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封禁方針/存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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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封禁User:Atn13579

此人持續破壞中華民國等條目。—自由之大天使The Quibbler  2008年1月1日 (二) 12:37 (UTC)

完成。—Isnow (留言) 2008年1月1日 (二) 21:33 (UTC)

這樣可以封禁嗎?

有個用戶過去為自己的作品(例如論文、演出、教材等等)、網站、甚至自己本人建條目,後相繼因知名度和重要性不足而被刪除,之後這用戶改為把自己的相關資料融入其他條目裏。以目前所見,條目中,他指稱自己的作品、網站,和他自己本人時,「名人」、「名師」、「知名」、「先驅」等溢美之詞不絕於耳,語調感性,那是可以的嗎?需要封禁嗎?(即使資料真實)如不,應該由他去嗎?—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5日 (五) 13:49 (UTC)

請指明條目。—Isnow (留言) 2008年2月16日 (六) 10:39 (UTC)
涉及上面談到那宗自我宣傳事件的條目約有十來個,其中包括:
該用戶在「8月4日」和「1969年」條目裏都加上了自己的壽辰,循此足可找到他的用戶名和藝名
餘下的涉事條目可以用他的nickname、藝名,和他的網站名做關鍵字一一搜尋到的了(恐引發報復性襲擊,我的用戶頁六天前曾遭匿名者惡意破壞)
不過話分兩頭,「自我宣傳」控罪的成立,到底是跟……
a)跟「張貼的資料的真實性相關」?還是跟……
b)跟「張貼者本身是不是相關資料的主角」相關?
如果答案是b)的話,那這些資料肯定是觸犯「自我宣傳」了
如果答案是a)的話,那他是不是真如他自己形容那麼「名人」、「名師」、「知名」、「先驅」則尚待攷證,暫時可參考的資料只有:
  1. 中文維基曾有該用戶的作品名、網站名、甚至他自己本人藝名的條目,後相繼因知名度和重要性不足而被刪除
  2. 除了他本人之外,暫沒有別的用戶主動撰寫張貼這位「名師」、「先驅」的資料。
  3. 在網上搜尋到跟這用戶(包括其藝名和網站名)相關的資料,大多數內文都是相同的,有理由相信是由同一個人的辛勤筆耕。—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3:42 (UTC)

剛剛才發現,這用戶曾在另一位知名度比他高的演奏家]的條目內掛上知名度不足的面板,不過提刪時被投票駁回—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5:25 (UTC)


這個更上層樓,「世界著名」—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5:36 (UTC)

一些意見:
  • 為了描述中立,「名人」、「名師」、「知名」、「先驅」,特別是「著名」不適合出現在任何條目中,包括這個個案。
  • 經討論,隆中隱已因知名度不足而刪除,相關的廣告信息需要連帶刪除
  • 帳號的查封可以稍緩
Isnow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11:50 (UTC)
謝謝您的仲裁,這釋了我好些疑竇^_^
還想澄清一點:就這個個案看來,即使張貼的是自己本人的資料,只要資料真實,措辭中肯,還是可以張貼的,是不是這樣?
此外,一點意見,既然這個個案中的所有宣傳活動都只由同一個賬號而發,我想這個賬號以後的活動也值得留意一下
btw,剛發現了一項破壞性修改,沒頭沒腦的,所轉載文字來自這裏--Xtctjames (留言) 2008年2月19日 (二) 06:11 (UTC)
這種破壞回退即可,相對嚴重的可到Wikipedia:當前的破壞求助。—Isnow (留言) 2008年2月19日 (二) 12:40 (UTC)

隆中隱User:Chk888,筆名草廬主人,其「相關的廣告信息需要連帶刪除」的包括有「隆中隱」、「隆中草廬」、「草廬主人」、「吹鼓吹小站」、「二胡練功房」等關鍵字的資訊。--210.6.97.11 2009年5月20日 (三) 08:33 (UTC)

他編輯是很認真沒錯啦,不過老是回退掉我對WP:ZHREQ各子頁面之編輯,包括關於英語版本為A級條目之註解追加等,建議他公開解釋,不然將要求管理員封禁他三年。--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5日 (二) 12:45 (UTC)

申請封禁221.127.47.227

221.127.47.227擅自編輯本人的個人頁面,十分不禮貌,請管理員考慮封禁該用戶。--Sfs031317 (留言) 2008年8月14日 (四) 13:57 (UTC)

小弟是管理員之一,根據本人判斷,此用戶編輯並非出於惡意,因此沒必要進行封禁,但閣下可在用戶頁註明「請勿在未經同意下編輯」。--Wrightbus ~威巴~ (客戸服務) 2008年9月2日 (二) 10:12 (UTC)

請管理員閱讀封禁方針


請管理員在使用管理員的權利時,儘量保證方針。封禁前請確保閱讀並理解Wikipedia:封禁方針

下面是封禁方針中對於IP封禁的規定:

  1. 對共享或動態IP位址的封禁一般應該短於對註冊用戶或者靜態IP位址的封禁,主要原因是前者可能波及其他無辜的編輯者。
  2. 防止破壞性的行為,一般封禁期限為24小時,重複違犯則可以逐漸延長,最長一般至1個月。此種封禁一般不適合無限期封禁。

下面是我看到的一段封閉記錄:

