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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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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完畢~ --Shinjiman 09:48 2006年11月20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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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說法其實是錯誤的

權利其實不是權也不是利。我現在在說到這個概念的時候,儘量用「正當(性)」來表達。 human rights就是人的正當性。這些正當性是由傳統、道德、法律所賦予的。而其最基本的一些,比如吃喝拉撒,生存、生育等等,也可以看作是天賦的,作為人的自然屬性所必然具備的正當。而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則是基於自然屬性之上作為一個社會的人所擁有的基本的huamn rights! 政治課本里講什麼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其實這是很荒謬的,本質上是對權利的誤解。 權利並不和義務相關聯,窮人不納稅、殘疾人不當兵,這些人並不因為沒有承擔義務而失去任何rights,或在rights上有所差異。 國家確保公民的rights這是天經地義的是國家本身的職責,而不能要求公民必須承擔義務後才獲得什麼rights。 劍橋中華民國史上卷: 權利(rights)的思想即使在現代西方也是新發展起來的,但是在中國, 這種思想幾乎沒有什麼背景,以致必須為它創造一個新名詞。1864 年當美國 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用了權利一詞,不久此詞又在 日本被使用。但是這兩個漢字當然已有固定的意義,兩者結合起來似乎是說 「power-prof- it(權力-利潤)」,或者至少是說「privilege-benefit(特權-利益)」。這樣就使一個人對權利的維護,看起來像一場自私的權力遊戲了。① --User:67.15.183.804:27 2005年10月22日 (UTC)

說得很好啊!您完全可以在"批評"這個章節加上您的觀點。但請注意,維基上的詞條並不是用來說明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而是不偏不倚的描述各方面的事實。--寫輪眼★指教我★ 07:30 2006年11月21日 (UTC)

關於歐洲近代發展出來的天賦人權,很多人認為吸收了中國文化的思想。我看到的天涯上的一段討論:


柳詒徵之《國史要義》       

人之有階級、等差,各國均不能免。他族之言平等,多本於天賦人權之說。吾國之言平等,則基於人性皆善之說。以禮之階級為表,而修身之平等為里,不論階級、等差,人之平等惟在道德,故階級制度不足於限人,庶或免階級爭鬥之亂。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不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積文學正身行能屬於禮義,則又歸之卿士大夫。(史化第十一)

 作者:nanyaman 回復日期:2007-5-23 13:27:34        

天命,天理,天道,所謂天,即自然。自然之理,本來無所謂道德,中國人賦予他道德的意義,即儒家中的天理。

  

歐洲人借用中國文化中「天」 的概念,提出「天賦人權」,Natural Rights,這裏的天、自然,就是人類已經賦予了道德含義的天、自然。

  

柳詒徵《國史要義》中說:「他族之言平等,多本於天賦人權之說。吾國之言平等,則基於人性皆善之說。以禮之階級為表,而修身之平等為里,不論階級、等差,人之平等惟在道德」

  

他並不知道,實際上,他族(歐洲)所說的「天賦人權之說」中的天的概念,實際來自於中國,是有道德的天,天即是道德的化身。所以,柳詒徵說歐美人之言平等,本於天賦人權之說,中國人之言平等,則基於人性皆善之說,實際是相同的。

    

這裏面有個問題,中國的天,上天,和西方基督教的上帝,有時可以等同,但是,在「天賦人權」里,則和基督教的上帝是對立的,自然和宗教對立,歐洲近代啟蒙者提出「天賦人權」,即是要衝破基督宗教上帝的束縛,建立人的理性。  

    

道德本質是什麼?道德就是心法,心的法律,柳詒徵說「吾國之言平等,則基於人性皆善之說」,善就是符合道德。伏爾泰說孔子是人類的立法者,也就是孔子為人類立了心法,立了道德。

近百年來不少從事東西方比較研究的學者認為,天賦人權概念的產生和發展,和歐洲的啟蒙思想家借鑑孔孟思想有很大的關係。而從中國文化的角度來理解天賦人權,就很好理解了。所謂正當性,其實也就是從道德判斷的標準上來講。而天賦人權的天、自然,就是有了道德含義的,按前面提出質疑者的說法,是有正當性的,好比我們將天理不容,這個天理和天賦人權的天,就是同樣一個天,同一個含義。 -聯合聯 2007年6月13日 (三) 5:29 (UTC)


質疑"人權的說法其實是錯誤的"

窮人不納稅、殘疾人不當兵,這些人並不因為沒有承擔義務而失去任何rights,或在rights上有所差異。 國家確保公民的rights這是天經地義的是國家本身的職責,而不能要求公民必須承擔義務後才獲得什麼rights。' 以上兩句是有問題的."窮人不納稅、殘疾人不當兵"固然不需要承擔義務,但那是因為有別人替他們承擔了,如果公民都只享受所謂的rights,那麼誰來支付實現rights的成本?假設一個國家的人都是窮人,不需付稅,那麼這個國家該如何運轉?又如何實現rights? --謎霧 (留言) 2008年9月5日 (五) 01:25 (UTC)[回覆]


