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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木足河流域古遗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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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木足河流域古遗址群
四川省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
时代新石器时代-商周
编号18
认定时间2007年6月1日

脚木足河流域古遗址群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文物遗址年代判定为新石器时代-商周。2007年6月1日公布为四川省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1]

保护范围

  • 1.达维村遗址
    • 保护范围:东至地亚迭沟,西至库拉低沟,北至确玛山山脚,南至脚木足河北岸内。
  • 2.代基村遗址
    • 保护范围:东至草登寺院转经廊,村委会活动室向西外延500米,北至山脚,南至坎下村口机耕道以内。
  • 3.孔龙村遗址
    • 保护范围:东至山脚机耕道,南至脚木足河东岸于机耕道交汇处以内,西至脚木足河东岸,白塔向北300米。
  • 4.白赊村遗址
    • 保护范围:东至山脚,寺庙向南、西、北外延至沟坎边。
  • 5.蒲志村遗址
    • 保护范围:东至村道,村道北坎向南外延500米,村寨向西外延150米。
  • 6.沙尔宗村遗址
    • 保护范围:以官寨五角碉楼为基点向北外延150米,西至沟坎,南至山脚下[2]

注释

  1.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川府函【2007】114号,2007年6月1日
  2.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川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川府函〔2014〕199号,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