  • 2008年9月29日 (一) 17:33 Gzdavidwong (对话 | 贡献 | 查封) “202.177.97.131 (对话)”已被查封,终止时间为6个月 ‎ (屡次增加不实资料: 累犯) (解封)
  • 2008年8月29日 (五) 02:14 RalfX (对话 | 贡献 | 查封) “202.177.97.131 (对话)”已被查封,终止时间为1个月 ‎ (無故刪除條目內容: 中日文版累犯) (解封)
  • 2008年8月3日 (日) 00:08 T.A 白河 (对话 | 贡献 | 查封) “202.177.97.131 (对话)”已被查封,终止时间为2周 ‎ (無故刪除條目內容: 日語維基的累犯) (解封)

我的問題是,我們的封禁方針還在工作麼?如果沒有工作,是否要修訂這個方針?否則管理員同儕們依照什麼使用手裏的權利呢?--用心閣(對話頁) 2008年9月30日 (二) 11:41 (UTC)

我先壓到一個月。我的意見是,如果要修改方針,那麼對於長期的IP破壞者(時間跨度達到或超過一個星期的,比如上面那一位),且能看出其IP位址規律的,單個IP的封禁時間可以超過1個月。此外,如果要修封禁方針,那麼最好把對地址段的規定寫進去:因為地址段封禁的波及面更大,個人建議封禁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天,長期破壞者不得(且能看出IP位址規律的)超過一星期。—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9月30日 (二) 18:47 (UTC)
建議管理員在不明確如何行使管理員權限的時候,多用同理心想一想,再去決定如何處理。至於菲菇的提議,是否有先例可依?zzz......很睏 吵醒我 2008年10月1日 (三) 02:51 (UTC)
我個人的意見是寧可管理員多點工作,不要讓許多用戶在使用維基百科時受阻,另外我個人覺得在過去這段時間裏許多管理員把「破壞」這個概念用得非常寬。有時新用戶因為不理解維基百科的操作和規則,犯了三次錯誤,不獲得任何解釋就被定為破壞而被封禁;有時因為一個用戶堅持自己的見解,因為討論時冒犯了一些管理員,或者他的意見與大多數人意見不同,也被定為破壞。我希望管理員們尤其注意一下不要傷害新用戶、尊重其他用戶和意見以及在討論的時候有耐心等規則和建議。一些管理員在被選為管理員之前對其他用戶非常有耐心,但是在成為管理員之後變得非常不耐煩,請反思。謝謝。--Wing (留言) 2008年10月1日 (三) 08:00 (UTC)
非常抱歉,是我突然忘記了IP最長不能封超過1個月的方針,今後我會留意的了。另外,我贊成修改封禁方針,有些IP長期破壞用戶封1個月遠不足矣,也希望各位能多加巡查,最近的破壞實在是太厲害了,常常有條目被破壞了或添加了不恰當的內容好幾天也沒人發現。—瓜皮仔Canton 2008年10月1日 (三) 20:46 (UTC)

留意到最近有幾次封禁比較有爭議,我想提一個新建議,讓大家考慮可行性。Wikipedia:封禁方針(注意目前仍是未達成共識的方針)提到封禁目的主要是保護用戶、防止破壞、保證用戶權限,並賦予管理員決定封禁時間的權力。但封禁時間的長短大家的看法也許有別,個別管理員不一定理解封禁方針,封禁方針也沒有詳細指引及案例,就令到一些封禁與社群期望有別。,也因此我建議管理員只能自行決定7天內(或其他較短時間內)的封禁,多於指定時間的封禁交予社群限時討論以達成共識,避免管理員在封禁用戶上決定困難,也將較長期封禁的決策責任由管理員轉移至社群。屬於保證用戶權限的封禁爭議較小,可繼續讓管理員自行決定,但需要確保有申訴渠道。—Baycrest (作客) 2008年10月13日 (一) 04:54 (UTC)

可學日文版,來個 Wikipedia:用戶封禁請求或類似名稱。219.68.144.2 (留言) 2008年10月22日 (三) 09:38 (UTC)

補充封禁方針

鑑於近來發現的兩起篡改投票的事件我建議補充封禁方針:篡改投票結果者被發現後立刻無限期封禁。--Wing (留言) 2008年11月19日 (三) 14:46 (UTC)

  • 首先要澄清「使用傀儡投票」是否算作篡改投票?其次,鑒於「封禁可否作為懲罰」有爭議,我認為初犯者如無合理解釋(例如一時錯手),視乎情節,封禁不多於1個月,再犯則加重封禁期。--Mewaqua 2008年11月19日 (三) 15:07 (UTC)
  • (-)反對萬一用戶真的不小心犯錯,還是有其他不明的原因(例如技術問題)怎樣辦?判決前請用同理心想想吧!除非他是多次蓄意篡改投票結果又肯定不是其他原因又勸告無效,否則反對立刻無限期封禁。初犯只建議最多封禁7天。-- Heinous

增加挑釁言詞的但書

  • 為了更確認管理員封禁的權限,我在人身攻擊項次增加言詞挑釁的禁止,並以網絡開放言論空間的大多數規則為本,增加「該等行為之定義由執行處分的管理員判斷。」說明事項,來反應中文維基現狀。若有異議,歡迎兩週內修正增刪。--winertai (留言) 2009年3月4日 (三) 00:47 (UTC)
    • 「該等行為之定義由執行處分的管理員判斷」在我看來,就像在一個有數十人的陪審團中,只要其中一人認為被告有罪,被告就罪名成立一樣。如果有其他管理員認為不是挑釁,自然不會行動,卻不會有其他人知道原來有管理員有異議。--Mewaqua 2009年3月5日 (四) 13:57 (UTC)

建議修訂封禁方針

根據社群請求,中文維基百科的$wgBlockAllowsUTEdit已經設置為true。在技術上,被封禁的用戶已經可以在他自己的用戶討論頁發言。但是中文維基百科目前沒有對應的方針或指引。在下建議把Wikipedia:封禁方針的第二段修改成:

