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条款
帝王条款,又称做君临法域,是台湾法理学使用的术语,指法律的根本原则,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等等;所谓的根本原则,即法律解释上的基本法理,必须根本地遵守,不能有任何的抵触,亦没有任何在解释上周旋的余地,效力强而无法动摇,如同帝王写入了法款一般,不会比帝王更高的法位阶存在。
概念
“帝王条款”是台湾法理学独有的术语,在其他法律体系中类似的概念包括“优先原则”(overriding principle)、“根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宪法性原则”(constitutional principle)等。此术语的应用虽然局限于台湾法理学界,但不局限于描述中华民国法律:台湾法理学界在描述其它司法辖区法律时,有时也把其根本原则或宪法性原则称为“帝王条款”。
帝王条款既然指特定法典的共通原则、根本法理,故特征上有时具有高度抽象性以涵盖所有解释与适用;例如公序良俗、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必须透过对该条款的详加解释始能适用至个案,否则易落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滥用。有时又必须相当明确,以表示该法典的根本要求;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明示了一切罪刑必须以现行法有所规范,始能定其罪名。
帝王条款因具有强烈的法拘束性以及根本性,故解释上适用到了帝王条款,几乎可以说是到了解释上的终点。例如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权力分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等,一旦事实认定构成后,几乎可谓没有任何解释上回避的余地。
霸王条款之异同
帝王条款不是霸王条款,两者是不同的专有名词:前者作为一种术语,后者则是一种俗称,指由协议中较有谈判优势的一方(通常是专业经营者,例如卖家或服务提供商)未经协商或几乎未经协商,或是利用资讯落差,内容复杂的合约等,单方面制定的苛刻条款,而协议另一方(通常是消费者或买家)在签约时没有或几乎没有机会协商改变该条款,例如“享有终止、修改本活动内容之权利”、“本公司保有最终解释权”等追加条款。霸王条款可以是苛刻的免责条款、罚款条款、担保条款等。
参考文献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王泽鉴 著,王泽鉴2009年12月出版,ISBN 9789579730921.
- 《美国贸易法三〇一条款评析:知识产权保护之帝王条款》,吴嘉生 著,元照出版2001年10月出版,ISBN 9789572022252,p.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