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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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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死刑制度菲律賓統治地區的死刑制度的介紹。

歷史

1987年,菲律賓總統科拉松·阿基諾取消了死刑,使菲律賓成為當代史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亞洲國家。但僅一年後,由於菲律賓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勢依舊,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來源請求]

1993年,國會通過恢復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賓生效,採用注射。但實際上沒有一名犯人被真正處決。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強姦繼女的犯人萊奧·埃徹蓋雷伊成為死刑廢除13年後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此後兩年內,又有6人步其後塵,罪名都是強姦謀殺或搶劫謀殺。但在2000年,凍結了死刑。

2001年,格洛麗亞·馬卡帕加爾·阿羅約上台後,作為天主教領導人,她明確表態,拒絕採用死刑。她頒佈總統令暫停執行死刑,並將18名死刑犯改判為無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虛設。依照刑法判決,死刑犯仍不斷產生,但卻都無法執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賓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經最高法院審核後被無罪釋放或者減刑外,大多數犯人仍在等待發落。

2003年12月5日,總統阿羅約宣佈,取消在菲律賓暫時中止執行死刑的決定,理由是,目前國內搶劫、綁架等犯罪行徑日益泛濫。菲律賓的天主教會聞訊後,對此深表失望和痛心。與此同時,菲律賓政府司法機構,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採用注射法對2名犯人執行死刑。此外,還有25名犯有搶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販毒的人,正面臨着死刑。菲律賓南部和北部的中產階級代表們紛紛表示支持,因為他們是犯罪的主要目標,遭受了最為慘重的人員和物質損失。

2006年6月7日,菲律賓國會通過廢除死刑法案。參議院投票結果為16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眾議院投票結果為119同意、20反對。2006年6月24日,總統阿羅約於急性腹瀉送醫治療康復出院後,簽署廢除死刑的共和國第九三四六號法案,再度終結死刑。菲律賓於2003年恢復死刑至2006年,並未執行過死刑。 導致菲律賓的治安非常嚴重,毒品、搶劫、挾持事件及性罪案非常嚴峻。

杜特蒂在2016年上任菲律賓總統後,為了強調對毒品宣戰的決心及強調「亂世用重典」而推動恢復死刑,曾於2016年、2020年都提出恢復死刑的法案,但均未過關。[1]

可被判死刑的罪名

  • 販毒(運毒不包含在內)
  • 搶劫
  • 謀殺

死刑執行方式

由於曾受美國統治,菲律賓曾是全球除美國外唯一採用電椅的國家,但在1987年首次廢除死刑後揚棄,改採行刑隊槍決。1993年恢復死刑後改為注射死刑

死刑執行統計

爭議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