以上。—小周(XiaoZhou)留言2009年3月21日 (六) 04:16 (UTC)

還有相應的mediawiki名字空間也應該續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21日 (六) 11:49 (UTC)
已對MediaWiki:AutoblockedtextMediaWiki:Blockedtext作出相應的更改。基本上,支持是次修訂。但本人建議作出以下更改︰模板由文字的前面改為頁頂,這更能吸引到注意力。另外,此渠道除了開放予用戶提出申訴或要求複核外,還應該開放予被封禁用戶提出有關於本地規則細節或該封禁決定的疑問。—J.Wong 2009年3月21日 (六) 12:55 (UTC)
「由於你的IP位址不幸地被自動查封,你現在不能編輯維基百科」……—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3月22日 (日) 03:26 (UTC)
感謝J.Wong的意見,在下已經根據閣下的意見修改了在下的提議。—小周(XiaoZhou)留言2009年3月27日 (五) 08:20 (UTC)

「請注意:如果某一位管理員封禁了您的賬戶,而您對封禁的理由持有異議,請通過發郵件的方式向該位管理員及其他管理員申訴。重新註冊一個賬戶或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維基百科的頁面(包括此處)申訴的做法,將會被視為繞過封禁發言,並可能導致封禁時間被延長。」這句已不合時宜,理應刪除。為什何要關上房門自己解決,有什麼事不能在維基百科:對管理員的意見和建議內申訴?除了管理員不時被投訴不回覆電郵外,這樣已被公眾一種差的感覺,好像是為了保護管理員濫權而設。—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4月4日 (六) 12:55 (UTC)

不行。這是一個原則&技術性問題。用戶使用傀儡或IP,就已經是繞過封禁了。就好比A越獄是因為A被冤枉了,逃出去是為了抓真正的犯人,但A還是會被起訴的;當前允許被封禁用戶編輯討論頁只是為了方便他們的申訴(並不是所有管理員都會關注郵箱或在參數設置內填寫郵箱。這一點一直沒有落實為強制性要求)也方便讓申訴可以及時得到更多管理員而非接受郵件的那麼幾位管理員的關注。好比被監禁的嫌犯可以上訴,但必須在監禁場所內會見他的律師。若技術允許,相信社群不介意開設WP:封禁申訴給被封禁用戶申訴。但是目前MediaWiki還沒有這個功能。—Ben.MQ 2009年4月6日 (一) 13:14 (UTC)
不會用電子郵件,代表他不可能申訴--
剛已退出維基的資深維基人上

有否觸犯封禁方針方針?

以下措辭是否合乎Wikipedia:封禁方針

「你應該要待在Nupedia非Wikipedia。這裏不是奉行精英主義的地方,這裏是讓醜小鴨變成天鵝的地方」
「希望我以後不會在維基看到你這個將自己置於道德高地的人,看到就不爽」
「你給我從維基永遠消失我就平安自在了。我現在可不是在瞎怒,而是看到你多吐一字就愈火」
「對,我是破壞維基的人快來找人將我封禁。怒不可遏!」
「你該住口了,藝術總監是卒是帥是什麼還分不清楚。你就直接說你就是要刪就好,少在裝有獨立思維個人主張」

如果不合乎Wikipedia:封禁方針,請問有否觸犯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Wikipedia:文明方針?--210.6.97.129 2009年5月30日 (六) 14:14 (UTC)

有關發言原載於這裏這裏這裏,謝謝關注--210.6.97.132 2009年6月7日 (二) 05:59 (UTC)

提議確認封禁方針的更新版本為正式方針

抱歉讓各位久等了。封禁方針的更新版本翻譯基本上已完成。大部分內容均按英文版和中文維基的實際運作(如沒有仲裁委員會)而更新。主要更新段落如下:

  • 封禁不適用的情況(加入了英語版的內容)
  • 解除封禁(加入了封禁申訴和解除封禁後重新封禁的內容)
  • 管理員注意事項(原管理員指南;把所有程序性內容移除,加入英語版執行封禁時的參考原則;部分內容正在翻譯)

請各位細閱更新版本,並標答您們的意見(尤其是關於封禁申訴的部分),謝謝!—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30日 (二) 18:59 (UTC)

