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列入CITES附录Ⅰ的物种
本分类页面汇总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英文缩写:CITES)附录Ⅰ中列入的动植物。以下为该公约正文第二条(基本原则)对其附录的解释:[1][2]
- 1. 附录Ⅰ应包括所有受到或可能受到贸易影响的濒临灭绝的物种。这些物种的标本[a]贸易必须受到特别严格的管理,以免对其生存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同时其贸易必须仅在特殊情况下方能被允许。
- 2. 附录Ⅱ应包括:
- (a)所有目前不一定濒临灭绝,但若不严加管理其标本贸易,防止对其生存不利的利用,便有可能面临灭绝危险的物种;
- (b)为使本款 a 项所指的某些物种的标本贸易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种。
- 3. 附录Ⅲ应包括任一缔约方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需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并需要其他缔约方合作管控贸易的所有物种。
- 备注:
参考文献
- ^ 1.0 1.1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org. Geneva, Switzerland: CITES Secretariat.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14).(英文)
- ^ 2.0 2.1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org.cn.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2019-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9).(简体中文)
另请参见
- Category:列入CITES附录Ⅱ的物种(157个页面)
- Category:列入CITES附录Ⅲ的物种(1个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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