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可轉換債券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CB),簡稱可轉債,又作可換股債券,是一種混合債券及金融衍生品,可按一定規則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其轉換價格、轉換時間段會在發行前確定。由於附加了認股權證(期權)等多種權益,可轉換債券通常票面利率較一般企業債券低。從發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轉換債券融資的主要優勢在於可以減少利息費用,增加股權融資,降低負債率,但如果債券被轉換,公司原股東的股權將被稀釋

2020年,中國的可轉債市場火爆主要是因為可轉債規模小、T+0交易,容易被市場投機資金盯上,短期出現炒作現象。10月23日,證監會發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表示,可轉債是企業再融資的重要渠道之一,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現象,着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等問題。同時還強調防範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1]

相關概念

  • 轉股價格:指在轉股期內,多少面值的可轉債可以轉換成一股正股股票,例如以 15.78 元面值的可轉債兌換 1 股目標股票。如觸發轉股價下修條款,發行公司有權經股東大會通過後,下調轉股價格。
  • 轉股價值:也叫平價,是可轉債按轉股價格轉換為股票正股後的市價。可轉債面值 / 轉股價 x 正股現價=轉股價值。
  • 轉股溢價率:也叫平價溢價率,是可轉債市價高於轉股價值(平價)的幅度。轉債價格/轉股價值-1=轉股溢價率,假設某可轉換債券轉股溢價率為-5%,即在不考慮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按市價買入可轉債,並兌換成相應正股,按正股現價格計算,投資者可盈利5%。
  • 純債價值:也叫債底,底價,指可轉債內純債權益部分的價值,僅計算投資者購買可轉債至到期,所有債券本金及收益貼現後得出的貨幣價格。可轉債券純債價值 =(轉債票息+到期贖回價格+補償利率)/貼現率。
  • 純債溢價率:是可轉債市價高於純債價值的幅度。純債溢價率=可轉債市價/純債價值-1,純債溢價率越低,越說明此可轉債的性質越接近於普通企業債券。
  • 到期收益率:Yield To Maturity,簡稱YTM,指投資者以當前的市場成交價購買債券,並持有到期時的全部收益貼現價值計算的平均年化收益率。
  • 隱含波動率(Implied Volatility):一個期權的隱含波動性是用某個期權定價模型,從該期權的市場價格(權利金)中計算出的波動性。
  • 轉股價格下調:當正股收盤價多個交易日低於當期轉股價值的某個百分比時,例如,當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80%時,公司有權提出轉股價下調方案,並在股東大會通過後實行。當公司發生送股,配股,派發現金紅利等操作時,公司也會相應調整轉股價格。
  • 贖回:當可轉債價格觸發提前贖回條款時,公司有權利按債券面值加上應計利息的價格強制贖回可轉債,觸發條件一般為正股收盤價多個交易日高於當期轉股價值的某個百分比,例如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時,這種情況叫「強制贖回」。當因可轉債未轉股餘額過少,觸發相關贖回機制時也會產生贖回,稱為「餘額贖回」。最後一種情況是可轉債到期後公司按約定贖回債券,叫「到期贖回」。
  • 回售:在可轉債回售期限(一般在可轉債續存的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內,正股收盤價連續多個交易日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某個百分比時,例如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公司有義務以事先約定的本息價格購買投資者手中全部或部分可轉債,這種情況簡稱「強制回售」。回售觸發條款會比轉股價下調觸發條款更難觸發。

價值評估

從定價的角度看,可轉換債券由債券認股權證兩部分資產組成。對可轉換債券定價需要假定

  • 所對應的股票的價格波動程度,從而對認股權證定價
  • 固定收益部分的債券息差(credit spread英語credit spread),它由該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該債券的優先償付等級(公司無法償付所有債務時對各類債務的償還次序)決定。

如果已知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可以通過假定的債券息差來推算隱含的股價波動程度,反之亦然。

這種波動程度/信用的劃分是標準的可轉換債券的定價方法。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換債券,無法將股價波動程度和信用完全分開。高波動程度(有利於投資人)往往伴隨着惡化的信用(不利)。優秀的可轉換債券投資者是那些能在兩者間取得平衡的人。

一種簡單的可轉換債券的定價方法,是把未來的債券利息和本金現值和認股權證的現值相加。但這種方法忽略了一些事實,比如,利率和債券息差都是隨機的,可轉換債券往往附帶可贖回可回售條款,以及轉換比率的定期重置等等。最普遍的可轉換債券定價方法是有限差分模型,例如二叉或三叉樹。

可轉換證券分類

  • 可轉換公司債券:按一定規則,持有者有權選擇將債券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股票的一種企業債券。
  • 可分離債券:又稱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證公司債,英文 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 或 equity warrant bonds(簡稱WBs),認股權證和債權相互獨立,可分別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按一定規則,持有者有權將債券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之外的其他指定上市公司股票的企業債券。
  • 可轉換優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按一定規則,持有者有權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
  • 強制轉換證券(Mandatory Convertibles):一種短期證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多數為必須轉換為股票的企業債券。
  • 應急可轉債(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簡稱COCO)或(Enhanced Capital Note, 簡稱ECN)

參見

參考

  1. ^ 证监会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www.csrc.gov.cn. [2023-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