更新接近完成。剛更新以下內容:
  • 管理員注意事項
    • 釐定封禁期限的指引
    • 各種附加封禁方式(這個名稱也應斟酌一下……)的使用指引
只剩下最後的保密資料了,這個我想請管理員補充處理封禁相關保密資料的方式。(也是因為我們沒有仲裁委員會)謝謝!—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19 (UTC)
(!)意見
  1. 封禁時除個別例外情況(如3RR,以及第三點提到的三種情況)外,應當強制要求管理員在封禁前發出至少一次警告;
  2. 封禁的期限可以規定得更加明確,例如第一次封禁為數小時至1天,第二次為3天,以後則可靈活決定等等(直接採取永久封禁的情形除外);
  3. 有必要對永久封禁作出更為清晰的規定,例如要求至少第四次(或第五次,可進一步討論)封禁才可以是永久封禁({{unb}}、{{sockpuppetproven}}以及「純粹破壞」一節中提到的情形除外);
    「繞過封禁」一節的「如管理員發現某用戶利用其他帳戶蓄意逃避封禁繼續編輯,除了利用的帳戶和IP位置會被永久封禁外」與「執行封禁」提到的「IP位址不應被永久封禁」互相矛盾;Altt311已經完成修改。
    建議要求管理員在執行自動封禁之前應當謹慎處理,先用WHOIS查詢IP位址,如果發現是由代理伺服器分配的動態IP位址則不應該打開自動封禁。管理員無法看到IP位址
  4. 建議管理員執行自動封禁之前應當謹慎處理,對於{{unb}}不應打開自動封禁;
  5. 應該規定,只有當用戶被永久封禁或者濫用申訴渠道時,才可以禁止用戶編輯他自己的討論頁。
  6. 以上的「第一次」、「第二次」等的計次方法,不應該包括不合理封禁,也不應該包括管理員為了修改封禁理由或縮短封禁期限而作出的臨時解封及再次封禁(但包括管理員因破壞情節加重,為了延長封禁期限而作出的臨時解封與再次封禁)。
    如果某次封禁被認定為不合理封禁,除了需要在解封理由中寫清楚外,需要在用戶的討論頁的封禁通知或封禁申訴下方作出顯著標識,以便將來作出判斷。Altt311已經完成修改。
  7. 執行封禁的管理員不應處理用戶的封禁申訴並推翻其解封要求(但是接受解封則可以),如果有一名管理員在一次封禁中已經兩次拒絕同一名用戶的解封要求,他也不應再拒絕該用戶的解封要求。
以上--William915與我討論2009年7月1日 (三) 00:28 (UTC)
(!)意見,規則是死的,不應該對什麼都硬性規定。當然若對現有管理員的能力不信任那則是不同—Ben.MQ 2009年7月1日 (三) 07:09 (UTC)
對以上william915所提出的問題,希望在成為正式方針之前詳加參考,本人對認為上面的問題多數持支持william915的態度。-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1:49 (UTC)
(:)回應:我逐點回覆吧,這樣會清晰一點。
  1. 這點在「教育用戶」一段已說明:「在執行封禁前,管理員必須確認該用戶已明白(或已被告知)相關的方針和指引(警告是其中一個方式),並已給予足夠時間讓他停止不當的行為。」。原先的版本或許解釋得不太清晰,故修改成現在的版本。
  2. 剛完成更新的「釐定封禁期限」一段加入對釐訂封禁期限的指引,已訂明初犯者應封禁24小時(這也是英語維基的標準),但容許管理員按指引自行釐訂再犯者的封禁期限。
  3. 同樣已在剛完成更新的「釐定封禁期限」一段加入對永久封禁的說明及其使用方式。
  4. 剛加入對自動封禁等附加封禁方式的使用指引。
  5. 同第4點。
  6. 釐訂封禁期限時,管理員需考慮用戶是否初犯,這時不當封禁都不應在考慮範圍(但不知應不應寫出來)。
  7. 可考慮加入「已負責複審該封禁的管理員不應負責複審其後再次提出的申請」的條文,以容許更多的管理員參與(這樣才能「真理越辯越明」吧)。
大約是這樣。—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04 (UTC)
(:)回應
  1. 現在的版本已經可以;
  2. 現在的版本應該可以,不知其他人意見如何;
  3. 個人仍然認為有必要規定除個別例外情形外只有封禁已經達到一定的次數才可使用永久封禁,望社群討論;
  4. 仍堅持對{{unb}}不應開啟自動封禁;
  5. 現在的版本已經可以;
  6. 我堅持我的觀點,但是不一定要寫入方針,現在的版本可以接受;
  7. 同Altt311
  8. 「厘定封禁期限」中稱「對於保護性封禁,其期限一般為需要保護的期限(通常為永久封禁)」。對照保護性封禁的使用情形,感覺「通常為永久封禁」一句令人費解,希望給出解釋;
  9. 「需要封禁的情況」中稱「如執行了一個可能具爭議性的封禁,則應在Wikipedia:管理員通告板通告,讓其他管理員進行覆審。」目前管理員通告板並無此區域,是寫入到「其他必需管理員解決的問題」中還是新開一個子頁面專門處理有關問題,望社群討論。
  10. 「被封禁的影響」中「……被暫時褫奪權力」是什麼意思?希望給出解釋或具體操作步驟。
以上--William915與我討論2009年7月1日 (三) 10:38 (UTC)
(:)回應:也是逐點回應。
3. 我的想法是透過複審制度來達到平衡。
4. 已加入一般用戶封禁和封禁機械人帳號的處理方式區別。
7. 先加入上述條款。
10. 直接提罷免吧……如果社群對這種方式沒異議的話。
尚未回應的意見容我先了解一下相關條文再回覆,謝。—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1:15 (UTC)
(:)回應
3.您的想法也可以,總之要有相應的機制或條文,不能什麼都沒有。
4.因為自動封禁本來就是針對註冊用戶的,對於匿名用戶根本沒有「自動封禁」一說,所以現在的條款等於直接說」儘量不要使用自動封禁」,望斟酌;
10.我同意。
以上--William915與我討論2009年7月1日 (三) 11:35 (UTC)

本人對封禁方針有以下建議:

