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里斯诉爱尔兰案
诺里斯诉爱尔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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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于1988年10月26日 | |||||
案件全名 | 诺里斯诉爱尔兰案 | ||||
案件编号 | 6/1987/129/180 | ||||
双方国籍 | 爱尔兰 | ||||
法院组成 | |||||
影响法例 | |||||
诺里斯诉爱尔兰案(Norris v. Ireland)是爱尔兰参议员大卫·诺里斯(David Norris)在1988年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的诉讼案。诺里斯以“爱尔兰仍存在视成年、合意一致的同性性行为为非法的法律”为由控告这个国家。法院最后根据事由相似的“达吉恩诉英国案”判诺里斯胜诉[1]。
参见
参考文献
- ^ CASE OF NORRIS v. IRELAND. 史特拉斯堡: 欧洲人权法院. 1988-10-26 [2011-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21).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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