吃喝拉撒需要什麼成本?這個成本是政府支付的嗎?工作並不是為了政府盡義務,而是為了自己的生存。不納稅並不喪失其權利,但並不是說人人都不要去納稅。窮人的概念顯然是相對的。如果一個國家的人口都窮到無法納稅,那麼這個國家政府也沒必要存在下去了。政府沒有任何神聖性,沒有任何存在的絕對必要性。齊格 2008年9月16日 (二) 09:06 (UTC)

吃喝拉撒怎麼會不要成本?任何事都需要付出成本的,主觀上一個人工作並非為給政府盡義務,但客觀上卻確實為政府盡了義務,因為不用再享受失業保險之類的政府福利(直接降低福利成本),還可以緩解社會矛盾(間接降低福利成本),工資高的還要交所得稅.各種社會福利都是政府為保障弱勢群體權利所付出的成本,但政府本身並不能創造付出這些成本所需的資源,所以還是要靠有能力的人多承擔一些義務.如果納稅群體付出的稅收少一些,那些弱勢群體所能享受到的福利就會相應減少.--謎霧 (留言) 2008年9月26日 (五) 01:23 (UTC)[回覆]

政府並沒有錢,所有錢都是來自平民百姓。政府是平民百姓為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而建立的。主權在民,有民才有國,當全體人民不再認同這個國家時這個國家就滅亡了,當政府無法履行其保衛人民權利的義務時,人民有權將其推翻,另立新政府。所謂福利,並不是政府「給予」人民的,而是人民付出勞動,理所應當取得的東西。有權利才有義務,沒有權利而談義務責任只是剝削壓迫的新藉口罷了。所謂「窮人不納稅,殘疾人不當兵」並非他們沒有付出成本(義務)。沒有人想當窮人,也沒有人想當殘疾人。比如,自由世界中,窮人的生產消費促使經濟正常運轉。窮人付出的成本不是稅收這種明顯可見的東西。正常社會中,窮人可以靠努力成為富人,富人也可能因投資失敗淪為窮人。再者而言,貧富本是相對概念,美國貧民窟中的人在中國窮人的眼中都很有錢,美國現在中產階級的生活水平會讓中世紀的騎士自嘆不如。因此,所有社會中總會有窮人和富人,不可能出現只有窮人或只有富人的社會(即使是在狂喊平均主義的中國,毛澤東的生活水平肯定比三代貧民要好得多)。窮人和富人都對社會的發展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富人之所以幫助窮人,高尚點說是道德使然,但更本質的在於,幫助窮人可以使富人生活得更好(比如博得美名,減少因仇富而對富人的生命構成威脅,促進窮人消費進而促進富人的企業贏利等等)。幫助窮人不是義務,但一個精明的富人一定明白,幫助窮人能讓自己過得更好,這也是為什麼發達國家的富翁很多都喜歡做慈善家的原因。Dreamer in Utopia (留言) 2009年8月27日 (四) 08:01 (UTC)[回覆]

  • 這位朋友似乎沒有解決我的問題.中世紀沒有人權這個概念暫且不論,就說中國,80年代以前號稱全民醫療保障,80年代後被認為全面倒退,成為"看不起病".你說理論上哪個對生命權更有保障?偏偏是現在沒太多醫療保障的情況下壽命大幅增加.又比如印度號稱全民免費醫療,其普通人能享受到的醫療服務是否能超過中國?關於福利,古代社會沒有福利這一說,那些大大小小的國家是如何維持甚至壯大的? 普遍選舉權和言論自由更是近代才出現,是人類自身思想的產物,和生命權之類不宜混為一談.--謎霧 (留言) 2011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回覆]

改進重點

我想說這幾天的條目擴充做的很好,終於改進了原先雜亂簡短的舊版本。但我必須說目前有幾個問題需要修正:

  1. 條目中頻繁提及「西方」兩字,要注意的是中文維基並沒有特定於哪個地區,既然這都已是聯合國和大多數國家背書的概念,除非指的是特定歐美國家,最好少用這一標籤。
  2. 馬克思的觀點應該另置批評段落,而不是擺在前頭的定義段落。在人權這個概念的研究上,馬克思是批評者而非定義者。完成
  3. 引用參考文獻應該都要附註頁數,另外最好註名作者原文名或原文書名,方便他人查證。

--Lecter 咖啡館♨ 02:30 2006年11月21日 (UTC)

修復式正義?

查了一些資料,修復式正義似乎不是人權方面的焦點爭議,所以我把它拿掉了。--山城上総 2013年2月6日 (三) 00:00 (UTC)[回覆]

人權是不可割棄的?

英語維基百科引用Sepœlveda氏等人所著的《HUMAN RIGHTS REFERENCE HAND BOOK》[1]一書的內容,說:「Human rights are commonly understood as "inalienable fundamental rights to which a person is inherently entitled simply because she or he is a human being."」(人權常被理解為「一個人單純因他/她是人的事實而天生擁有的不可割棄(無法被分割、放棄、交予他人等)的基本權利」)--山城上総 2013年2月10日 (日) 01:30 (UTC)[回覆]

聯合國這裏也有提到人權不可割棄:http://www.ohchr.org/en/issues/Pages/WhatareHumanRights.aspx --山城上総 2013年2月10日 (日) 01:31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人權中的3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9月10日 (日) 18:36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