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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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東亞地區的一種習俗,指一個大家庭的男性子嗣在結婚、成年後將原有家庭分裂為若干個小規模的家庭的過程。物質方面主是財產債務等分割[1]:94

原因

近代以前,中國長期處於農業社會,多為同居共財大家庭模式。至當代,核心家庭、主幹家庭[a]成為主流[1]:93

分家的原因有可能出於家庭的家長無力管理整個大家庭,或被認為管理效益低於分家後各個小家庭的總和,大家庭難以繼續維持下去,於是就會進行對大家庭的分家。而事實上的情況是,男性大家長年老力衰或去世後,其配偶無法對整個家庭進行支配管理,已婚兒子之間對家庭主導權的爭議[1]:93,又或者已成年的長子不願承擔對未成年的弟妹扶持照顧的義務,因此要進行分家。

1995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研究者對河北省辛集市農村的調查顯示,長子成婚後,形成新的核心家庭,分灶吃飯。次子結婚後,則進行分家[1]:93—94

過程

分家就是對大家庭的財產、債務進行重新分配到每個即將產生的小家庭,同時也對各個小家庭將來的義務進行約定。分家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家庭會議,是整個家庭非常重大的家庭政治生活,全部家庭成員都應該到場參與。此外,還需要和家庭成員沒有直接利益關係偏向的第三者充當公正人,往往會邀請村長族長舅老爺等公認的德高望重者擔任,以資監督其過程的公正性。在分家的會議上,家庭財產會進行按小家庭的數量進行平均分割,並明確老人的贍養[1]:95

在中國,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提倡孝道;瞻養父母之首選為嫡長子,因此分家時嫡長子可較其餘子女多分家產,多分的財產稱為「長支財」,一般可達總資產的一半。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所余家產再由包括嫡長子在內的諸子均分,且並不分嫡庶。這種繼承制為歷代法律所規定,並成為中國傳統民俗之一部分。[2][3]對於宗祧和官爵,「宗」為近祖之廟,「祧」為遠祖之廟。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後代享有宗祧繼承權。宗祧承繼即是對祖先血統的正常繼承,同時也決定着財產繼承的份額。宗祧和官爵的承繼以嫡長子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無嫡長子者立嫡長孫或其後代,若嫡長子無後,以長幼依次按其他嫡子與其後代宗祧庶長子及其後代、其他庶子與其後代的順序繼承。[4][2]

在古代中國,女子多沒有繼承權,而且舊式家庭的已婚女兒是沒有權利接受家庭分割的財產的。但值得注意的是,還未婚配的中國女子在古代雖不能直接於分家時分得財產;但她們卻可以嫁妝形式間接分得部分家產。自南宋以降的歷代法律中,女兒可分得相當於兒子分得的財產的二分之一。[5]因此,古時女兒出嫁時,嫁妝的上限須按當時的家產以假設分家來計算: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余財由所有子女再分,諸女均分所得是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6]嫁妝不能超過此一上限。[6]例如一戶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長女即將出嫁。如此時分家,長子先分完占當時家產一半的長支財,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長子分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十一,長子以外的諸子各得全部家產的九分之一。這也是為何古代中國已婚女兒是沒有權利接受家庭分割的財產的,肇因她們出嫁時已經以嫁妝的形式分過了。

到了近代,隨着婦女解放運動和平權思想的普及,現在中國(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規定了財產均等繼承制度,並且把「子」擴展到女兒,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繼承權。但財產繼承方面奉行「傳男不傳女」,仍是為普遍現象。2015年,中國大陸一項對公證遺囑的調查報告顯示[7],大多數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兒子為財產繼承人。以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法定繼承時,配偶、女兒和兒子享有平等繼承權的法律規定。基於上述原因,舊式中國家庭往往在分配家庭財產時,排除女兒(招婿入贅的除外),平均分配給諸子[1]:94。對分家的議定結果,會形成書面文字的協議,並由參與各方進行確認,最終簽名按指印確認,具有合法效果。

影響

分家是家庭分裂的一個重要過程,使每個家庭結構變得簡單輕盈,提高社會生產效率。但分家往往也是成年的兒子不願為父母親承擔扶持弟妹的義務,分家後往往難以做到應盡的贍養義務,對社會道德產生一定的衝擊,產生社會問題。

由於中國大陸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實施獨生子女政策,現今的中國「獨生子女化」社會已較少出現分家的問題。

參見

備註

  1. ^ 主幹家庭由兩代或兩代以上已婚家庭成員組成,每代最多不超過一對夫妻且中間無斷代[1]:93

註釋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劉增玉. 《农村家庭财产的分割继承———河北省辛集市新垒头村调查》. 社會學研究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1994, (1996年第5期): 93—96 [2023-02-14]. ISSN 1002-5936 (簡體中文). 
  2. ^ 2.0 2.1 王躍生. 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15年9月1日: 753頁 [2015年9月1日]. ISBN 7999008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0月12日) (簡體中文). 
  3. ^ 《大清律例》卷8《戶律戶役·卑幼私擅用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4. ^ 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 [2016年8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1月4日). 
  5. ^ 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 ・戶婚門》:「在法,父母雙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
  6. ^ 6.0 6.1 田濤.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頁 [2005年10月1日]. ISBN 7503658924 (簡體中文). 
  7. ^ 都是亲生的,为啥房子只传男不传女. 騰訊網. 2015-06-10 [2018-1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4)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