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蒙古国死刑制度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一名蒙古女子因犯罪而被关在木箱里直到饿死,摄于1913年7月

蒙古国曾经是世界上58个仍保存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1],执行方式为枪毙头部[2]。5种可执行死刑的罪名为:出于政治目的所犯下的恐怖行为;出于政治目的而对外国使节进行攻击;情节严重的破坏;情节严重的谋杀行为;情节严重的强奸行为。只有18岁至60岁的男子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妇女并没有[2][3]。政府目前已完全废除死刑。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与蒙古国废除死刑前的的报告,蒙古国、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依旧以秘密方式执行死刑[4][5],执行前并不会通知受刑人家属,也不会告知埋葬地点[2]。2007年,估计有45人被判处死刑,但执行人数当局并未透露[5]。2008年,可能有5人被执行死刑[2]

2009年6月,查希亚·额勒贝格道尔吉当选总统。他使用特赦权来阻止死刑的执行[2][6]。2010年1月14日,查希亚宣布赦免所有死刑犯,他表示,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蒙古国应该效仿那些国家,并建议最高刑期降为30年监禁。这引起了不少争议,因此废除死刑实践的问题还有待各界讨论[2]蒙古国是继韩国后,第二个宣布暂停死刑的东亚国家,除此之外东亚其他包括中国大陆日本朝鲜台湾仍旧继续执行死刑。

2012年1月5日,国会过半数议员通过签署《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从而成为第一个正式废除死刑的东亚国家[7]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