  1. 為免管理員權力過大,除非遇上即時性危險(如破壞、操控投票、傀儡等),單一管理員不可擅自對用戶施行封禁,需至一個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中討論,至少要有三名管理員同意下才可執行封禁。建議Wikipedia:封禁裁決也加上「管理員的一天」項中。
  2. 如遇上即時性危險(如破壞、操控投票、傀儡等),一名管理員可立刻對用戶施行不多於三天的暫時性封禁,再上報至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
  3. 在裁決中如有不少管理員持相反意見則裁決需延長。
  4. 普通用戶也可以提案至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
  5. 被裁決封禁者可於Wikipedia:封禁裁決頁面提出申訴,普通用戶也可於意見區發言,但只有管理員有於投票區表決的權力。
  6. 封禁頁需標明封禁期。
  7. 可以引入英文版的「禁制令」或現實生活中的「緩刑」以令封禁成非單一刑罰。
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7月1日 (三) 04:14 (UTC)
關於「封禁裁決」仍然不能解決現有問題而且過於繁瑣,某些用戶仍然會以「管理員互相勾結」為藉口對此制度發起攻擊。但是支持禁制令的引入。—Ben.MQ 2009年7月1日 (三) 07:09 (UTC)
設置這樣一個頁面恐怕過於繁瑣,鑑於目前本地人手並不夠,所以個人認為除了在WP:VIP中提及的之外,其餘封禁可以在某一個頁面進行記錄,先斬後奏。--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7月1日 (三) 09:05 (UTC)
純粹記錄就不必了吧,不是有Special:log/block嗎?--William915與我討論2009年7月1日 (三) 09:13 (UTC)
我認為如果管理員有合理的理由進行封禁,其封禁應該不會被完全被推翻(但可能因量刑過嚴而被縮短期限)。反之,如其封禁的理據漏洞太多而屢次被推翻,其擔任管理員的資格早就應該被質疑了。最重要的是現在已有罷免管理員的制度,管理員濫用權限的機會應大大減少。按現時的維基生態來說,我相信被推翻一次封禁決定的管理員可能已被指濫用權限並被提請罷免了。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11 (UTC)
(+)支持:對於有爭議的封禁,確實需要謹慎。如果能有仲裁委員會,可能會更好..—Fantasticfears留言+ | 貢獻2009年7月1日 (三) 04:59 (UTC)
(+)支持:大致看過,符合現行封禁的處裏。不過我看到「管理員不可以自我封禁強迫自己放假」這句就讓我笑了,不曉得中文或是他語維基有無管理員做過此事?另外,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之前好像有吵過,結果似乎是因為成立反而會產生更多問題而不了了之。—章·安德魯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8:23 (UTC)
不瞞你說,我更新時也笑了XD。「管理員不可以自我封禁強迫自己放假」這句是自原有版本保留的內容,英語版沒有這個內容。不知各位認為這個需要保留嗎?—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0:31 (UTC)
沒有必要保留,感覺有點像en:WP:BEAN,不寫這句話可能大部分管理員根本不會想到這麼去做。--William915與我討論2009年7月1日 (三) 10:51 (UTC)
已刪相關條文。—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7日 (二) 04:46 (UTC)
(+)支持,當時就是為了控制WP:VIP上的大幅爭議和亂七八糟的回報才在頁頂加入那個框的,現在看上去會好很多。(P.現時各位如果懶得每次都打開WP:WARN去看,勾上Friendly小工具就行了。)--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日 (三) 12:07 (UTC)
關於保密資料這東西,現時我是很不喜歡Skype,因為Lag實在太大了。或許能不能去WMF申請一個郵件列表(類似於enwiki的Arbcom-en-l,仲裁委員會專用的)?這樣可能會方便些。--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日 (三) 12:09 (UTC)
郵件列表這個想法可以考慮,而且我建議封禁申訴方面也應按照英文版的做法,設立一個郵件列表。—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15:02 (UTC)

討論已過數日,如無反對意見將執行合併並確認為方針。--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4:11 (UTC)

(:)回應請先解決第4,8,9點的問題,以及關於「保密資料」的問題。--William915與我討論2009年7月7日 (二) 04:19 (UTC)

4.已經解決,見上。
8.保護性封禁應該是指為防止類似於spam bot等對維基百科造成嚴重擾亂的用戶執行的封禁,所以永久封禁亦不為過。
關於「保密資料」的問題,目前正在策劃郵件列表,請先參見一下enwiki的解封郵件列表,任何人都可以發送信息但只有管理員才能訂閱並閱讀。
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4:25 (UTC)
抱歉,近來分身乏術……謝謝Jimmy幫忙解答部分問題,我想補充一下第4點(自動封禁)和第9點(管理員通告板)的事情:
4. 其實條文的確是不建議使用自動封禁。在英語維基相關頁面也提到不應亂開自動封禁,令其他曾使用該IP位址的用戶被封禁。最終造成雪球效應,令所有用戶被封禁。而對於{{unb}}的條款由Jimmy加入了。
9. 應該在「其他必需管理員解決的問題」開一個標題就好……畢竟封禁相關的都不算是很常務的事情。
就這樣了。—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7日 (二) 04:46 (UTC)
感謝大家的回應,最後一個問題:關於第三點,請問Altt311是否仍然認為需要設立覆審制度?--William915與我討論) 2009年7月7日 (二) 04:54 (UTC)同第九點我沒有其它問題了,(+)支持。--William915與我討論2009年7月7日 (二) 05:00 (UTC)

已將郵件列表請求送至bugzilla:19560,如晚些時候無反對意見將正式確認。--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5:11 (UTC)

完成。--Jimmy Xutalk·+ 2009年7月7日 (二) 07:37 (UTC)

對一宗封禁案提出異議

按:用戶220.181.106.54於10月18日對用戶Myheimu提出破壞投訴,在爭議討論期間,原投訴人220.181.106.54突然遭用戶Shizhao(別名:百無一用是書生)封禁。維基百科:當前的破壞/存檔/2010年7-12月,連結[1],期後,被認為是原投訴人發表的討論更遭被投訴人Myheimu大量反覆刪除。

該宗封禁案之問題如下:

