」,輕信所謂「21世紀是人格權世紀」的謊言,及所謂「通過單獨設立人格權編可以把中國的人權保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錯誤口號,已經把中國民事立法(民法典分則編纂)引上了歧途!
——梁慧星,2018年11月19日在華東政法大學的講座發言[20]
第一,我們的民法典將人格權法獨立成編早於烏克蘭民法典的制定,……第二,烏克蘭民法典並沒有採用「人格權」這個詞,……,甚至沒有規定人格權的概念。第三,烏克蘭民法典裡面規定的遊行集會、結社等大量政治權利,完全不屬於人格權。
……
梁教授強烈批評我提出「把人權保護提到前所未有高度」,但他也沒有引出我在什麼地方提出這個觀點,也沒有指出我究竟是怎麼講的。……我至今都認為,即使我說過「把人權保護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可能話說的有些滿了,但恐怕很難說有什麼大錯誤。
——王利明,《民法典編纂中的若干爭論問題——對梁慧星教授若干意見的幾點回應》[21]

曾主導200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總則編、債權總則編和合同編編纂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認為,民法典中不應設置人格權編,並就此強烈抨擊主導現有通過版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編纂工作的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

梁慧星曾主張將人格權部分納入總則編自然人章節相關條文[22]。其對於人格權在《民法典》地位的主要觀點為:人格權與人格有本質聯繫,與其他民事權利有本質區別,不能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代理、時效、期日、期間等的規定,且草案人格權編中出現的「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等可能造成「雙重適用」問題,讓司法參與者容易遺漏訴訟的請求權基礎及判決的裁判依據,將平添民事裁判活動的混亂。梁慧星還批評王利明推動人格權單獨設編,是在貶損和肢解侵權責任[22]

梁慧星指出,民法保護人格利益,在於將對於人格利益的加害行為納入侵權法的適用範圍、追究加害人責任,而非另設條款規定人格權範圍。「人格權是防禦性的權利」,「僅具有『排他力』,而無所謂『支配力』、『追及力』、『執行力』」;人格權亦有先在性,「即先於法律而存在」,不由法律文本設立,法律不能規定其外延;因此人格權不可定義、不可言說,人格並非受權利主體「支配」的權利客體,法律須就具體侵害行為為人格法益提供保護。而具體侵害行為可以「一般條款+特別列舉+類型化」方式規定,也可依循判例。[20]

梁慧星反對王利明「將人格權提升到人權保護的高度」的觀點,指全球各地的民法中,除《烏克蘭民法典英語Civil Code of Ukraine》外,沒有單獨設人格權編的先例,即使是《烏克蘭民法典》,其人格權編實質上是對人格權的宣示,而沒有規定如何保護人格權。梁慧星還認為,帶有人格權編的《烏克蘭民法典》施行當年,當地就爆發了顏色革命,這與該法典帶有的自由主義思潮有關,並呼籲民法典編纂不要學習烏克蘭[22]

就梁慧星的指責,王利明通過《上海政法學院學報》予以回應。王利明指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早於烏克蘭,早在2002年版《民法典(草案)》中就有這一編,且人格權單列成編有助人權的發展;王利明認為,對自然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的保護意味着國家不能非法侵害自然人生命安全,其與人格權獨立成編無關;王利明回應梁慧星有關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雙重適用」的指責,認為援引的多重性符合民法典體系化要求,與立法形式緊密相關,符合司法實務實情;王利明認為,人格權獨立成編不會貶損、肢解侵權責任法;此外,就有人宣稱其主張對國有財產基於特別保護予以否認的說法,王利明予以否認。[21]

此外,根據梁慧星的說法,法學家王澤鑑曾在珠海舉辦的一次法學學術對話會上建議王利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中的人格權編條文刪除,並將其中有道理、有價值的條文納入侵權責任編;王澤鑑還曾提醒王利明「民法典只能有一個侵權責任編,不能有兩個侵權責任編」。[20]

同性婚姻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提請二審後召開的全國人大法工委新聞發布會上,法工委發言人回答有關記者提問時指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維持了現行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並稱這個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和歷史文化傳統。[23]同年10月,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付諸三審後,同婚促進團體「愛成家」在各大社交平台號召挺同民眾前往全國人大網的法律草案徵求意見板塊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關婚姻、親屬定義及贍養關係等條文提出意見,並組織其他同運團體以向人大寄信的方式表達對同性婚姻的支持。[24]而在第二次法工委記者會上,發言人稱有意見建議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25]2020年5月18日,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黃薇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稱,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意見是「有組織的」,很多內容都相同,「就是複製粘貼」,並表示「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首次發言人記者會上已作出回應:將維持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26]

離婚冷靜期

1950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時,鄧穎超提出,為保護婚姻中弱勢的一方,離婚不應有任何條件。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的30天「離婚冷靜期」[28],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認為,這一制度「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侵害婚姻自由[29]支持者則認為設立「離婚冷靜期」有利於解決衝動離婚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30]。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若是衝動離婚,隨時可以申請復婚;然而,諸如家暴等極端情況下應該通過訴訟離婚,而非協議離婚,不需要「離婚冷靜期」[31]。有分析認為該條文實際目的是為了降低連年攀升的離婚率。[32]

謬稱「民典法」

個別自媒體報道《民法典》時將其稱為「民典法」[33]。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稱民法典起草的主要阻力來自於一些法理問題:很多人不理解民法典概念,甚至有些立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把民法典說成「民典法」[34]。這種錯誤甚至出現在個別法院的網站上[35]

注釋

  1. ^ 不同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其他法律採取的立法術語「制定」,民法典採用立法術語「編纂」[4]
  2. ^ 出席代表通過率不等於法定通過率。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案表決時,由於法定通過率的計算基數並非出席代表數,而是全體代表數,故計算方式應為贊成票數比上全體代表人數,其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然而,鑑於媒體多年來報道中使用「贊成票數/出席代表人數」作為通過率,為避免讀者產生疑惑,本處遵循媒體慣例使用出席代表通過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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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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