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轮选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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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选举制(英语:Two-round system)又称两轮投票制、两轮决选制(Run-off election),指选举无法一次选出结果时,采用两轮投票的选举制度。
概要
如果某选举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过半数的选票,那么选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选举,被选举人不得投票。适用于立法机构和总统的选举,比如法国第五共和的地方议会、国民议会议员和总统选举:
- 总统选举所采用的制度,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可当选为总统,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票数,则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可以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则当选为总统。
- 国民议会议员选举采用的方式,如得票过半数即可当选,均未过半则得票率达12.5%者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值得注意的是除单一选区外,复数选区采名单比例代表制的选举也可两轮投票,例如过去匈牙利国会、现今法国部分地方议会选举。
选举方式
- 在首轮投票中择得票最多的两人,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过半数者当选。例如美国副总统选举第二轮由参议院选出方式,现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
- 在首轮投票中择得票最多的两人,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 两轮均直接选举。例如德意志帝国议会议员、上述的法国第五共和、巴西及智利等国的总统选举。
- 首轮直接选举、次轮间接选举。例如智利1925年宪法规定总统第二轮选举改由国会参众两院联席选出,1989年后改为两轮投票。
- 在首轮投票中得票达到门槛者,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例如上述的法国第五共和国民议会议员选举。
- 在首轮投票中择得票最多的三人,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过半数者当选。例如美国总统选举第二轮由众议院选出,但上一次众议院选出已是1824年美国总统选举的事。1948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亦采用此一做法,规定如没有候选人得票过半,则得票前三的人选需进入第二轮投票。如第三轮投票仍未有结果,则由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行第四轮投票。
- 在首轮投票中择得票达到门槛前三人,进入二轮决选,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例如匈牙利于2014年汰除的国会议员选举方法,得票率达到15%的前三人,或达15%却不足三人则由得票最多的三人进入第二轮。
采用国家
奥地利、巴西、芬兰、法国、波兰、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葡萄牙、罗马尼亚、蒙古国、乌克兰、俄罗斯等国家的总统选举采用两轮选举制。不过,并非所有国家在现行两轮选举设出50%门槛,如阿根廷,总统候选人首轮得票超过45%、或至少40%且领先第二名10%即当选,否则得票前两名仍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美国,有些地方选举也采用这种形式,如路易斯安那州。另外也可能少数情形下直接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