  1. 理由僅寫「擾亂」,並未給出任何詳細說明。而其行為是因對條目發生爭議,及可能存在對維基百科一些政策或規範的理解分歧,而展開討論。如果討論條目產生分歧就要把反對意見的發聲者封鎖,這與政治迫害無異。
  2. 被投訴人是Myheimu,而在該宗投訴根本沒有結果的時候,便被加上「這個討論已經結束。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3. 該宗投訴,是220.181.106.54做為原投訴方,Myheimu作為被投訴方,結局竟是投訴沒有結論,原投訴方反遭封鎖,十分可笑--如若認為原投訴方220.181.106.54有需要被封鎖的違規行為,應另立檢控220.181.106.54的案件,述明理由並確定封鎖與否;而如若認為被投訴方Myheimu不應被封鎖,亦應將此結論列於Myheimu的案件之下。如此將投訴案件放置,直接將原投訴方封鎖,有封口之嫌。

以上,在此提請:

  1. 對此封禁案的混亂程序進行糾正(remedy),並重新核查投訴案,如該投訴事由不存在,應明確給出「不予封禁」等結論,反之應給出適當處理。
  2. 對投訴案的被投訴人Myheimu的新一宗投訴案[2]進行充分考慮和處理。
  3. 220.181.106.54的封鎖建立在Myheimu的投訴案之上,十分荒唐,應立即無條件撤銷。如認為220.181.106.54有不當行為需要封鎖,則應另列破壞報告。
  4. 鑒於目前Myheimu有抹消言論、「封口」之多次行為,同樣有封口之嫌的用戶Shizhao應當於此事件全程迴避。

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30日 (六) 18:30 (UTC)

