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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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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英語:Hate crime)或偏見動機型犯罪(英語:bias-motivated crime),指的是由針對某一特定社會群體的歧視性或偏見性犯罪行為。該罪行的提出是一種基於保護特定少數群體的意識形態或政治理念,由於現實中多數人群或者聲稱代表多數群體的組織或個人可能會針對與其不同種族民族國籍戶籍語言宗教性別性取向身心障礙年齡性別特質政治立場、資產狀況、學歷等等因素,而觸發羞辱攻擊霸凌甚至是謀殺等罪行的犯罪動機

與一般類型的罪行不同的是,仇恨罪行的適用性需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是否包括針對特定群體的定向攻擊,也有部分國家和地區將仇恨言論也定義為犯罪。因此引發了對言論自由仇恨言論關係的爭議。這樣的爭議從討論到具體法律法規的誕生和實施過程中都一直存在。在德國,仇恨言論與仇恨犯罪皆屬刑法所禁止對象,無論是「偏見動機」的「言論」或「行為」皆受到極大限制;而美國法對於「偏見動機」原則上則僅處罰其所生「行為」,而不處罰「言論」。[1]

各國狀況

美國45個州及聯邦政府首都所在地哥倫比亞特區都已經通過了針對歧視性犯罪行為的法律,阿肯色州喬治亞州印第安納州南卡羅萊納州懷俄明州是僅有的5個暫未通過類似法律的州。

所有通過此類法律的州都將針對種族宗教信仰的歧視導致的犯罪行為列為打擊目標,這其中還有32個針對殘障歧視犯罪立法,31個針對性取向歧視犯罪立法,28個針對性別歧視犯罪立法,14個針對變性/性別認同歧視犯罪立法,13個針對年齡歧視犯罪立法,5個針對政治背景/政治立場歧視犯罪立法,另有3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還特別針對無家可歸者的歧視犯罪立法。31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通過立法規定了具體的刑事處罰;27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通過立法規定該州或地區應該搜集仇恨罪行的相關信息,這其中有16個特別包含了針對性取向的仇恨罪行。

中華民國人權法草案中,也有仇恨罪的規範,定義為基於種族、宗教、殘疾、種族特點、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性傾向之偏見而侵犯他人之生命、財產或自由的特定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惟該法並未正式立法施行。

針對仇恨罪行相關法律的支持和反對意見

支持意見

支持者認為仇恨犯罪的立法可對弱勢社群有一定的保障,對反歧視一定的幫助,況且不會妨礙基本言論自由。反過來說,言論自由可以得到保障,同時確保其他人不會受到歧視。

德國基本法裏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不包括鼓吹納粹主義和種族仇恨的言論。

反對意見

不少保守派人士擔心仇恨犯罪立法會使人失去其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

例如一些宗教領袖若果在所屬宗教團體以外的公開場合反對同性戀者(例如表明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並批評他們的行為,可能會觸犯仇恨犯罪。憲法高度保障言論自由的國家如美國,一些仇恨犯罪的指控可能會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保障言論自由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參考文獻

  1. ^ 仇恨犯罪與言論自由. [2020-03-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7). 
  2. ^ 「防治仇恨罪條例」草案條文對照表 (PDF). [2017-01-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7-01-18).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