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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文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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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羅文榦又寫作羅文幹

羅文榦[1](1888年—1941年10月),字鈞任廣東番禺縣(今廣州海珠區瀝滘)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政治人物。

生平

早年留學英國牛津大學學習法律,宣統元年(1909年)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於英國倫敦內殿律師學院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大律師資格[2]。回國任清廷廣東省審判廳廳長,後評為留學生最優,賜法政科進士,任教於北大,與胡適交誼甚篤,自命為「有職業而不靠政治吃飯」的自由主義知識分子。1912年在北洋政府歷任檢察長及司法、財政部、大理院院長等職。1915年8月,羅辭去總檢察長南下,傳聞為籌安會是否違法一事,與內務、司法兩部不協,總檢察廳更發文澄清[3],後參加反袁。1921年12月復任北洋政府司法總長,1922年1月改任大理院院長,同年9月任王寵惠內閣財政總長。

1922年11月18日因訂立《奧國借款展期合同》,被眾議院議長吳景濂告發受賄被捕,並導致王寵惠內閣辭職,史稱「羅文榦案」。次年6月無罪釋放。蔡元培曾為此憤而辭職。當時顧維鈞被攝政國務總理高凌霨任命為外交部長時也曾表示,羅文榦案不澄清,絕不上任。

1928年被聘為東北邊防司令長官公署顧問。1931年擔任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長,1932年兼外交部長等職。1932年5月審判共產國際特工牛蘭夫婦事件中,反對宋慶齡、蔡元培保釋被告。1933年5月,在《塘沽停戰協定》簽字後,呈請辭職,經蔣中正挽留,直到12月2日,最終辭去外長職位。1934年10月又辭去司法行政部長職務。1938年任國防參議會參議員、國民參政會參政員,同年在西南聯大教授《中國法制史》。1941年10月,在粵北樂昌縣城,因惡性瘧疾不治身亡,享年53歲。

逸事

1933年羅文榦在新疆串聯張培元馬仲英以推翻盛世才。當時羅文榦離開新疆未帶行李,被盛世才沒收,在1937年新疆財政監察委員會拍賣時,標有「羅文榦逆產一項,僅手提小皮箱一個,摺扇一把,綢衫一件。」[4]

參考文獻

  1. ^ 羅文榦. 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 [2021-02-20]. 
  2. ^ Who's Who in China, 5th ed. Shanghai: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1936.
  3. ^ 籌安會進行之狀況. 新聞報 (上海). 1915-08-31. 又總檢察長羅文幹請假,適當司法界多事之秋,外間遂傳其與應德閎案及籌安會事不無幾分關係,近總檢察廳致函各報……原函如下:敬啓者:本廳羅檢察長文幹,因本月十五日接家電,以母病召其速歸,遂於十六日詳請司法部,給假十五天,十七日奉部批准,十八日早晨,首途囘粵。外間報紙徃徃加以推測之詞,謂其別有他項原因,未免失實,敢請貴報將此函登載,以免誤會。 
  4. ^ 張大軍. 新疆風暴七十年. 台灣: 蘭溪出版社. 1970 (中文(臺灣)). 
  • 《劍橋中華民國史·憲政理想的衰落·1922—1928年》
  • 郭廷以《中華民國史事日誌·1922年》
  中國北洋政府
前任:
潘昌煦
大理院長
1922年6月 - 9月
繼任:
董康
前任:
高凌霨
財政總長(署理)
1922年9月 - 11月
(被逮捕後、凌文淵代理)
繼任:
汪大燮
前任:
張國淦
司法總長
1926年7月 - 1927年6月
(至1927年1月為署理)
繼任:
姚震
前任:
王蔭泰
外交總長
1928年2月 - 6月
繼任:
(廢止)
  中國國民政府
前任:
朱履龢
司法行政部長
1931年12月 - 1934年10月
繼任:
居正
前任:
陳友仁
外交部長
1932年1月 - 1933年12月
繼任:
汪兆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