(+)支持另案處理--玖巧仔留言 2010年10月30日 (六) 23:41 (UTC)
  • (!)意見 - 我看到的是61.206.126.130近期不斷在互助客棧及其它Wikipedia:頁面興風作浪,一時抗議這,一時投訴那,玩wikilawyering。--Mewaqua 2010年10月31日 (日) 07:24 (UTC)
    • (:)回應,我認為對待問題不能一味滅火降溫,否則將成腐敗溫床,公之於眾,透明的進行糾正,解決,完善才是正道。而wikilawyering並沒有甚麼問題。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4:25 (UTC)
      • 正如你所說的「這個條目命名問題本身其實是個常識問題」。我們的所有方針,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助我們齊心協力建成一部有價值的網絡百科全書。我很難想像,維基社群能夠接納無法理解、無法接受這個常識問題的人,成為我們團體的一員。說句嚴重一點的、可能構成人身攻擊的話,對這個常識問題無法接受的人,要麼是他還不適合編輯維基百科,要麼是故意裝傻。無論是哪一種,他都不能認為是一個正常的編輯者。既然如此,阻止他的編輯,也就完全合理了。--罪孽深重的愛學習的飯桶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6:21 (UTC)
      • 我知道你想善意推定,我知道你想幫助新手,我知道你想讓維基人的數量增加,我知道你想讓維基百科更好。可是,善待新手不等於要認同他們的錯誤。對於善意規勸無效的新手,扇他一個耳光,也許他就清醒了。感謝菲菇,是他在我最胡鬧的時候喚醒了我,讓我不至於墮落成為破壞者。一位早期維基人說過:「如果一個新手禁不住別人的一點黑臉,不好好反省自己所作有何不對,反倒是一味強調自己的正確,那麼這種新手往往不會很好的參與計劃,而且可能是個麻煩製造者。」善待新手不是哀求新手。他們做錯,我們也要幫他們指出來。這是因為我們還視他們為弟兄。--罪孽深重的愛學習的飯桶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6:44 (UTC)
  • 維基不是民主試驗場。作為百科全書,使用吉!米!多!維!奇作為條目名是絕對無從成立的,因為吉米多維奇的名字裏面是沒有感嘆號的。如果今天可以開這個頭,明天就可以用同樣的理由建立胡★錦★濤,後天就可以用同樣的理由建立達(我們熱愛飯桶)賴喇(我們熱愛偉大的61.206.126.130)嘛。這樣的後果是災難性的。按照正常的邏輯判斷,建立吉!米!多!維!奇顯然是破壞,而被阻止以後無限上綱上線更加是擾亂。時昭的處理,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罪孽深重的愛學習的飯桶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6:05 (UTC)
    • (:)回應閣下的擔心完全上是杞人憂天,因為完全可以建立某種統一的標準(例如感嘆號)來完成這類任務,這與採用井號表示段落、採用冒號表示名字空間是一樣的。如果按照閣下的想法,2009年8月8日有人建立User:愛學習的飯桶表示用戶「愛學習的飯桶」,明天就可以用同樣的理由書寫User★愛學習的飯桶,後天就可以同理建立User(我愛飯桶)愛學習的飯桶。--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5:17 (UTC)
      • 維基是蒙受有關部門特殊關愛的網站。請不要低估為有關部門服務的技術人員的水平。具有統一標準的分隔符,有關部門完全能夠處理。--罪孽深重的愛學習的飯桶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21:20 (UTC)
        • (:)回應維基確實是蒙受有關部門特殊關愛的網站,但統一標準的分隔符,並非應用於敏感條目,而是應用於部分封鎖關鍵詞,比如吉米多維奇。ZF對一些關鍵詞是積極封禁,對另一些關緊詞是消極封禁。而應當被處理的恰是那些被消極封禁的關鍵詞,政府本不想封禁他們,但事實上卻封禁了。因此,採用統一標準的分隔符,有關部門完全能夠處理,但卻不願處理。--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2:15 (UTC)
    • 由於Shizhao根本沒有解釋具體情況,所以也無從推敲。如果220.181.106.54有不顧阻攔屢次胡亂更改條目命名等情況的話有可能需要封鎖,而如果是討論分歧的話則完全不該,即使是「上綱上憲」或是「天南地北胡亂湊合」。此外「你們的團體」也並不是唯一能夠領悟閣下提到的那個「常識問題」的先知,更不能說有反對意見的人就是「不能理解」或「無法接受」「這個常識問題」而應該被阻止或排除。但是,無論是何種情況,Shizhao將220.181.106.54以Myheimu被投訴之事由封鎖都是非常荒唐的,故仍應該:①給Myheimu之第一起投訴案一個結論;②如有必要,重立220.181.106.54破壞報告。因為Myheimu和220.181.106.54終究是不同的。直接將投訴人封鎖,有公然報復鎮壓之感,更令人覺得恐怖和莫名其妙,也顯然不符合版面規範。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31日 (日) 17:54 (UTC)
封鎖那位IP用戶,正是因為如上所說不斷擾亂。而在Wikipedia:當前的破壞中這位IP用戶正好提出Myheimu破壞的報告,我正好在那裏說明一下IP用戶已經被我封禁的事情,以提醒其他參與討論的人的注意。此外,關閉討論貌似不是我處理的。而且請記住,維基百科不是一個司法系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日 (一) 02:49 (UTC)
(:)回應(×)抗議那麼請問,「如上所說不斷擾亂」就是指「建立吉!米!多!維!奇顯然是破壞,而被阻止以後無限上綱上線更加是擾亂」嗎?它違背維基百科哪條方針的那一條了?--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4:42 (UTC)
(×)抗議管理員至今對User_talk:220.181.106.54上的封禁申訴復檢拒不處理。--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2:30 (UTC)
這顯然是不恰當和容易引起誤解的,根據你的說法,封鎖220.181.106.54應該不是因為對Myheimu之投訴。維基百科有沒有「司法系統」我不知道,但維基百科有判例體制(drecedent),民主體制(democracy)和共和體制(republic)m:Power structure。即使沒有司法系統也不等於可以亂來。此外,可否對「擾亂」作進一步說明?(到底「擾亂」了甚麼--如在何處破壞條目等,及「擾亂」到何種必須要封鎖的程度)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5:00 (UTC)
由於我早先聽從了AT的建議而聲明不再為此事不斷辯護且尊重管理員處理,所以對於爭論我就不參與了。我只回答一下上面朋友的疑問——關於擾亂的具體說明:
10月17日,220.181.106.54創建條目吉!米!多!維!奇,大概內容為:這本臭名昭著的書了中國兩代數學家。「​吉​米​多​維​奇​」至今被防火長城封鎖。請不要移動本頁,除非確認不會導致防火長城連鎖反應。
我在新頁面巡查時看到,雖說條目本身標題和內容因明顯負面且無來源而有必要刪除,但由於我了解這本書,故將其視為幽默移動至Wikipedia:壞笑話和刪除的胡話/吉米多維奇
之後,該用戶就在互助客棧、當前的破壞等諸多地方與我及其他人辯論眾多,儘管其他人都認為不應創建此名稱條目及其中「臭名昭著」等內容,但他始終要求恢復該條目。
之後,又再次創建吉!米!多!維!奇條目,並將英文條目的中文指向調整到吉!米!多!維!奇上。
之後,被其他編輯提刪,又被其恢復,我將其清空並提速刪,又被多次恢復原內容。最終被管理員Wing刪除(後來被另一位管理員白紙保護)。以上情況,在辯論過程中完全展現了,因此shizhao將其IP短期封禁。
在IP封禁之後,有一位名為220o181o106o54的新註冊用戶,繼續以同樣理由要求恢復吉!米!多!維!奇條目。
正如愛學習的飯桶所說,期間,包括至今,按照維基方針,吉!米!多!維!奇條目都不應當存在。參與討論的數十人中,除當事人220.181.106.54及之後出現的用戶220o181o106o54外,均完全否定吉!米!多!維!奇的可行性。--∰ 黑目觀世界 2010年11月1日 (一) 06:18 (UTC)
(×)抗議Myheimu的再次誣衊。
  • 所謂「之後,又再次創建吉!米!多!維!奇條目」完全是在Myheimu的盛情邀請下完成的
  • 所謂「並將英文條目的中文指向調整到吉!米!多!維!奇上」亦不實,應為「修復(回退)Myheimu『將英文條目的中文指向由「吉!米!多!維!奇」調整到「吉米多維奇」』的操作」
  • 「在IP封禁之後,有一位名為220o181o106o54的新註冊用戶」的敘述不真實,220o181o106o54在220.181.106.54被封禁前就已註冊並發言
還有不少精心構造的差異,正是這些微妙的改變,迷惑了眾多的維基百科用戶,在此再次(×)抗議!--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5:04 (UTC)
囧rz……220o181o106o54Myheimu發出的紅色抗議警示已於11月5日上升為黑色,有所瓜葛之用戶應注意安全,如有需要可連絡220o181o106o54
 220o181o106o54 had increased the Red Protest Alert to Black for Myheimu since 05 NOV, those who are already associated should attend to their personal safety and exercise caution. You may contact 220o181o106o54 if you need assistance.
言歸正傳,基於以上理據,閣下可進行投訴。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5日 (五) 18:22 (UTC)
(:)回應投訴?到哪裏去投訴?--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2:30 (UTC)
我並不贊成「吉!米!多!維!奇」這種命名方式,但僅是在討論中主張命名方式,不應成為遭到封禁的理由。此先例一開,將形成白色恐怖,導致人們紛紛不敢參與討論及提出異議。如有適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閣下所述上述,如被認為可接受),當可以重開破壞報告。當前最亟待糾正的,是「封禁投訴人」這種荒唐的操作方式。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6:48 (UTC)
您好像混淆了一點,我沒有封禁投訴人,而是封禁的擾亂用戶。而且從另一個角度說,如果投訴者進行破壞或其他擾亂行為,就不能封禁嗎?另外,請參考維基百科: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日 (一) 07:12 (UTC)
但現在在當前的破壞存檔中的資料只顯示閣下封禁了投訴人。如果閣下要封禁擾亂用戶,應該另列報告。因為對於Myheimu的投訴內容,是Myheimu的破壞報告,將Myheimu為中心的報告,作為封鎖另外人士或報告人的理由,顯然十分不妥。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7:30 (UTC)
我不知道是不是上面沒有說清楚,慚愧,我已經描述了「創建」、「再次創建」、「多次恢復原內容」等行為,又被誤解成了「僅是在討論中主張命名方式」。囧……--∰ 黑目觀世界 2010年11月1日 (一) 07:31 (UTC)
這些已經可以做為「破壞」了啊,為何不列出破壞報告,以能夠服人的方式進行管理操作?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7:38 (UTC)
是否算破壞,你我所說都不算,最終是綜合大家的意見。而且,維基只是提供維基百科:當前的破壞作為用戶向管理員報告破壞的途徑,並非是要求所有封禁在操作時都必須在此寫出全面的記錄。如果現在僅僅是在討論封禁時需要單獨列出完整破壞報告這樣的可討論可改進的方法方式問題,恐怕與是否應當封禁無關了。--∰ 黑目觀世界 2010年11月1日 (一) 08:05 (UTC)
所以才需要報告,公開,透明,而不是依個人感覺隨意封禁。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在那一條報告中,220.181.106.54投訴了Myheimu,結果220.181.106.54被封,Myheimu的案件卻不了了之。Atty.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08:10 (UTC)
  • 兩個IP,胡攪蠻纏,卻一直迴避中心問題,這真是令人驚異的表演。看到自己的錯誤不可能被眾人接受後,迅速改變目標,以打擊報復其他維基人為目的:先是攻擊wing,眼看不行換成Myheimu,現在又換成shizhao,這種拙劣的把戲自己不覺得羞恥嗎?就這麼喜歡面子?簡言之,這目的一開始就不在條目上,此二人本身對條目也沒什麼重視感,唯一的目的就是在互助客棧里興風作浪。確實,Shizhao該學學詭辯術了,對付什麼樣的人就得用什麼樣的手段。--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10年11月2日 (二) 01:31 (UTC)
  • 輪到我出場阻止這場鬧劇。看到這幾位維基人在此鬧戰真是佩服,難怪你會被怨恨。事件已經發生到「無限上綱」的階段,你說什麼說話IP用戶是越有把柄。有一句說話要給大家,「我們不是正義的朋友」,只要有維基人收到匿名人士做的方法出軌,我一定會盡力阻止。--地獄少女閻魔愛 地獄繪馬 2010年11月4日 (四) 03:19 (UTC)

報告修正稿

煩請User:ShizhaoUser:Myheimu移大駕至[3][4]確認遵循閣下之意志,將兩案分離重整的報告。如認可,請正式簽署並刪除本人代行簽署的字樣。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20:34 (UTC)

申請封禁220.138.34.197

此IP用戶在2010年亞洲運動會上已多次進行破壞。現給出相關證據,並申請將其封禁。

第一次破壞: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2010%E5%B9%B4%E4%BA%9A%E6%B4%B2%E8%BF%90%E5%8A%A8%E4%BC%9A&diff=14962973&oldid=14962946

第二次破壞: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2010%E5%B9%B4%E4%BA%9A%E6%B4%B2%E8%BF%90%E5%8A%A8%E4%BC%9A&diff=14963103&oldid=14963065

得,剛說完又來了第三次。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2010%E5%B9%B4%E4%BA%9A%E6%B4%B2%E8%BF%90%E5%8A%A8%E4%BC%9A&diff=14963131&oldid=14963126 Xiehechaotian (留言) 2010年11月18日 (四) 17:34 (UTC)

關於永久封禁

既然諸如條目刪除,文件刪除,都要通過討論和投票後才進行,爲甚麼永久封禁一個用戶這麼重要的事可以由管理員一個人決定。我提議修改封禁方針:永久封禁一用戶需要在社群中討論,或投票後,管理員才可以執行。在討論或投票結束前應該實行暫時封禁--Coekon (留言) 2010年12月12日 (日) 02:41 (UTC)

個人關注User talk:Msnhinet8jp的問題。封禁申訴成為一個沒人處理的地方-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2月12日 (日) 07:21 (UTC)

(:)回應,多謝上邊幾位的意見,覺得永久封禁確實應該社群決定,如果其中確有冤情那就錯殺好人了,我經已將提議改成針對永久封禁而且加入「在討論或投票結束前應該實行暫時封禁」各位有可意見?--Coekon (留言) 2010年12月12日 (日) 07:52 (UTC)

另外關於這個提議所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封禁只是為了防止破壞,而不是為了懲罰用戶。既然暫時封禁了,破壞就已經被防止了,那麼再繼續討論封多久是不是有懲罰用戶的意思在裏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14日 (二) 02:33 (UTC)
永久封禁是相信用戶在暫時封禁之後, 一樣會繼續破壞, 因而採取的手段。因此要討論的重點是大家覺得他是不是有意再破壞。—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15日 (三) 05:08 (UTC)
如此的話,維基百科:當前的破壞就已經在承擔這個角色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15日 (三) 12:02 (UTC)
維基百科:當前的破壞基本上只是報告給管理員,討論的角色不重,通常只有提報者與被投訴者在吵而矣—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16日 (四) 02:2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